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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3 16:34:16瀏覽6042|回應16|推薦0 | |
果光們~別拿慈悲當藉口 前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涉嫌內線交易事件終於偵查終結,出人意料之外(也可以說是不出意料之外)的是翁啟惠涉嫌內線交易不起訴,反而被以貪汙罪起訴。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翁啟惠身為國家最高學術機關中研院院長,不思國家與人民所託,為一己之私收賄,敗壞官箴,請法官量處適當之刑。 這件刑事犯罪,其事發經過事實約略是:台灣浩鼎生技公司研發的抗乳癌新藥解盲結果不如預期,105年2月21日重大訊息發布後,連日股價大跌,直至最近才又回升。在解盲訊息公布前最後一交易日,浩鼎借券餘額達6602張,被檢舉涉嫌內線交易。 又翁啟惠與該公司負責人張念慈因求學認識並進而共同創立科技產業,二人私交甚篤,...。 張念慈為遂行取得翁啟惠研究團隊改良之酵素合成法龐大利益及獲得中研院醣分子等相關研究人員、材料、設備等資源支持,及為以中研院資源降低取得生產抗癌疫苗所需醣分子成本、儘早取得中研院該項研發技術,於101年12月間,竟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以3,000張浩鼎公司股票為對價行賄翁啟惠,藉此冀求翁啟惠以中研院院長身分,從職務上協助浩鼎公司生產醣分子及取得酵素合成法專屬授權;翁啟惠亦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利用其女翁郁琇之證券帳戶,收受張念慈行賄之3,000張浩鼎公司股票。 當天報章以「前中研院長翁啟惠涉貪被訴》貪婪觸法-別拿學術當藉口」當新聞標題。 這個案子代表什麼意義呢? 對法鼓山的有何啟示呢? 本來刑事偵查對翁啟惠辦的是檢舉的內線交易,所犯的行為是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規定,該罪的罰則是:「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基本上是損害賠償的事情。 但是現在被起訴的是貪污罪: 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規定,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輕罪沒被起訴,重罪卻被起訴。這在檢調偵查體系就是所謂的「槓上開花!」,也就是說越追查,犯罪案情越擴大......。檢察官要辦的是大案、重罪、大人物、明星宗教團體、知名人物...辦起來會引起社會側目,以收震攝犯罪的作用...。 法鼓山的都監...執事法師們;看了此段新聞仍無感想、感覺嗎?還是想都不敢想? 坦白說,以台灣的刑事法律體系法令多如牛毛,罰則一條比一條重,立法時又泛道德主義,法條不食人間煙火,哪個公司行號禁得起調查局、檢察官持續調查???? 一般的公司行號,被檢調偵辦如此刑事案件,不待他人提醒,涉案人早就由該公司行號先予以行政處分,徹底切割涉案人與團體的關聯,這就是團體的危機處理。企圖對外界解釋:公司團體沒有犯罪的意圖,法人是清白的,而只是行為者的個人行為。
但果光大都監你們又如何執事的呢?口出「慈悲」二字,就可以免予行政處分的嗎?「慈悲」二字是如此定義的嗎?你們對個人不處理,外界會認為是團體同意涉案者的行為,會懷疑是團體授意他們這麼做的!? 知情的人會認為,你們只是犧牲團體的形象,在掩飾自己的懦弱與無能而已。而對涉及重大案件的幹部不處理,讓他們繼續穩坐釣魚台,繼續在自己的單位作威作福,當然導致團體是非不分,繼續累積民怨,這也就是為什麼本部落格中迴響者不斷的原因。 此外,這個案子再次證明法鼓山的38法師們是幼稚驕傲的。她們在刑案偵查暫告一段落,偃兵息鼓一陣子之後,沒多久就一反偵查中懦弱、逃避、卸責的衰樣,再次像驕傲的公雞一樣鼓起胸膛,拍拍翅膀喊起:僧事僧斷......。馬上就回復了囂張,一副好膽過來嘛!有氣魄的很。但檢調偵查兵臨城下時,當真正要她們擔責任的時候,這些38法師們可是不見人影、逃之夭夭的。 末了,再說一次--- 你們應該知道的:蓋過章簽過名的,通通要負責任,通通有刑責的。 你們不是中央研究院院長,沒那種政商關係,翁啟惠以重罪被起訴,難道你們不用送進去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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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