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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8 15:54:10瀏覽2591|回應2|推薦11 | |
聯合報的一篇報導「網路刊刺扁,士兵屈肇康判無罪」,讓我們來討論一下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 前陸軍儀隊士兵屈肇康,95年6月9日,休假返回北市住處後,在奇摩交友網站上刊登「外省幫的隨我去血洗總統府」,檢方將他依煽惑他人犯罪起訴。 由於尚未看到判決內容,依據報導所載:台北地院認為,屈在網站上所寫的內容,只是心情抒發,藉以表達對時局的不滿,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而且屈沒有預謀,也沒有煽惑他人犯罪的意圖,應判決無罪。 先來認識一下煽惑他人犯罪的規定: 刑法第153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 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 煽惑他人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客觀要件上,有網路上的文字「外省幫的隨我去血洗總統府」,且張貼在交友網站,使特定或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也構成「公然」。 接著討論「外省幫的隨我去血洗總統府」,算不算煽惑他人犯罪? 什麼是「煽惑」?是指煽動蠱惑的意思。當一般民眾沒有想要犯罪,或雖然有犯罪或違犯抗命之意思,但仍未著手實行之際,因為煽惑者的行為,使得犯罪的意志更堅定。 讓我們回想一下,當年「紅衣之亂」,每個人應該都有血洗總統府的意思,只是沒有人動手,只能在凱道上叫囂,看到這篇文章的人,應該會更堅定血洗總統府的意思。 煽惑犯罪,並沒有說一定要煽惑什麼特定的罪行,例如血洗,可能是要求民眾傷害總統府成員,也可能是殺害總統府成員,也可能是希望屠宰場載來一車車的豬血,灑在總統府門前,也或許是咬破自己的手指,用流出來的血在總統府牆壁上寫下「血書」,希望能喚起第一家庭的良知。 說到這裡,似乎客觀上的要件都成立。 但是,犯罪成立,除了要客觀上符合法律上的構成要件,主觀上也要有犯意。本案中,屈肇康應該只是透過網路發抒自己的情緒,政府表現愈差,言詞就愈激烈:
紅軍雖未揭竿而起,然而當時各種辱罵無能貪腐政府的言詞充滿網路、現實世界,屈肇康,實在是可憐,只不過是軍人,下了班連言論自由都沒有。這種軍方、這種檢方,可是民眾納稅錢養的僕人,卻不聽命於主人,卻不讓主人有較多言論自由的保障,卻奉承著其上司,也就是比較高階的僕人。 好加在的是,還有法院記得犯罪除了客觀構成要件外,還要有主觀構成要件,否則屈肇康說了一句在當時無關痛癢的話,可能就要鋃鐺入獄,那可就情何以堪! 未來,若有類似情況,可以改成下列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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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