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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2 11:39:12瀏覽1645|回應0|推薦6 | |
今天(5.2)看到蘋果日報一則報導, 一名台電員工劉先生,酒駕遇警攔檢,竟拒檢逃離現場,警員追捕, 這位老哥居然拿出二米常弓箭,放冷箭射警,所幸警員躲在燈桿後方逃過一劫, 成為全國酒駕放箭攻擊警員的首例。 這讓我想起電影「三百壯士」的最後一幕, 敵人弓箭手將箭射向天空,如箭雨般落下,天空一片漆黑, 最後將主角等三百壯士射死。 回到這個案子, 劉先生酒醒後,當然後悔莫及,但是仍觸犯妨害公務、殺人未遂等罪嫌。 劉先生可否主張喝醉酒沒有意識,而主張免責呢? 在這裡不說很多法律概念, 如果主張酒醉而可以免責,那任何殺人放火行為, 一定要先喝酒,這樣怎麼會合理! 所以原因自由行為,就是說雖然行為當時並沒有意識,或判斷能力降低, 但是喝酒的時候是有意識的, 這樣是不能免除責任, 刑法第19條規定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有學者認為第3項是原因自由行為的規定。 總之,喜好杯中物者,要特別小心,別喝酒亂性,造成事後難以彌補的錯誤。 圖片資料引自蘋果日報http://apple.1-apple.com.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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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