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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8 20:28:44瀏覽860|回應5|推薦4 | |
花蓮分局警員吳錦榮,6年前被控性侵一名13歲國小女童,更一審被判9年,不過員警再上訴到最高法院,法官卻發回重審。 原因竟然是女童下體沒有明顯傷痕,要求重新測量員警性器官大小,還有興奮程度,才能重新判斷。 最高法院判決發回的理由是,雖然女童是在心生畏懼的情況下與員警性交,沒有抗拒,但「上訴人(員警)『陰莖之大小』、及行為時的『興奮程度』為何?原審法院應查明。」 這是哪門子歪理?台灣奇蹟莫甚於此! 全世界的媒體都在報導,真是丟臉丟到國外了! 這個法官跟「襲胸十秒無罪」的法官判例,都讓國人對司法沒信心,據我看,這樣的恐龍法官還不少,難怪很多人會罵司法不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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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桃竹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