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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一下「員工分紅費用化」
2011/01/09 22:43:14瀏覽1838|回應1|推薦15

員工分紅費用化之發展

依據商業會計法第64條規定:「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但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其股利應認列為費用。」

所以,以前對於員工分紅,在會計上之處理,視為盈餘分配,而非費用。可是這樣子的結果,導致員工的薪資支出過於低估,會計處理及財務報表表達未與國際接軌。

為此,經濟部針對員工分紅之會計處理,參考國際會計準則之規定,認為條文中的「業主」並沒有包含員工,所以員工分紅應列為費用, 並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可是要怎麼列為費用,雖然不是本文說明的重點,但還是稍微提一下。基本上有賺錢,代表全公司齊力一心,當然可以分紅,沒賺錢,沒讓員工享有無薪假,分紅是在作夢喔!所以有固定比例提撥員工分紅,就照固定比例提列,例如8%,如果沒有的話,就只能預估一下。

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235條規定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但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並於章程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外,不適用前項本文之規定。

章程得訂明員工分配股票紅利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現金紅利僅限於員工)

公司法第240條第4項規定

依前三項決議以紅利轉作資本時,依章程員工應分配之紅利,得發給新股或以現金支付之。

分了紅利要繳稅

以前分了紅利很高興,現在不但公司不會編列很多,更因為收到了紅利,已經被視為工作上的酬勞而要繳稅,使得員工不會再那麼地期待分紅,尤其是高科技產業,很難透過股票分紅來吸引人才,沒有了人才,這或許會影響產業的競爭力。以前有人戲稱某鴻X公司員工分紅,是依據尿的顏色來決定,這種玩笑話恐怕不再復見。因為既然沒了吸引力,還不如到傳統產業,一樣很賺錢。

企業獲利大幅減少,影響股價?

例如舊的制度中,假設台積電淨利為900億元,但用新的制度來計算,可能會減為720億元,可能使淨利減少大約兩成。(參照蔡君琪,淺談員工分紅費用化議題)

以電子產業領頭羊A企業為例,每年將提撥稅後純益的15%作為員工分紅的費用,並逐季攤提,依據不同屬性的員工,將分別反映在「人事成本」與「研發成本」兩個項目,對「毛利率」與「營業利益率」分別產生影響。。

簡單來說,員工分紅費用化將導致成本增加、利潤減低。股票又以市價課稅,員工也是哀哀叫,難以再用股票分紅吸引人才。但是,相信有辦法的企業,還是會想辦法找錢出來,例如加薪、專案獎金、甚至於老闆薪資信託,用孳息分給優秀員工等方法,將這些榨出來的錢激勵優質的員工。

從吸引員工,還有成本增加、企業好像不太賺錢的雙重角度來看,股票好像該下跌。可是從另外一個角度觀察,過去「肥了員工,瘦了股東」,賺了錢整碗被員工拿走,股東反而只吃得到碗中留下的殘存米粒,向來為人所詬病。

現在只要解決吸引優質員工的問題,讓產業持續具有競爭力,再加上員工分紅費用化,可以讓股東真的分享到經營上的利潤,相信反而更能夠吸引投資者。


輔助教材系列:大法官會議DVD:請參照《電子書:大法官會議DVD》、圖解刑法輔助教材(含申論題解說):同上

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系列: 圖解憲法 、圖解行政法圖解民法(一版五刷修正版)、圖解刑法(第二版新上市)、圖解刑事訴訟法

第一次打官司系列:刑事訴訟(第二版)、民事訴訟車禍資訊站(第二版)

其他書系:捍衛權利大作戰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法律人的第一本書圖解數位證據


註解:

作者以法律背景為主,雖然也有些許的商管背景,但對理財知識仍顯不足,只是希望能從法律為出發,對於理財投資能有更基本的瞭解。若對本文有所批評指教,歡迎直接與本人聯繫(msn: jackiechien@hotmail.com)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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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商的及學法的果然看的角度不同
2011/01/17 17:04

真是不好意思,都習慣是商業角度看待此事,忽然看到您寫的文章...有點不習慣...

員工分紅費用化,事實上,在修訂法令之前,已經吵了很多年,因為與國際的會計處理方式不同,會造成外國人看我們的報表,會有錯誤的解讀,但是當初的科技業為了吸引優秀的人才,實在是不得不這麼地做,所以拉距很久...可是研發人員爆肝的生活,真的是很辛苦的~~工作人員每天穿著防塵衣進出都不方便,因此生病的人也不少...台灣有如此的科技發展,真的還是要感謝他們~~

以上,都是我的感受,因為我未蒙其利過~~


J教授(kf0630) 於 2011-01-18 08:19 回覆:

對啊!因為國際會計準則之接軌,而必須要加以調整

只是怎麼調整,相關解釋也必須要有法令的依據

工作人員簡稱工人,最辛苦的一群,但也是最脆弱的一群

必須要有國際生存的能力

才有機會在薪資上有談判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