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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誰恐龍?
2011/08/19 17:10:01瀏覽1623|回應5|推薦9

壹電視曾有一則報導「鑿洞偷窺無罪 司法特考題好瞎」,考生認為某一題的答案居然會不成立犯罪,覺得太恐龍了,所以訴諸媒體

本來很不喜歡扯入恐龍之爭,畢竟這種恐龍之爭,有可能最後變成兩隻恐龍對罵的結果。因此針對此一議題,只把所蒐集到的資料提供各位網友、考生、讀者參考:

房東甲出租雅房給女大學生A,且將自己房間與浴室之共壁鑿了一個小洞,某日A入浴時發現甲將眼睛貼在小洞上,憤而與男友將甲扭送警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無故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罪

(B)甲得以自己係因擔心A浪費水電、瓦斯,小洞僅供監視為理由,排除刑事責任

(C)甲未利用任何工具窺視,其無刑事責任

(D)甲自己係房屋所有權人,其無刑事責任

【100司法官(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學倫理】

答案是(C)

先不要直接罵說怎麼沒罪,先看一下條文與立法理由。

刑法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88/3/30增訂之立法理由:

目前社會使用照相、錄音、錄影、望遠鏡及各種電子、光學設備者,已甚普遍。惟以之為工具,用以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隱私活動、言論或談話者,已危害社會善良風氣及個人隱私,實有處罰之必要,爰增列本條,明文處罰之。至未透過工具之窺視或竊聽,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以秩序罰處罰之。

所以答案應該是沒有錯的。

只是立法內容是否屬於恐龍等級?

這牽涉到一個很基本的問題,引用某位律師的說法:

是否每件「不好」的事都一定要動用到刑罰來處罰?大家還記得刑總前幾頁唸過的「最後手段性」嗎?.........有所謂的刑事不法,行政不法,民事不法的概念.........

所以到底這題題目有沒有恐龍?到底是誰比較瞎?請各位自行判斷吧!

不過筆者心中的選項是(E)甲屬人間大色狼,應處以六馬分屍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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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5558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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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有法可罰
2011/08/22 02:01

這樣也要投訴哦?

不能用刑法處罰,

但還是可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處罰吧

第83條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right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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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算不算是工具?
2011/08/20 11:24
眼睛算不算是工具? 雖不是人工制造的工具,可它有功能啊。

如果這房東在房客洗澡時用手摸了房客一把 (假設洞口夠大),那一定是有罪,但用眼睛羞辱房客被發現,無罪?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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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參殺人的現代意義:
2011/08/20 10:52
 媒體加上被煽動的群眾常常足以造成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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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執法
2011/08/20 00:40
拖吊車是拖吊「違規車輛」還是「違規且妨礙交通之車輛」?

常常看到拖吊車在社區閒逛,專找違規但不妨礙交通的車輛,但是人行道上的汽車卻以拖吊可能會損害車輛而開單告發而已,這種現象在新北市非常明顯。

以前去報警他就鬼扯蛋,大概是被罵了吧!現在反而以求饒的方式暗示不要找麻煩。

這種恐龍才應該讓他們絕種才是。

HH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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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
2011/08/19 23:07

我不是學法的...但我覺得要看情形,很難有個標準答案. 但若要從這幾個找到比較適當的,很可能就會變成無罪.

因此從我出題經驗來看,這種題目其實最好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