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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9 00:36:16瀏覽1609|回應0|推薦12 | |
圖: 忍 心 嗎 ?! 你 是 吃 素 的 人 ㄟ......
陳 情 書 受文者 : 監 察 院 主 旨: 有關陳情人所有座落花蓮市福德段524、525、525-1號土地,長期遭政府機關非法佔用及課稅,請 鈞院詳加調查,並請對花蓮縣政府、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花蓮市公所及前項機關之相關失職人員予以糾彈,以伸民冤,以維法紀。 說 明: (1). 緣陳情人所有福德段524、525、525-1號土地,民國57年原為陳情人之父鄧阿欽繼承擁有,後陳情人於民國77年因繼承取得該三筆土地,惟查該地自民國64年起政府未經徵收或承租,即強將該三筆土地闢為南濱公園使用迄今,期間用地機關除未曾給付租金及補償外,每年尚需陳情人向稅務機關繳納地價稅款,難謂用地機關及稅務機關無缺失。 (2). 次查,福德段524、525、525-1號土地位在南濱公園南端公園遊憩區內,南濱公園民國64年起原由市公所管理,前年轉由縣府接收規劃管理成南北濱黃金海岸遊憩區,兩用地機關人員明知是私有土地,未經徵收或承租不得使用,卻故意連續竊佔,實與民法第767條及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規定有違,期間顯見公務人員涉嫌瀆職至明。 (3). 陳情人前曾書花蓮縣政府提出陳情,希縣政府能編列預算徵收土地,以符合社會正義及實際使用目的,然該府或以無預算編列或以容積率銀行大餅或以辦理中為由,予以搪塞。且未經通知,擅自將525號土地逕行分割成525、525-1兩地號,居心叵測。
(4). 現陳情人已年老力衰,經濟情況欠佳,私有土地由政府竊佔數拾年,申訴無門,懇請 貴委員能體恤世代農務,一輩子清寒度日的老農民心聲,為百姓主持正義,勿使臺灣政府成為”賊子政府”,感恩. 副本:花蓮縣政府 陳 情 人:鄧 海 輝 中 華 民 國 一o二 年 九 月 四 日
(圖:福德段524、525、525-1號土地位在南濱公園南端公園遊憩區內)
(圖:政府機關無法律上之原因,長期非法佔用鄧海輝土地並課稅)
圖:花蓮"賊子"縣政府,未支付租金或徵收即佔用近40年,欺壓善良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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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花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