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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話侮辱&公然侮辱的法律差別評價
2007/06/26 18:36:42瀏覽2047|回應0|推薦19

本文純粹係客觀探討有趣的法律問題,並無爭對特定事件,謝絕引用本文(如附圖)

本文相關法律知識: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與誹謗行為,大概是筆者最常討論的議題。因為錯誤的認知,導致觸法者屢見不鮮。本文將針對「悄悄話侮辱」與「公然侮辱」的兩種情況,從「公然」二字,分析法律對此兩種行為的可非難性的評價關係。

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什麼是「公然」,就是使特定或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間共聞之狀況。例如在電視上罵總統是王八蛋,或者是在網路上罵別人是賤貨,都有可以成立本條罪名。

悄悄話不是「公然」,即使有侮辱人的意思,卻反而不成立刑法上的罪名,常會讓人質疑,認為「明槍易躲,暗箭難防」、「明人不做暗事」來加以責難,似乎悄悄話辱罵他人的可責性應該更高。惟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或許行為人只願意私底下對罵,不願意把這樣子不文明的行為,或者是責難對方不是的內容公諸於世,才使用悄悄話,因此可責性又好像不是那麼高。

名譽,可以說是他人的評價。刑法第309條,主要是保障個人的「名譽權」,如果公開講述一些不堪的內容,可能會造成名譽權的污化結果,因此以刑法相繩,以抑制不當的辱罵言詞。悄悄話並不會影響到別人的評價,因此,刑法的立法過程中,加了「公然」兩字,對於特定行為不會造成公開錯誤評價的結果,就不以刑法相繩。

不過,無論動機為何,辱罵他人都算是一種人格權的攻擊行為,即便刑法不予以處罰,還是有可能會侵害到名譽權以外的人格權,內心還是會感受到被侮辱的痛苦,只能退而求其次,尋求民事上的賠償。

                     民事                  刑事

悄悄侮辱         ●

公然侮辱         ●                     ●

無論是否公然侮辱的可責難性高於悄悄話的侮辱行為,都是不足取。人與人之間應該互相尊重,有所誤解,也應儘量溝通協商,才是文明人的表現。

曾經在廣播節目中,聽到知名作家王文華抱怨其留言版遭到垃圾訊息的攻擊,導致其個人、聽眾等,無法正常瀏覽。當時在想這種惡意的商業行為,可以用什麼法條相繩呢?思索半天,視情況可以適用刑法第360條無故干擾他人電腦系統設備罪。

悄悄話也是一樣,若以悄悄話不斷干擾其他人部落格的正常運作,還是有機會成立本罪。

刑法第360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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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10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