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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光幫楊宗緯─該不該被判刑?
2007/06/13 00:10:22瀏覽3902|回應15|推薦26

本來影視紅星的事情,能不碰就不碰。

可是,太多人希望筆者寫一下,給大家來個「啟發」,在眾人恐嚇之下,只好來個小小的法律意見。

還有一個原因不想寫楊宗緯的原因,就是他的歌聲居然能讓筆者感動,管他是不是29歲,就算是自稱15歲,還是喜歡他的歌聲。

那怎麼下筆,只好應付一下囉!

據了解,楊宗緯應該是變造身分證。

觸犯什麼罪,很簡單啦!就是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證書介紹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

類之證書、介紹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身分證,就是紅字的部份。偽造身分證,最重可以處一年的有期徒刑。
就這麼簡單!各位大大,可以嗎?
...................
不行,哇靠!還要扁人喔!這可是傷害罪耶!
既然如此,再繼續往下寫多一點好了。
刑法寫完,寫刑事訴訟法,這樣可以吧!(一直自言自語中.........)

檢察官偵查犯罪事證後,會有三種作為:

第一,起訴。→據稱檢察官是個女的,聽到楊宗緯的歌聲,實在無法含淚寫起訴書,因此個人認為不太可能起訴。

第二,不起訴。→若犯罪事證確鑿,恐怕也不符合不起訴的要件(除非被認為是微罪不舉,但是會有爭議,因為有很多更輕微的案子都被起訴,還被判刑,參考其他文章「老大,我出事了!」、「這名女子跟你有仇嗎?」)

第三,緩起訴。

這是什麼?

簡單來說,就是讓被告「留校察看」一段期間,而被告只要在這段期間內安分守己,其所涉嫌的罪就會一筆勾消!正因如此,不但檢察官樂用,連被告也都努力主動向檢察官爭取這項「福利」!

而且緩起訴還可以附帶一些條件,要求楊宗緯配合辦理,例如:

  • 寫悔過書→沒意義。
  • 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還沒成名,沒錢。
  • 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可以派楊宗緯到各地免費演唱,讓人民感動一下,可行。

建議承辦檢察官可以要求240個小時的免費演唱服務,時間分配如下:

  • 公益團體→60個公益團體各2小時,共120個小時
  • 母校(國小、國中、高中、軍校、大學、研究所)→各2個小時,共12個小時
  • 老媽→20個小時,孝順為齊家之本
  • 檢察官→都有檢察官把神轎請到地檢署門口,請楊宗緯來唱歌,也還剛剛好,2小時
  • 總統府→欠缺感動,須要淨化心靈,10個小時
  • 哥斯大黎加→8個小時,希望能用歌聲喚回邦交
  • 對岸→60個小時巡迴演唱,用歌聲反攻大陸
  • 筆者→我只要8個小時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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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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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102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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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阿...
2007/06/13 11:44

【檢察官說,就目前了解,楊宗緯只是虛報年齡參加歌唱比賽,沒有惡性,在衡量案情後,給他緩起訴的機會很大。此外,為了製造難得的偵查「雙贏」局面,一旦檢察官對楊宗緯作出緩起訴處分後,可能會利用他的長處,安排他參加反賄選、反毒等宣導活動唱歌,以他的人緣匯聚人氣來作法律宣導。】

新聞來源網址:http://udn.com/NEWS/ENTERTAINMENT/ENTS1/3885938.shtml

哇!跟老師講的一樣耶,可能會緩起訴並且利用他的長處來宣導表演之類的。

原來老師還會未卜先知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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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啊...
2007/06/13 01:22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以公眾的損害來說,擾亂社會秩序也算吧。所以應該有符合【足以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這項規定。

【依法理上之損害為需保護之法益,例如:生命、身體、財產、社會秩序等】

這句話是在網路上找到的,應該沒錯吧?

一般來說,刑法對於偽造文書罪,均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若僅具偽造文書的條件,而沒有實質上無生損害之者,則不能成立偽造文書罪。

請問【無生損害之者】之中的虞,是代表有這個【企圖】生損害於大眾和他人者的意思嗎?還是有別的意思?

如果是代表【企圖】,本身楊宗瑋並無這個【企圖】生損於大眾或他人者,那他應該不算成立偽造文書罪吧?

另外,我可不可以再問一個小問題嗎?

請問【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和【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的差別?


J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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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問題
2007/06/13 00:46

怎麼樣才算是損害?

星光大道節目公平性被質疑,算不算?

民眾被誆了,算不算?

思考一下,

然後再看一下刑法的教科書,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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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有觸法嗎.......
2007/06/13 00:27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

類之證書、介紹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我想請問老師,楊宗瑋是變造身分證,但他沒有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並沒有完全符合條文觸法的規定下,這樣也算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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