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9/03/05 00:26:36瀏覽2502|回應7|推薦30 | |
A是甲公司的離職員工,B、C是甲公司的老闆及老闆娘,三人交惡。 B、C以甲公司名義,寄送內容誹謗A之E-Mail散佈於眾,導致A名譽受損,A委請律師D提起自訴。 偵查庭中,B辯稱不懂電腦,怎麼可能會散佈該誹謗之信件? 律師D希望能調閱更多的證據,來強化誹謗信件與B或C的連結關係,進而證明他們的誹謗行為,遂打電話請教JC鮮師。 (由於律師D對於數位證據較不暸解,所以詢問過程蠻瞎的,以下內容經過整理) ●可不可以調閱該E-Mail的申登資料,藉以了解屬何人所有? JC鮮師:可以。 ●可否取得該帳號的使用紀錄? JC鮮師:可以。 ●使用紀錄可以得知什麼重要的資料? JC鮮師:主要為使用該帳號的時間、使用的服務,以及來源IP。(端視各ISP業者儲存使用紀錄之範圍而有所不同) ●什麼是來源IP? JC鮮師:如同使用者的地址,可以得知是從何地登入該郵件帳號之服務。 ●得知來源IP後,該如何與B、C建立連結關係? 先查該IP屬於哪一家ISP所有,再依據調閱回來的IP及時間,向擁有該IP的ISP業者調閱IP之使用人。 ●查出來的使用人,會是B、C嗎? 不一定,假設該帳號確實是B、C在使用,也未必查出來的資料是B、C。因為,有可能是以別人的資料申請網路服務,或者是在公用電腦連線。所以,未必會是B、C二人。 (以上偵查流程或有變化,在此不一一細論) 其實數位證據的蒐集並不難,但最好要有一定的資訊基礎,才比較容易理解。目前實務上,大部分的律師、法官以及檢察官的資訊能力還要加強,否則碰到這類型的案件,好像鬼打牆一樣,轉來轉去不知道在幹什麼? |
|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