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跟您討論一個真實例子
A> 民宿主人 B>民宿鄰居 C>民宿客人們
C 入住A之民宿, 由於半夜太過吵鬧,鄰居B 前後共報警兩次才停止C的吵鬧行為
數日後, C中的某人C1, 在 A 所屬的民宿網站留言板留言".....只是隔壁的鄰居很GY, 還報
警勒......", 由於A與B房屋是雙併建築, 所以隔壁的鄰居指的無疑就是B, A則回覆該留言,
並未將該留言刪除, 顯見A看過留言內容涉及侮辱他人, 該民宿留言時預設是內容不公
開, 留言板為任何人都可進入觀看公開的留言內容並留言, 其他人會看到留言內容必定
是C1選擇了公開留言內容, C1侮辱B之行為顯屬故意而非過失, B出國一星期,
在C1留言十天後, 無意中發現上述情況, 所以立即留言要求A告知C1道歉, 否則將採取法
律行動, 並要求A說明為何未刪除C1之留言, 反而任此留言散播於網路, A於次日將留言
刪除, 再次日將整個網頁空間搬移至其他網管公司, 並將留言板內容全數歸零(新建一個
留言板), C1也一直未道歉, C1公然侮辱無疑, 問題來了, A的行為是否該算散佈犯(散佈
侮辱他人之文字), 由於B尚未對C1提出告訴, A砍掉留言且搬移網頁空間之行為是否適用
刑法165條? 因為B一直未提告, 已過追訴期, 所以無法得知法院會如何判定, 網
路犯罪類型千奇百怪, 不知鮮師您對此例的看法是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