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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刊刺扁,士兵屈肇康判無罪
2007/07/28 15:54:10瀏覽2591|回應2|推薦11

聯合報的一篇報導「網路刊刺扁,士兵屈肇康判無罪」,讓我們來討論一下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

前陸軍儀隊士兵屈肇康,95年6月9日,休假返回北市住處後,在奇摩交友網站上刊登「外省幫的隨我去血洗總統府」,檢方將他依煽惑他人犯罪起訴。

由於尚未看到判決內容,依據報導所載:台北地院認為,屈在網站上所寫的內容,只是心情抒發,藉以表達對時局的不滿,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而且屈沒有預謀,也沒有煽惑他人犯罪的意圖,應判決無罪。

先來認識一下煽惑他人犯罪的規定:

刑法第153條

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  煽惑他人犯罪

二  煽惑他人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客觀要件上,有網路上的文字「外省幫的隨我去血洗總統府」,且張貼在交友網站,使特定或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也構成「公然」。

接著討論「外省幫的隨我去血洗總統府」,算不算煽惑他人犯罪?

什麼是「煽惑」?是指煽動蠱惑的意思。當一般民眾沒有想要犯罪,或雖然有犯罪或違犯抗命之意思,但仍未著手實行之際,因為煽惑者的行為,使得犯罪的意志更堅定。

讓我們回想一下,當年「紅衣之亂」,每個人應該都有血洗總統府的意思,只是沒有人動手,只能在凱道上叫囂,看到這篇文章的人,應該會更堅定血洗總統府的意思。

煽惑犯罪,並沒有說一定要煽惑什麼特定的罪行,例如血洗,可能是要求民眾傷害總統府成員,也可能是殺害總統府成員,也可能是希望屠宰場載來一車車的豬血,灑在總統府門前,也或許是咬破自己的手指,用流出來的血在總統府牆壁上寫下「血書」,希望能喚起第一家庭的良知。

說到這裡,似乎客觀上的要件都成立。

但是,犯罪成立,除了要客觀上符合法律上的構成要件,主觀上也要有犯意。本案中,屈肇康應該只是透過網路發抒自己的情緒,政府表現愈差,言詞就愈激烈:

  • 經濟不佳→瑪的,無用的政府
  • 外交敗退→鎖國心態、夜郎自大
  • 挑動族群仇恨→數典忘祖、挑撥離間、混亂中換取最大利益
  • 經濟不佳+外交敗退+挑動族群仇恨→氣到不知道說什麼,只好「外省幫的隨我去血洗總統府」

紅軍雖未揭竿而起,然而當時各種辱罵無能貪腐政府的言詞充滿網路、現實世界,屈肇康,實在是可憐,只不過是軍人,下了班連言論自由都沒有。這種軍方、這種檢方,可是民眾納稅錢養的僕人,卻不聽命於主人,卻不讓主人有較多言論自由的保障,卻奉承著其上司,也就是比較高階的僕人。

好加在的是,還有法院記得犯罪除了客觀構成要件外,還要有主觀構成要件,否則屈肇康說了一句在當時無關痛癢的話,可能就要鋃鐺入獄,那可就情何以堪!

未來,若有類似情況,可以改成下列說法;

  • 台灣同胞,隨我開捐血車去總統府舉辦捐血活動,再用捐來的血漆滿總統府外牆。
  • 台灣同胞,請讓我們勸總統府要節省預算,只能用血來漆牆壁,省下來的錢可以軍購。
  • 台灣同胞,讓我們一起向總統府借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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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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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台兵衛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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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肇康是中(華民)國的英雄
2010/03/20 22:42

屈肇康是中(華民)國的英雄 

向屈肇康英雄致最敬禮 

我們愛屈肇康,向您行最敬禮, 
青天白日滿地紅,莊嚴神聖又美麗。 
我們愛屈肇康,向您行最敬禮, 
青天白日滿地紅,飛舞在蔚藍的晴空裡。 
英雄的汗,烈士的血,染成了自由平等博愛的旗。 
同胞之愛,手足之情,擁抱著祥和安定幸福的旗。 
青白紅散發著光和熱,方圓角兼容著情和理, 
引領著台灣人,走向新的世紀。 
我們愛屈肇康,向您行最敬禮, 
青天白日滿地紅,飛舞在時代的風雲裡。


台灣濕地保護聯盟  台灣血液基金會

麥芽糖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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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
2007/07/31 05:19

老丐在自己城邦, 懸賞兩萬五美金, 要買扁的腦袋.

這樣子, 犯法嗎?




J教授(kf0630) 於 2007-07-31 12:36 回覆:
頂多成立教唆殺人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