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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8 00:39:59瀏覽1005|回應0|推薦1 | |
言論自由聯盟核心 幕僚蘇諍撰寫
最近有則新聞,精障者口喊上帝找我後,墜樓身亡,而由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要理賠意外險。因此精障朋友們如果發生意外事故致傷亡時,未必保險不理賠意外保險。 保險法133條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殘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該條所謂故意自殺,係指行為人於精神正常狀態下所為者而言,若因精神失常而為自殺,仍屬意外死亡。最高法院凡非因自己之意志故意所致之突發性傷害或死亡,應屬意外事故 蘇諍指出,精障者,無分哪種病,例如台北市長柯文哲罹患的亞斯伯格症,都無法痊癒,只是藉由藥物等控制病情,但基本上都是帶病者,行為或多或少,均與常人明顯不同。例如自言自語,或是怪聲大笑等
(一)精神病患走在街頭,搖搖晃晃,被車輛撞傷或死,即便他是在大馬路上走,而被車撞傷或死,因為是精神病發作,都要理賠。 (二)精障在餐廳用餐,行徑怪異,惹惱鄰桌,遭對方打受傷或亡,也是因為是精障病因發作,都要理賠。 因為他們都是非因自己之意志,故意所致之突發性傷害或死亡,應屬意外事故。 如果帶病投保但是與發生保險事故無關 ,保險法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此時要由要保人證明無關 ,才能理賠。 再來就是保險人 ,知道知有解除之原因, 要在期間解除 ,否則仍然有效。
此乃依據同條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一般保險公司面對帶病投保,多半是採取兩種方式處理,其一是拒絕投保,其二是除外投保,所未除外投保,就是與疾病有關造成之傷亡,且符合保險法第133條規定,不理賠。 黃才昱顧問 Line:g0939214581 wechat: lab555444 黃顧問之勞保、勞資、保險、車禍理賠 10多年經驗 出書11版 講師 顧問 調解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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