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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5 15:35:55瀏覽1668|回應12|推薦5 | |
今天接到桃園地方法院對陳重○的起訴書,該員基於恐嚇之犯意,於99年10月24日做出違犯法律之事,因罪證確著,被提起公訴。 該員所犯係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被提起公訴。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個人還是覺得他是受人指使,才會做出這樣犯法的行為,希望他能供出指使的人,不要自己一人揹負這樣的刑責。 對於那些教唆陳重○做出犯法事情的人,將會一輩子受到良心的懲罰。 同時希望亂張貼公告誹謗的人,也能一樣受到法律應有的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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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桃竹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