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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07 01:20:27瀏覽1523|回應2|推薦23 | |
看到聯合報一則「擅自護髮沒先問,美容院退錢」,蠻有趣的,涉及「契約」的基本概念。 話說一位高雄市的妙齡女子,跑到美髮沙龍燙髮。燙完頭髮,結帳時發現高達5120元,她當場質問怎麼那麼貴,才發現設計師除了燙髮外,還「主動」護髮。 燙髮3220+護髮1900=5120元 設計師只說了一句「不好意思,下次要做會先問你」。 當時,這位妙齡女子心有不甘地付了錢,事後愈來愈不高興,她只要燙髮,並沒有說要護髮,而且護髮費用高達1900元。經由消基會居中協調,業者同意全額退費,妙齡女子則只收了1900元。 契約必須雙方必須對內容意思表示一致,以此燙髮契約為例,妙齡女子說要燙髮,美髮沙龍店則表示收費3220元,就燙髮的部分意思表示一致,契約成立。 至於護髮的部分,妙齡女子又沒說要,雙方並沒有在這個部分達成合意,契約當然沒有成立,美髮業者當然不能要求妙齡女子付錢。 衍生出一個問題,美髮業者可以要求返還護髮所生的利益嗎? 報導中引述消基會高屏分會義務律師郭家駿的見解,認為依據民法第180條第4款規定「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因此,雖已護髮,但事先未告知消費者,不得要求付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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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