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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0 17:04:07瀏覽1740|回應0|推薦15 | |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
二、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國考新書二本七五折特惠活動: http://www.books.com.tw/exep/activity/activity.php?id=0000052057&sid=0000052057&page=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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