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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0 01:12:30瀏覽1544|回應3|推薦17 | |
大部分的人都經歷過體罰的生活,這是有歷史背景的。 「天地君親師」,扣除掉天地虛無的權勢,已經民主國家已經不存在的君主,這句話正代表著老師的崇高地位,除了父母之外,老師最大。 近年來,尊師重道的觀念逐漸淡薄,老師已經從道德、知識的傳授者,限縮至幾乎只有知識的傳遞功能。 還記得剛當國小老師的時候,有一位快退休的老師甲以及一位正值壯年的老師乙,兩人都是敎六年級,為了讓小朋友更有競爭力,同時都替學生課後補息,只是前者選擇了義務教學,後者採取收費機制,也就是「養鴨子」。至於同為六年級老師的筆者,覺得很奇怪,幹麻讓小朋友那麼累,小朋友快樂學習就好。 看到一則聯合報的報導「擰裂幼童耳朵 托兒所老師判刑」,實在很有感觸。 這則報導是一位劉姓幼稚園女老師,在安親班指導幼兒做功課時,班上六歲的洪姓幼兒因不專心寫功課,還與其他幼兒交談,屢次勸阻都沒用,一時情緒衝動,用手擰洪姓幼兒的右耳。回家後,幼兒的老爸發現耳朵有近兩公分的撕裂傷,於是對劉老師提出傷害告訴。 老師表示並無意傷害幼兒,且深具悔意,法官審酌相關情形,仍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判刑有期徒刑三月、得易科罰金。(報導指出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加重刑度) 無意傷害、一時氣憤、為小朋友好,通常是老師常見的辯解之詞。在體罰世界成長中的筆者,當老師時也體罰過學生,只是相較於一般教師,顯得非常非常少,通常是發生「道德上重大瑕疵」的時候,才以體罰加諸於學生身上。不過,這也是不太懂輔導方式的筆者,某種程度的卸責之詞。 不論動機為何?實際上都不會排除傷害罪的適用,頂多是科刑輕重的考量因素。 來看一下相關法令:(體罰大多是成立傷害罪) 刑法傷害罪 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不在此限。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體罰,對於教師而言,是一種快速的教育方式,很容易暫時性地達到效果,但是長久而言,未必是正面的效果。教育如同準備考試一樣,第一次唸書花得時間比較久,但是一定要懂,第二次以後的複習就輕鬆、快速許多;反之,如果第一次就死背,很容易忘記,下一次還是要花同樣多的時間背誦。這種考試背誦的方式,就如同教育手段中的體罰,都是短暫有效,長期效果堪慮的機制,且也會違法刑法的規範,應避免為之。 ------------------------------- 想輕鬆認識法律嗎? 作者著有「法律人的第一本書」,一本法律類的暢銷書, 值得您的閱讀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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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