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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 蓮 此 地 有 冤 情 !
2013/09/19 00:36:16瀏覽1609|回應0|推薦12

 

        圖: 忍 心 嗎 ?! 你 是 吃 素 的 人 ㄟ......        

        

 

                       陳     情     書

受文者 : 監 察 院

主 旨:

有關陳情人所有座落花蓮市福德段524525525-1號土地,長期遭政府機關非法佔用及課稅,請 鈞院詳加調查,並請對花蓮縣政府、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花蓮市公所及前項機關之相關失職人員予以糾彈,以伸民冤,以維法紀。

說 明:

(1). 緣陳情人所有福德段524525525-1號土地,民國57年原為陳情人之父鄧阿欽繼承擁有,陳情人於民國77年因繼承取得該三筆土地,惟查該地自民國64年起政府未經徵收或承租,即強將該三筆土地闢為南濱公園使用迄今,期間用地機關除未曾給付租金及補償外,每年尚需陳情人向稅務機關繳納地價稅款,難謂用地機關及稅務機關無缺失。

(2). 次查,福德段524525525-1號土地位在南濱公園南端公園遊憩區內,南濱公園民國64年起原由市公所管理,前年轉由縣府接收規劃管理成南北濱黃金海岸遊憩區兩用地機關人員明知是私有土地,未經徵收或承租不得使用,卻故意連續竊佔,實與民法第767條及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規定有違,期間顯見公務人員涉嫌瀆職至明。

(3). 陳情人前曾書花蓮縣政府提出陳情,希縣政府能編列預算徵收土地,符合社會正義及實際使用目的,然該府或以無預算編列或以容積率銀行大餅或以辦理中為由,予以搪塞。且未經通知,擅自將525號土地逕行分割成525525-1兩地號,居心叵測。

 

(4).   現陳情人已年老力衰,經濟情況欠佳,私有土地由政府竊佔數拾年,申訴無門,懇請 貴委員能體恤世代農務,一輩子清寒度日的老農民心聲,為百姓主持正義,勿使臺灣政府成為”賊子政府”,感恩.

副本:花蓮縣政府

                    陳 情 人:鄧 海 輝

中  華  民  國  一o二  年  九  月  四  日

 

           

                 


 

(圖:福德段524525525-1號土地位在南濱公園南端公園遊憩區內)

 

 

(圖:政府機關無法律上之原因,長期非法佔用鄧海輝土地並課稅)

 

圖:花蓮"賊子"縣政府,未支付租金或徵收即佔用近40年,欺壓善良百姓 

 

( 在地生活花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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