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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法律專家 黃才昱老師
2015-09-29 02:38:40 聯合報 記者曹馥年/台南報導 翁姓女子擔任一間拼圖公司的櫃台銷售人員,兼任公司臉書粉絲專頁管理員。去年2月,她得知公司將於隔月撤櫃,她即將遭資遣,竟擅自將公司的粉絲頁刪除。公司提告,翁女被依妨害電腦使用罪判處拘役40天,得以1000元折算一日。
勞資雙方很多狀況,不是政府工作規則範本所能列出 , 本案件就是一個例子,本來資遣是否改為開除解僱?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五號所謂「情節重大」,係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不得僅就雇主所訂工作規則之名目條列是否列為重大事項作為決定之標準,須勞工違反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且雇主所為之懲戒性解僱與勞工之違規行為在程度上須屬相當,方符合上開勞基法規定之「情節重大」之要件。
本案件, 勞工在法院本來說不小心刪除 ,後來經當場檢驗要經過好幾個關卡才能刪除, 可見是勞工故意破壞行為。 而勞工從事勞務本來就要誠信 ,忠心,因此光是這個毀損公司的網頁行為, 就可以改為開除。 而公司除了刑事外,也有一定程度損失,不過這個損失,公司要求償最好要請專家計算出實際金額來做民事求償。
但即便員工已經造成公司損失,資方也不可以直接扣工資。 (89)台勞動二 字第 0031343 號 函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之疑義 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這個新聞可以延伸至另一個新議題,資遣費拿了離開公司之後,公司才知道員工作出天理不容的情事,公司可不可以在員工離職後,將原本的資遣命令改為開除命令,而追討資遣費呢?筆者以為不需要給付資遣費.理由是:依照法理,新事實 ,按照新事實規定,,否則勞工亂來, 無法約束 ,就沒道理. 不過目前尚未知悉司法實務上已有類似追回資遣費之案件。
倘若是在離職之前,就被公司發現粉絲團遭到惡意破壞的兇手是她,目前各界專家看法是,立即更改資遣命令,開除。 ………………………………………………………………………………………………………………………………..
黃才昱顧問 g0939214581 line lab555444 wechat 黃顧問之勞保、勞資、保險、車禍理賠 10多年經驗 出書11版 講師 顧問 調解委員 g093921458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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