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有位同學打電話問我:
老師,法院開傳票給我,我要不要請律師?
我回答說:「什麼是法院開傳票給你?」
同學接著說明:
「就是上次買股票被騙案,
隔天馬上下跌,
上學期有問過你的意見,
你建議我向桃園縣調查站檢舉,
現在法院開傳票給我...」
聽了半天終於懂了,
這個法院應該還是地檢署的階段,
可能是因為這位學生檢舉完後,
調查局偵辦後將案件移送地檢署,
檢察官可能要再詢問一下檢舉人,
查證相關事宜,
以訴訟三角關係圖中,
檢察官與這位同學都是屬於攻擊的一方,
當然這位騙人的歹徒就是守方了,
法院的法官當然就是決定是非的中立第三者,
形成一種三角關係,
既然屬於同一方,
就不需要請律師在旁邊替你保障權益,
通常都是被告或民事訴訟,
會視案情輕重,
自行決定選任律師,
因為律師費很貴的,
有不同的計價方式,
ㄧ般律師一審收費就要五到七萬,
如果沒有錢請律師,
可以考慮公設辯護人或訴訟救助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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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問我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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