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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0 15:02:27瀏覽1991|回應4|推薦23 | |||
內政部遲來的正義,在花蓮縣官府已經躺了快兩個月,五星級縣長傅崑萁一向注重法治,應趕快擦亮眼睛,檢視執政團隊的鏍絲是否鬆脫。
【記者娃娃看天下/花蓮特稿】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承辦「聯合排水榮光抽水站工程」委由花蓮縣政府辦理吉安鄉榮光68號房屋協議價購案,民眾對地上建物及農作物查估拆遷物補償暨救濟作業所發放金額,認為有違法令,面對花蓮縣政府違法調用警力強拆民宅, 住戶無奈,只得向內政部提出訴願,日前訴願決定書出爐,判決花蓮縣政府敗訴。
據內政部訴願決定書判決花蓮縣政府敗訴之理由記載:按雙方對於標的物與價金意思表示一致為協議價購有效成立之要件。依卷附99年11月11日原處分機關召開用地協議取得會議說明資料記載:「〈一〉…土地改良物,其協議價購之價格參照『花蓮縣興辦公共工程用地拆遷物拆遷補償救濟金自治條例』查估補償救濟標準計算。…〈三〉所有權人如同意協議價購,應當場或99年11月18日前出具協議價購同意書予本府,並於本府另行通知簽訂協議價購契約書之期限內,與本府另行簽定買賣契約書。」上開會議資料僅說明協議價購計算標的物價格之參考依據及雙方須訂定協議價購契約書,並未明確記載系爭建築物協議價購金額。
訴願決定書說,綜觀全卷亦未見雙方簽訂協議價購契約書為履行之依據,而訴願人雖對協議價購方式並不反對,然自始即對於系爭建築物價金部分與原處分機關所認定不同,該協議價購因雙方對於系爭建築物價金部分意思表示不一致並未有效成立。原處分機關既未經徵收程序取得系爭建築物所有權,亦未與訴願人達成協議價購之協定,未備理由及法令依據,辦理改良物拆除,與法即有未合,原處分應予撤銷。
楊姓屋主指出,榮光68號房屋面積65.23平方公尺,該建築物於70年12月13日即有金玉貞結婚遷入之戶籍,且59年4月18日亦有電力公司供電在案,依花蓮縣興辦公共工程用地拆遷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應歸屬合法建築物查估,然花蓮縣政府未依上開規定辦理,僅按查估金額3成發放,補償不到20萬元,與重置價格相差甚遠,且週邊種植的近800棵高價值扁葉斑鳩菊,單是樹苗種植成本每棵即高達500元,但縣府查估人員竟將巴西國寶扁葉斑鳩菊誤認為與杭菊同科,補償金額也只有23,000元,屋主向有關單位反映,但卻未給予正面答覆。
目前內政部這項遲來的正義在花蓮縣政府已經躺了兩個月,據楊姓屋主表示,迄今並未接獲花蓮縣政府通知,難謂實在太扯的花蓮縣政府會為了面子繼續扯下去,且颱風季節不久又即將到來,為配合國家政策維,維護榮光社區居民之生命財產安全,他有意願讓施工單位先行施工。
圖二:花蓮縣政府官員恣意妄為,賤踏法律,未備理由及法令依據即濫用公權力指揮警力欺負住戶楊建寶,同時起動大怪手開挖。
圖四:官方以強暴手段將原本用鐵鍊鎖住的鐵門,用大榔頭鎚敲致斷裂,並私入民宅欲強行搬走原本放置屋內的傢俱等物品,住戶無奈。警方雖於現場搜證,但未曾阻卸違法。
圖五:縣府查估人員有學識沒常識,竟將巴西國寶扁葉斑鳩菊與一般杭菊同等比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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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花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