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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紙遭控佔用國有土地案判決出爐 不得排廢水或污水至光中段土地林務局得為假執行
2013/12/20 23:22:56瀏覽1725|回應0|推薦11
  〔記者娃娃看天下/特稿 ] 針對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綠能抗暖化協會理事長釋楊悟空向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舉發佔用國有土地偷排廢水案判決業已出爐,據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102花簡字306號判決書表示,中華紙漿不得排放廢水或污水至花蓮林區管理處所管理之花蓮縣吉安鄉光中段0299-005地號土地,該處得為假執行。

    判決書上說,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其所管理之花蓮縣吉安鄉光中段0299-005 地號土地,前曾以98810日花政字0988210514號函,同意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系爭土地內既有之排水溝及箱涵之設施用以排水,惟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因不當放流事業廢水,造成環境汙染影響生態之故,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遂以10251日花政字第1028161763號函撤銷在案,前揭同意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之行政處分之處分,經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訴願,亦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農訴字1020724965號駁回在案,有各該函及訴願決定書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是以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應無任何權源可繼續排放廢污水至花蓮縣吉安鄉光中段0299-005地號土地。

 

    判決書又說,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敗訴之判決,且判決之內容,係禁止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定之行為,在判決確定之後,倘若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其容忍義務,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即得持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之規定聲請強制執行,而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在判決確定之前,仍有違反上開不作為義務之可能,是本件仍有宣告假執行之實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判決書指出,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 條物上請求權主張排除侵害,所有權人僅證明所有權及侵害之存在即可,至於侵害人就侵害之發生有無故意過失等責任事實,並無主張或證明之責任。若華紙不服該判決,仍可提起上訴

 

 

圖一:台灣綠能抗暖化協會理事長釋楊悟空向花蓮林區管理處黃麗萍說明華紙佔用國有土地偷排廢水

 

 

 

圖二: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排放廢污水流經花蓮縣吉安鄉光中段0299-005國有地號土地

 

 

 圖三:花蓮林區管理處所管理之花蓮縣吉安鄉光中段0299-005號國有土地,放任華紙排放事業廢水

 

 

 

延 伸 查 詢 閱 讀: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音樂引自Xuite-     

                 

 

 

 

         

               

 

( 在地生活花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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