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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扁建議建國百年減刑與歐陽脩〈縱囚論〉2.有萬一,就詛咒吳敦義落選!
2011/07/09 00:44:17瀏覽907|回應0|推薦3

http://www.cna.com.tw/ShowNews/Detail.aspx?pNewsID=201107060117&pType0=aIPL&pTypeSel=0

(中央社2011/07/06台北電)今天出刊的壹週刊「天涯集」刊登陳水扁的「數獨與塑毒」一文,陳水扁在文中指出,民國60647780年都有全國性的全面減刑,建國百年不實施減刑,是說不過去的。
中國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下午回應表示,百年減刑問題見仁見智,但是減刑也必須聽聽受害者家屬的聲音。國民黨籍立委丁守中說,陳水扁提出這樣的想法,恐怕是想替自己爭取減刑 ,不過貪汙屬於重罪,再怎麼樣也不符合減刑的要件。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蔡煌瑯上午受訪表示「沒有意見」,經記者追問,蔡煌瑯說,減刑是執政者的權責,民進黨是在野黨不予置評。民進黨籍立委陳亭妃則表示,減刑應該審慎考量有所配套,對於有些重刑犯就不適合減刑。 

我校偉大的傑出校友陳水扁總統建議建國百年減刑怪了,是哪國建國百年?20071010陳水扁總統主持慶祝雙十國慶後,又在隔天接任民進黨黨主席的首次談話中宣示:「中華民國已經亡了!」他說:「這不是我說的,而是蔣介石說的。」瘋狂啊,阿扁哥哥言行真是瘋狂!現在呼籲建國百年減刑,阿扁可真是寶貝,是哪國建國百年啊?他真該說清楚。

我反對減刑,反對大赦、特赦! 

新唐書太宗本紀通鑑194唐紀十的記載,唐太宗於貞觀六年十二月親自審錄監獄裡的犯人,因可憐那些已經被判死刑的囚犯,便全數縱使返家,限令明年秋天再回來就死。及期,他們果然都自行歸來,太宗就全赦免了他們。歐陽脩〈縱囚論〉即對此事批評,認為縱囚之事不近人情,乃是「立異為高,逆情干譽」,不足為法,可謂對唐太宗極深的譏諷。

信義行於君子,而刑戮施於小人。刑入於死者,乃罪大惡極,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寧以義死,不苟幸生,而視死如歸,此又君子之尤難者也。

方唐太宗之六年,錄大辟囚三百餘人,縱使還家,約其自歸以就死。是君子之難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歸無後者,是君子之所難,而小人之所易也,此豈近於人情哉?

或曰:「罪大惡極,誠小人矣。及施恩德以臨之,可使變而為君子;蓋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

曰:「太宗之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縱之去也,不意其必來以冀免,所以縱之乎?又安知夫被縱而去也,不意其自歸而必獲免,所以復來乎?

夫意其必來而縱之,是上賊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復來,是下賊上之心也。吾見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烏有所謂施恩德,與夫知信義者哉?

不然,太宗施德於天下,於茲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為極惡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視死如歸而存信義,此又不通之論也。」

然則,何為而可?曰:「縱而來歸,殺之無赦;而又縱之而又來,則可知為恩德之致爾;然此必無之事也。

若夫縱而來歸而赦之,可偶一為之爾。若屢為之,則殺人者皆不死,是可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為常者,其聖人之法乎?是以堯舜、三王之治,必本於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干譽

扁朝的前法務部長施茂林指出,減刑罪犯雖罪責不重,但再犯率卻是相對較高。法務部統計資料顯示,減刑出獄的再犯率是十六%至十九%,刑滿出獄或假釋出獄的再犯率超過四十%全國性減刑的再犯率遠低於一般刑期屆滿或者是假釋出獄的再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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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殺人」減刑人活活打死台大教授20070724蘋果日報

【綜合報導】國立台灣大學植物病理及微生物學系(所)副教授謝煥儒,昨騎腳踏車行經台北市河濱公園時,遭一名減刑犯活活打死,成為全國減刑政策中,首名被更生人攻擊枉送生命的無辜受害者。校方與家屬痛斥,減刑政策讓老百姓成為受害者,「根本是政策殺人!」自本月十六日施行減刑政策至昨天止,已有二十七名減刑更生人再度犯案。

無辜送命

對於這起震驚全國的更生人打死副教授案,台灣大學主任秘書傅立成直斥減刑政策未深思熟慮,「近日更生人造成的社會問題頻傳,現在又害台大損失一名優秀老師。我們(台大)才是最大受害者!基於這點,校方對於這項政策深感不贊同。」台大昆蟲系學生張明柔則表示,用一名台大副教授的死來換取受刑人的減刑,代價實在太高;呼籲政府要重新檢討,避免類似悲劇發生在其他人身上。 

目擊者:很殘忍

而總統府昨則表示,陳水扁總統之前對減刑已有完整說法,府方不對個案作回應。
針對近日許多更生人犯案甚至殺人,昨法務部由三名次長及檢察司、矯正司主管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今天下午將邀集內政部、警政署、衛生署、台灣高檢署及更生保護總會開會,緊急研商強化更生人(尤其是毒品犯)出獄後的監控、輔導和訪視措施。
警方調查,台大副教授謝煥儒(五十五歲)是植物病理及微生物學專家,他昨天上午十時許騎腳踏車回校,在經過中正橋段河濱公園時,突然遭到減刑犯楊振堂(三十八歲,搶奪、竊盜、毒品等前科)攻擊,謝一度躲避仍不支倒地,送醫急救兩小時後,因嚴重顱內出血宣告不治。
目擊者說,楊嫌打著赤膊、身上刺滿刺青,像瘋子一樣追打路人,謝煥儒剛巧經過也遭楊無故毆打,謝停車與楊嫌理論反遭更猛烈攻擊,「當時嫌犯用拳頭猛打死者頭、胸部,痛打了兩分鐘,直至對方倒地不起才停手。」目擊者又稱,嫌犯痛毆被害人時,出手又重又狠,手段很殘忍,打完人後又瘋狂地踹打公廁門與洗手台,被獲報到場警員壓制逮捕。
楊嫌今年初因毒品案被捕,上周一減刑出獄,昨被逮時疑吸毒精神恍惚,一下說:「我就是看他不爽!」一下又說:「他是惡魔!要攻擊我,我要打死他!」他稍微清醒才坦承出獄後,因家人不讓他回家才在外遊蕩。

辯稱不記得殺人

楊振堂雖否認吸毒,只坦承吸食強力膠,辯稱不記得有殺人,但有目擊證人指證他毆打被害人,檢察官懷疑其說詞,昨晚依殺人罪聲押他,並採其唾液、毛髮進行毒品檢測,目前初步得知他服刑時有精神科就診紀錄。至於被害人初步研判是顱內出血致死,但仍將解剖釐清。
死者大哥沉痛表示,弟弟平日以校為家,沒想到騎腳踏車也會枉死,「如果他不理嫌犯,就不會發生這種事了!」死者姪女直斥政府行事草率,「煙毒犯還沒戒毒就放他出來害人,實在太不應該!」
東海大學社工系副教授彭懷真痛批:「這是台大校友(陳水扁)殺了台大老師!」他無奈地表示,「減刑應通盤考慮,不該是政治考量!」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教授施正鋒直斥:「這根本是政策殺人!他說,沒有任何的配套與輔導,不僅是把這些更生人趕出去死,所引發的社會問題全轉嫁老百姓。
法務部長施茂林及政務次長李進勇昨對楊振堂犯下殺人案時非常震驚,並第一時間致電被害人家屬但未能聯繫上。李進勇說,減刑可能帶來的狀況,法務部早已跨部會聯繫採取相關配套措施,但仍發生此事,家屬的哀痛可想而知;並說,楊的精神狀態不佳,法務部將加強毒品犯和精神病犯的監控。
高檢署檢察長兼更生保護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董事長顏大和感嘆說,更生人若遇到困難,希望他們能夠善用「0800-7885-95」(請幫幫我,救我)專線。他也說,將加強被害人家屬心理輔導,家屬可申請最高一百三十萬元的犯罪被害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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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中央社台北2010.9.24日電】建國百年擬減刑 防再犯率高宜慎重

行政院長吳敦義今天說,建國百年將考慮對輕罪者減刑,但政府民國96年減刑後,不但出獄再犯率高,甚至有人甫出獄就打死人。政府若要再實施減刑,宜記取經驗,詳細規劃配套。 

96年,當時總統陳水扁以適逢二二八事件60週年以及解嚴20週年,推動全國減刑,因外界擔心死刑等重刑犯減刑影響治安,政府後來改為針對判刑1年半以內的輕罪受刑人減刑。 

但當時減刑條例施行沒幾天,不但有提早出獄的煙毒犯吸毒過量暴斃,更發生一天13名煙毒犯出獄再犯,沒想到後來還發生提早出獄輕罪受刑人,在公園活活打死一素昧平生的大學教授,減刑引發輿論譁然。 

法界人士指出,當年雖也是規劃輕罪減刑,但獲減刑出獄者,高達85%是煙毒、竊盜犯,這2類再犯率高,若政府明年再實施減刑,勢必引發社會大眾憂心,會不會如同3年前的減刑一樣,釋放大量更生人後,反造成社會隱憂。 

此外,多名檢察官與法官認為,若明年實施減刑,不但距前次減刑過近,政府才剛擺脫台中角頭命案的治安風暴,就拋出減刑議題,可能不符當前民眾觀感。 

若政府決定再次推動全國減刑,應以3年前的經驗作為借鏡,不應僅就罪刑輕重作為減刑考量,要考慮受刑人犯罪型態、出獄後再犯率,以及受刑人是否為累犯,落實追蹤、監控等配套措施,甚至考慮受刑人出獄後的經濟來源等,並進行教化工作,才不會白費減刑德政,造成社會恐慌。

吳敦義今天說,建國百年將考慮對輕罪者減刑 若政府真的膽敢再對犯罪者減刑,我詛咒吳敦義落選!我詛咒吳敦義落選!

附:民國96年法務部法務部對於罪犯減刑案之政策說帖

法務部對於罪犯減刑案之政策說帖

壹、此次減刑之理由:

依憲法40條及赦免法第6條規定,減刑是總統之職權,故總統審酌國內外政經情勢,行使赦免進行減刑,乃是其憲法上之職權。
近年刑事政策已由報復刑主義改採教育刑主義,當前更採寬嚴並進之刑事政策,對於罪犯之處罰,特別重視犯罪之環境與動機,對於偶蹈法網者,除危害國家社會法益情節重大及怙惡不悛者外,應給予悔改向上之機會。
今年適逢二二八事件六十週年及中華民國解嚴二十週年,政府為撫平歷史傷痛,體認寬容與人權對促進社會和諧及啟迪民心的積極意義,以有範圍的減刑來鼓勵罪犯的更生與教化,用示國家慎刑恤獄,視民如傷之至意。

貳、實施有限度的減刑有助於囚情穩定及人權維護

目前國內各監所超額收容情形嚴重,截至96521止,統計數據顯示,現收容人數為64681人,核定容額為53311人,超收11370人,平均超額收容率達21.3%,部分監所超額收容率甚至高達83.65%,超額收容最嚴重之監所,平均每位受刑人能使用面積不足0.3,倘施以有限度的減刑,有助於囚情之穩定,並維護基本人權。

參、完整配套之執法及有限度對輕刑犯罪施以減刑,並輔以觀護監督及更生輔導等措施,對於社會治安之衝擊,可以降至最低

目前國內治安在行政院近年來拼治安之積極作為下,各部會全力動員,無論是在持續掃蕩黑道暴力犯罪、加強偵辦民生竊盜犯罪、黑心食品犯罪、人口販運犯罪、販運毒品等,均有顯著之績效,犯罪率相對於去年同期,也有明顯降低,因此,於此刻進行減刑,對於社會治安之影響與衝擊,可減至最低。
減刑出獄受刑人之再犯率遠低於一般犯罪之再犯率

由監獄受刑人因減刑出獄及再犯入監人數統計資料顯示,因全國性減刑而出獄人犯的再犯率,均遠低於一般受刑期滿出獄或者是假釋出獄之後的再犯率,且本次減刑僅針對輕刑犯罪者為之,可以降低對社會治安之影響。
為因應本次罪犯減刑條例通過後所可能產生之後續影響,法務部已經擬定法務部所屬各機關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草案,並於注意事項定明,觀護人應經常與減刑後假釋付保護管束人保持聯繫,隨時就受保護管束人之需要,結合更生保護會、各地職業訓練機構及工商各界等社會資源,提供就業、就養、就醫及就學等輔導與協助。同時,為兼顧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權益之維護,亦特別定明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對其提供必要之協助或輔導,以期衡平。其具體內容,諸如:規定觀護人對於減刑後假釋付保護管束人,應於其出監後二個月內完成再犯危險評估,對於有再犯危險者加強約談、訪視,並運用警局複數監督,強化管束效能。觀護人受理毒品案減刑後假釋付保護管束人,應儘速評估其需求,轉介轄區內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提供轉介服務及保護扶助,加強出監後追蹤輔導。觀護人受理減刑後假釋之毒癮愛滋受保護管束人,應立即轉介轄區內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提供必要之醫療及追蹤。各監獄於減刑出獄人出獄前,應確實調查,依減刑出獄人實際需要輔導與保護之情形及項目,分類造具「九十六年減刑出獄人申請輔導保護名冊」,函送更生保護會或其分會據以實施保護。透過制訂上開之更生保護措施及被害人及其家屬之輔導措施,能將減刑可能所帶來之負面反應或風險性,降至最低。

肆、不予減刑之犯罪

此次政府實施罪犯減刑,不管對在監獄中執行的受刑人,或是尚未執行的被告,以及審判中的被告,除非是被排除在外者,均有適用。因此僅能採負面表列排除惡性重大之犯罪,而其排除之原則,係衡酌犯罪性質,以及對國家、社會法益危害之程度,民眾治安感受等,作原則性、通案性的通盤考量,並不考量特定個案。至於不予減刑之犯罪,則有下列六大類型:
(一)黑金案件:例如貪污、金錢暴力介入選舉、金融犯罪。
(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例如性侵害、洗錢、毒品、走私、未經許可製造賣槍砲彈藥、人口販賣、組織犯罪。
(三)暴力型犯罪:例如殺人、強盜、擄人勒贖罪。
(四)影響社會觀感、民眾對於治安感受度之民生犯罪:詐騙、竊盜集團。
(五)恐怖活動:例如劫持民用航空器。
(六)軍法案件:影響國家安全、軍隊戰備戰力之犯罪。

伍、排除適用減刑以宣告刑一年為門檻之理由

本次減刑乃以宣告刑為準,舉凡經法院宣告刑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者,因案件性質,多半屬於一時失慮,誤觸法網之輕刑犯、偶發犯,本草案對於此類罪犯,不論罪名一體適用減刑寬典,其理由乃因該等宣告刑,在學術及司法實務上,均屬於短期自由刑範疇,由於刑期甚短,在監獄教化功能無法深植著力之情況下,令其入監服刑對於家庭之衝擊,相較於對於社會之影響,兩者應有輕重權衡,為彰顯寬嚴併進,關所當關、放所當放之刑事政策,一律予以減刑寬典。其次,如經法院宣告逾有期徒刑一年且屬前述六大類犯罪者,因屬重罪或因影響社會觀感、民眾治安感受度,均不予減刑寬典。
至於以一年為減刑門檻,主要是基於司法實務上,經法院宣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審判者對該案違法之非難,認為屬於輕罪。再者,現行法上諸如律師法第4條、建築師法第4條、會計師法第4條,其消極資格均以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行之裁判確定者,為撤銷其執業資格之標準。
或有質疑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責任分數第一類別之級距以「有期徒刑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為其標準,何以減刑不採此一標準,蓋因行刑累進處遇,衡酌其立法理由係1.依據監獄行刑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刑期六月以上乃適於累進處遇之要件。2.假釋之最低應執行期間相近:按累進處遇同一類別之最低與最高刑期均採相同之責任分數為基準陳報假釋,故級距範圍內仍應有所差異,有助於管教人員採公平、客觀之標準評核分數,否則將其級距定為六月以上一年未滿,則其假釋最低執行期間均為六月,難以突顯刑期之差異,此與減刑以宣告刑一年為其門檻,立論基礎不同。

陸、排除減刑之罪名何以繁多

列舉之條文,雖較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為複雜,惟其主要原因是因為社會變遷、犯罪態樣推陳出新,若干新興犯罪、影響社會觀感與民眾治安感受度之犯罪等,均對於社會治安危害甚大,若不予以排除於減刑之列,將會使該等犯罪因為僅以宣告刑為考量,未深入探究各該犯罪罪名,而有遺漏寬縱之虞,故仍逐一檢視臚列,以求周延。

柒、減刑條例實施後三個月內自首者,有助發覺犯罪實現正義

草案第六條為鼓勵罪犯藉此次減刑機會自首,俾使昔日未偵破之案件得以澄清,爰參考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七條,定明對於本條例第三條所定列為不得減刑範圍而未發覺之罪,如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自首而受裁判者,亦予減刑寬典。外界或有質疑該項條文規定是否有重複減刑之虞。惟與其不能發覺犯罪者,讓其逍遙法外,不如給予適度減刑,而將之繩之於法,有益於犯罪事實之發覺,是以本草案仍維持往例予以減刑寬典,有其刑事政策之考量。另因刑法第61條有關自首減刑之規定,已於民國9571起從「必」減改為「得」減,亦即,自首減刑與否改由裁判者視具體情況決定減輕其刑與否,故得否享有雙重減刑之優惠,非單純取決於減刑條例,尚有賴法院視具體情況裁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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