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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5/03 09:06:32瀏覽7196|回應6|推薦14 | |
每個人應該都聽過灰姑娘這個故事,英文名字是Cinderella, 筆者當然不是來教英文, 灰姑娘長期被後母以及兩個姊姊欺負,連參加王子的舞會都沒有機會, 上天念其可憐,於是幫灰姑娘安排了一個機會, 穿上漂亮的衣服、還有南瓜馬車, 可是十二點一到,就要趕緊閃人,否則一切就會打回原形。 灰姑娘順利與王子跳舞,在帥哥面前心花怒放,很容易忘了時間, 只聽到鐘聲ㄉㄤㄉㄤ地響,匆忙甩開王子的手, 氣喘吁吁地逃離現場,留下一雙高跟鞋。 (很奇怪,高跟鞋怎麼沒變回來?) 當然故事的結果是,王子拿著鞋子找女人的腳, 好險不是中國古代的女人,都是小腳,味道不太好。 正經一點,這個故事涉及到一個法律問題, 王子撿到了那雙鞋子,如果很變態,想要聞灰姑娘的腳臭味, 就偷偷地把鞋子占為己有,這樣子可以嗎? 國小老師應該教過一個觀念─「路不拾遺」, 撿到錢,要在路邊等,要不然遺失金錢的人,會急如熱鍋上的螞蟻, 所以,灰姑娘的王子,拿著鞋子到處找失主,這是一個高道德的具體表現。 可是,如果留在家中自己「享受」,這種行為則天地不容, 我國刑法為了避免這種情形發生,特別制定了「侵占脫離持有之物罪」, 讓我們來看看怎麼規定的, 刑法第337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雖然法定刑最高只有罰五百元,可是也算是一起刑事案件,可不要因為一時的貪念,誤觸法網。 ----------------------------------------------------- 衍生出來的一個狀況,手機遺失了,可不可以報案? 如果被偷,那是竊盜罪,當然可以報案, 可是常聽到警方因為績效壓力,想要吃案,就會勸報案的民眾說: 「你可要想清楚,到底是自己掉的,還是被偷,隨便報案,可是會吃上誣告官司!」 當然是有可能成立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的誣告罪, 但是手機不見了,當然懷疑被偷, 有時候丟掉手機的人,打回自己的手機,只聽到電話那頭接了電話後, 馬上掛斷,顯然根本不想還手機了,也構成侵占脫離持有之物罪! 況且,事後發現是一場誤會,並不因此成立誣告罪, 必須全部都是憑空捏造,才成立之。 總而言之,手機掉了,警方幫忙查一下現在誰在占用這隻手機,就當作為民服務, 否則,手機被拿來當作犯罪工具, 對於丟掉手機的人也是一種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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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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