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0/09/04 14:16:26瀏覽5394|回應28|推薦36 | |
●●●以下文章看完參考參考就好,如有不滿,繼續罵那些判決的法官就好了●●● 有關三歲女童遭性侵案及相關類似案件,很多朋友問我為什麼不表示意見,理由很簡單,因為我怕自己以十幾年接受過的嚴格法律訓練,可能也有25%的機率會推導出相同的結果,所以還是不要表示意見好了! 要不然可能也會變成"恐龍xxx"。 問題在於這樣子的結果,卻沒辦法得到一般民眾所要求的司法正義,包括筆者自己本身,也覺得應該把被告處以高空彈跳之刑(不綁繩子,綁什麼不太方便說),所以到底是法官發生了問題,還是制度發生了問題 個人認為現行法律體制所訓練出來的法官,若對於法條的判斷會導致"無法接受"的結果,要不是法官智障、貪污,就是法律出了漏洞,本案應該偏向於法律出了問題或者是需要微調。
先請教各位讀者,下面這二句話,你會想要支持哪一個?
我國的刑法是偏向第二種 刑事案件,因為涉及到了人身自由權,所以適用上非常嚴謹,有所謂無罪推定原則、罪刑法定主義 例如在罪刑法定主義下,刑法是不能類推適用的,所以在解釋上是有其限制的 當一個行為有可能成立某個罪,但是相關事證不足以支持法官判其有罪,就應該認定其為無罪,此即無罪推定原則。所以,很多當事人在民眾面前高呼,法官是正義的,還我清白、判我無罪,其實有可能是有罪,只是證據不足 刑事案件也有所謂罪疑唯輕的基本原則,當刑法構成要件的解釋,法官覺得很難框住犯罪事實時,就不應該硬把這個犯罪行為框進這個構成要件,也就是一般所謂的「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作法,不能出現在法院刑事案件的判決中。刑法,並不是法官爽怎麼判就怎麼判... 如果法官遵循著這些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刑事基本法令、原則辦理,卻因為是第一線的審判者而遭到責難,對於司法制度反而是一種不正確的壓力... 以後"聰明"的法官,忘記自己所受到的訓練,只要判決符合一般大多數民眾的要求,那就是"正確"的判決,這樣子的結果是無法讓人接受的... 因為,假設有一天,大家都很討厭一個人,例如阿扁,所有的法官不管證據是否完備,判其貪污就對了,最後阿扁入獄服刑至死。可是其死後一百年發明了時光機器,才發現果然是母后干政,他真的只是無能治國皇帝,並無貪污之行為,回頭檢視這些判決的內容,才發現證據怎麼會足以支持這樣子的判決,很多都是法官主觀的判斷,來填補證據無法堆疊還原犯罪事實所產生的落差... (筆者主觀上認為阿扁應該是有罪,槍斃算了,或參考前面提到的高空彈跳之刑) 恐怕就留下法治社會的一個污點... 大家應該找的是立法委員,而不應該是法官,因為在代議政治下,民意代表替人民發言,在憲法架構下,決定現在司法的體制... 筆者簡單的結論是,對於一個問題的思考,還是要找到源頭,而非這些依據源頭立法指示辦理的法官... 建議修法如下: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與未滿九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視為第一項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 但是這樣子修正,還有一些條文也要調整了,例如血親性交罪 圖解刑法第二版,將於本月中旬上市,預購活動辦理中 原價480元,特價350元,意者請洽出版社af5605@gmail.com 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系列: 第一次打官司系列: 其他書系: 》》捍衛權利大作戰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法律人的第一本書 》》圖解數位證據 後記: 本文引用的udn新聞報導中,又出現馬先生提到法官退場機制,好像擺錯地方了... 或者是因為馬先生對於問題的解決,總是無法對症下藥...我認為應該是媒體把新聞的內容配錯對了 另外,個人認為刑法第225條的趁機性交罪,是不是包括熟睡;刑法第229條之詐術性交罪,可否修法不要僅限於配偶... 話說回來,如果筆者是本案法官,直接變更起訴法條,依殺人罪論處(未遂)。 |
|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