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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我出事了!
2007/05/31 00:36:36瀏覽1901|回應1|推薦26

「老大,我出事了!」msn突然傳來一個讓人訝異的訊息,

「安怎,阿Q,你又發生什麼事情?有什麼八卦,分享一下吧!」秉持著好奇寶寶的態度敲回去,

「就是撿到手機,結果拿來用,昨天被警察抓去,現在送到檢察官那兒了。唉!真是不能心存僥倖。」阿Q傳來很哀怨的聲音。

「別想太多了!應該不會有什麼事情,大不了緩起訴吧!」只好這麼安慰阿Q。

「可是剛剛上網查了一些判決,很多是簡易判決處刑,是罰金,這樣會不會影響我不能報考法官。」阿Q嘰哩咕嚕地問了心中的問題。

「對喔!差點忘記你是法律人,怎麼還會...搞這種飛機...唉!不過話說回來,這種案子還要簡易判決處刑,太誇張了吧!」這時候充滿好奇的筆者,趕緊連上司法院瞧個明白!難道檢察機關都是「大案辦不成,小案拼命辦」。

結果連上去一看,果然還不少這一類侵占遺失物的案件,先把法條提供給各位讀者瞭解一下: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印象中這是刑法中最輕的案件,但是居然屬於「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不必被害人提出告訴,執法機關就要偵辦下去。所以,即使雙方和解,也沒有當事人撤回告訴的問題。

看到聯合報剛好有類似的報導「撿到手機盜打 大學生被求重刑」,

劉性大學生撿到林姓男子價值兩萬元的手機,一時起了貪念占為己有,還對外打了兩通電話,通話費4.91元

林姓男子輾轉與劉姓大學生聯絡,表示願意以5,000元的代價,請劉返還手機,劉最先同意返還,但後來關機不予回應。這位劉姓大學生也太白目了,當然林姓男子也向警方報案。由於這件案子實在很扯,劉姓大學生事後也不願意和解,所以從重求刑。

不過,所謂「從重求刑」,不知道能夠多重?如果是刑法第337條,好像最重只有500元罰金,乘以30,換算成新台幣不過15,000元。

總之,撿到手機,可要趕緊還給失主。因為手機裡面有很多資訊,丟了說不定比身分證遺失還麻煩。況且,手機也有隱藏一些內部編碼,好像是身分證字號一樣,即使是換了號碼,還是可以調得出來現在誰在使用這支手機。千萬不要以身試法,以免有了前科,良民證辦不出來,那可就偷機不著蝕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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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ki在斯里蘭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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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誠實的好
2007/05/31 00:43

還是誠實的好.

nik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