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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苦與意義
2022/08/17 01:22:27瀏覽1081|回應0|推薦14


1.

人們一定能在痛苦中學到什麼嗎?

可能對於某些人來說,痛苦確實是個學習的機會,但對某些人來說,痛苦就是痛苦本身。對某些人來說,痛苦可能毫無意義。

強迫自己去追求意義,就像強迫把所有事情都賦予意義一樣,都是一種自我防衛,一般我們稱為「合理化」。

有時候,痛苦本身的意義遠比不上它對我們造成的傷害,這時候去尋求意義,除非受傷的人他自己想尋求,並且他除了尋求這個意義本身,沒有更好的解決方案,那麼這時,合理化的防衛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

比如一位女孩被強暴,她很痛苦,而父母「為了她」的名節,為了避免影響她日後找對象的困難,於是和強暴犯用金錢和解。女孩為此怪罪她的父母,從此之後她和父母因此有過無數次的爭吵。

請問你希望這位女孩從中學到什麼意義?每次的爭吵都會引起女孩強烈的痛苦,這當中包含被強暴的痛苦,也包括父母帶給她的痛苦。

強迫謀求意義,就像看到人家分手就喜歡各打五十大板,說「肯定兩邊都有錯」的判斷一樣,這個說詞可能對提出該看法的人有用,但對當事人可能毫無作用。

有些關係中,「沒有兩邊都有錯」的情況。相反地,這種論調有時就是在給加害人增加痛苦。

比如前面強暴的例子,假如有人說:「雖然強姦犯有錯,但你自己穿得太暴露也有錯。」

這種說詞,就像勸人要在痛苦中尋找意義一樣,把人想得太簡單,也把尋求意義想得太偉大。

 

2.

改編自真實事件的電影《素媛》中,小女孩被男子強姦幾乎致死,她在病床上問大人:「我做錯什麼了嗎?」

我想我們得承認,這個世界上有些痛苦,並不是因為我們做錯什麼,痛苦就降臨在我們身上。

所以我們要承認這個世界不公平,那麼我們其實沒有要為這個世界辯護的責任。

不能否認,有時我們為世界辯護,是為了維護我們內心的希望之火。就像在歷經折磨之後相信明天還有希望,即使這毫不科學,罔顧事實。但有時我們活下去的動力,就不是來自於事實。

家庭或伴侶關係中,當爭吵發生,任何一方強調事實並不能化解爭吵,反而可能會引起更大的爭吵。

「我錯了!」的發言會引起一個人的自責與內疚,就相當於被攻擊。所以爭吵雙方總是先基於「我對你錯」的立場,在這個立場之下,任何爭吵都不是為了證明事實而存在。

既然如此,所謂的意義是排在事實之後,事實又排在立場之後。那麼所謂意義,壓根在類似的衝突中失去生存的空間。

這意味著,追求意義總是滯後的一種個人心理活動。就像有些人分手後,他才開始思考「為什麼分手」,認真去檢討交往過程中彼此的每一則短信、每一個動作和表情。跟著他開始追尋一種意義,但這個意義又是為安慰自己所準備的,那麼這個意義,似乎也不是真正「學」到什麼,而是自我安慰的最佳選擇而已。

 

3.

這大概就是心理諮商和哲學諮商很大的不同。面對痛苦與療癒,心理諮商認為療癒不來自對痛苦有意義的解釋,而哲學諮商則相信療癒與意義有關。

前述的立場是從心理諮商的角度出發,但如果從哲學諮商的角度,我們會得到另外一種答案。

假如一位心理諮商師和哲學諮商師就此進行討論,他們討論的很激烈,幾乎要對彼此怒吼。這個討論,如果在討論尾聲,這兩位諮商師都認為彼此把各自要表達的內容說清楚了,他們彼此確認后認為基本理解彼此的觀點。

儘管他們依舊不同意彼此的觀點,但他們最後「我們都說盡了我們要說的,也對彼此的想法進行澄清,但我們最後都不同意彼此的觀點」,這個表態使衝突的討論有了意義。

這個意義是由雙方共同書寫的,他們沒有把「對方一定要認同自己」當成「解釋清楚」的代名詞。

很遺憾,有些人卻是這麼想的,他們總認為對方不接受自己的觀點,要麼是我沒解釋清楚,要麼是對方理解不到位。

實際上,理解不等於認同。

所以一個清晰的斷言,那是意義的全部,這種意義不是合理化的自我防衛,而是雙方共同「簽署」的意向契約。

然而,痛苦無法形成意義,在於我們沒有辦法跟痛苦簽契約。痛苦不是人,痛苦是我們的感受。

造成我們痛苦的人,我們也不能跟他們簽署任何平等的契約。契約是屬於法律的,而一位心理諮商師和哲學諮商師的溝通,他們是平等的。

但傷人與被傷之間,那不是一種平等的關係,在暴力底下,關係總是不平等的。

痛苦是暴力的果實,是有毒之果。中了這個毒,我們需要治療,這個治療不以尋求意義為唯一的藥方。

所以我們要避免造成他人的痛苦,因為很多時候,面對痛苦,我們無計可施。

這個「他人」包括我們自己,所以我們要盡可能避免不必要的痛苦,因為不管你多麼善於尋找意義,那都是滯後的,都是你已經痛苦了,然後你才去尋求。

有必要刻意去尋求痛苦嗎?

我以為沒必要,因為我們可以直接尋求萬事萬物的意義,但我們沒必要一定要從痛苦中求。

從痛苦中求,往往是無奈之舉。

就像一般我們戀愛,我們是為了幸福快樂。剛好這一段讓我們痛苦,進而我們尋求療癒,這是無奈之舉,而不是我們一開始就想找一個讓自己痛苦的戀愛。

 

4.

我們難以躲避痛苦,但不等於自討苦吃是必要的。

我們可以尋求意義,但尋求意義也不是絕對必要的生活方式。

 

 

( 心情隨筆心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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