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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指紋違反「人權立國」?
2005/07/09 19:57:20瀏覽1048|回應2|推薦9

有報導以「政府高倡人權,卻還想擴大資料運用」之顯著標題,圖彰顯政府決策之失當,但建立指紋資料,甚至於擴大資料運用,就違反人權立國之原則嗎?筆者從事隱私研究與犯罪偵查多年,在此將從幾個層面進行分析,提出自己對於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看法:

一、指紋當然是個人權利的一種:指紋是個人資料的一種型態,當然就屬於「資訊隱私權」所保障之範疇,也受到憲法的保障。所以,政府在收集、運用人民的指紋時,必須有法律上之依據,而此一法律上之依據也必須符合憲法上對於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要求。政府部門依據戶籍法而要求人民按捺指紋,司法院大法官對此有所質疑而作出第599號解釋,成為釋憲史上首件的暫時處分。

二、政府蒐集運用指紋資料,難免會侵入人民之私領域:由於新型態之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執法機關當然必須擁有更多的資源以打擊犯罪,以防止犯罪集團侵害人民之權利。蒐集指紋是打擊犯罪之一種手段,只是在此一過程中,難免會侵入民眾一定程度之私領域。但這與「人權立國」之概念並無關聯,建立此一制度也不會違反「人權立國」之理念,因為個人享有的權利並不是絕對權利,而是相對的權利,保障個人享有的A權利,可能就會侵害到個人的B權利。例如政府要打擊不法,保障民眾免於受到侵害,自然就必須進行跟監、監聽、指紋蒐集、全面安裝攝影機、資料庫分析整合等偵察機制,當然在某種程度上就會侵害人民之基本權利。

三、「資料擴大運用」不是罪:現行熱門的資訊科技如資料倉儲(Data Warehouse)、資料探勘(Data Mining)、客戶關係管理(CRM)等,已經成為我們生活的一部分,如銀行、電信等業者紛紛建構強大的資料庫,透過這些資料與相關技術之建制,有效地分析、了解客戶的需求與消費模式,以提高服務效率,達到有效目標行銷之目的。政府打擊犯罪也是一樣,若能整合各類型之資料庫,將可提升打擊犯罪之能量與效率,故若將「擴大資料運用」視為侵害人權之手段,實在是一種普遍存在於現行社會,為了彰顯自己也是保障人權的一員所提出來的荒謬觀念。

四、監督資料之運用才是重點:少數重視人權的人士,其觀念非常簡單,只要政府之行政措施侵害人民權利,就該停止放棄。這種過於簡單推論的想法誤導許多民眾,讓指紋資料的蒐集被冠上莫須有之罪名。實際上,民眾應該著眼於如何透過立法機關,立法要求政府建立一套更完備的監督機制,防止政府不當運用指紋資料才是重點所在,而非對於政府的措施一昧地反對政府任何必要的措施。

五、政府應勇敢地開發各種犯罪偵查技術:政府部門往往擔心民意的反彈,而放棄許多真正能打擊犯罪的點子。從重視人民隱私權的美國來觀察,在一定符合法律要件下,法院可以授權執法機關在歹徒不知情的前提下,侵入其家中安裝電腦竊錄軟體,以破解歹徒加密過之檔案,進而解析相關犯罪檔案之內容。類似的情況卻不被我國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允許,該法明文限制執法人員侵入人民的住所安裝監聽器材。但制定這樣的法律是否就意味著我國重視人權的態度更甚於美國嗎?當然不是,因為偵查技術的發展並不會導致侵害人權之必然結論,反而因為偵查技術之合法化,才真正能達到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具體目標。所以,筆者個人認為政府應勇敢地開發各種犯罪偵查技術,切莫因為此次事件,而打擊拼治安之決心,況且大法官雖然作出暫時處分,主要的因素還是質疑按指紋是否有法律之依據,及此一法律依據是否符合憲法之要求,應該並不是否定政府透過建立指紋資料庫打擊犯罪之決心。

 

錢世傑

http://www.chinalaw.org

msn: jackiechien@hotmail.com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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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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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議 [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是台灣地區人民] 陳情分析
2007/11/21 22:27
抗議 [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是台灣地區人民] 陳情分析
1::在兩岸人民往來關係是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為主要大法. 規定內.只有授權主管機關.在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並無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之規定.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第4條規定: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所定臺灣地區人民,包括下列人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者,為臺灣地區人民。(註明:我看過.並無須在台設籍滿5年,之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6條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
(註明:我看過.也沒有須在台設籍滿5年,之規定.所以內政部無權去擴大規定.只有立法院有立法修法之權.)
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申請者,其大陸地區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未隨同申請者,得由本人在臺灣地區定居後代為申請。

2::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之規定.如果是經立法院休法通過並經總統公布.那才是大法規定的準則.我才會認了.不然目前的[內政部 令]是違反規定.

一::陳情
在兩岸人民往來關係是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為主要大法.
內政部在沒有法源依據下.濫用[ 內政部 令 ]96年9月3日
公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    ].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
在上述大法內.並無此法律條文.故[內政部 令]違法濫權.

二::再陳情
如果不准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96年9月3日以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3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 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以上,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政策大變.故[內政部 令]違法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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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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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按指紋』成考上駕照之人民檔案
2005/08/29 14:14

在美國『按指紋』成考上駕照之人民檔案,是每一位『美國國民應盡的人民給國家管理的義務』,是人民認為『理所當然』之事。

這是『私人辨識』,非牽涉到『私權的失落與侵害』,蓋手紋,對國家整體管理有正面的意義。

在台灣,其怪的很多,目的是『否定民進黨執政而已』,這是『中國人』的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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