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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6 21:48:57瀏覽1229|回應7|推薦140 | |
前法務部部長王清峰女士在辭職前,應該是國家法律的守護與執行者,但為了信口一句:「要我殺人我就是做不到」,就為她近兩年部長任內不執行死刑找了藉口,她的智昏令人氣結,她將個人的信念與執行國家律法相混淆,導致公權力受傷及人民對國家執法決心的疑慮,其在民意強烈反彈下因而下台誠屬必然。 她自認堅持死囚人權無愧,還「願陪下地獄」,這就令人匪夷所思了,那被害者的人權及渠等家屬痛失摯親的苦楚又將如何呢?王女士在堅持信念與辭職之間,其所選擇的終極意義及價值何在?不解................. 王女士身分混淆的「堅持」,令人想起最近在網路上看到的一篇短文,「國王的宴席 」--Which is the principle〈原則〉! 就是說─那些所謂不可改變的原則和貌似忠誠的衛道者,其實並非無懈可擊的。當觸及他們自身利益及安危的時候時,原則〈或說堅持〉便就一文不值,而可被任意丟棄了。 王清峰女士及那些所謂的人權律師與團體所堅持的原則,其實並非有多崇高的理想,只是事情還沒有觸碰到她〈他〉們自身利益及安危而已。因此王清峰若真有原則與信念,請問以她辭職前的身分,她的行為對死囚及被害人,還有這個國家、社會可有任何幫助與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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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