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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光幫楊宗緯─該不該被判刑?
2007/06/13 00:10:22瀏覽3897|回應15|推薦26

本來影視紅星的事情,能不碰就不碰。

可是,太多人希望筆者寫一下,給大家來個「啟發」,在眾人恐嚇之下,只好來個小小的法律意見。

還有一個原因不想寫楊宗緯的原因,就是他的歌聲居然能讓筆者感動,管他是不是29歲,就算是自稱15歲,還是喜歡他的歌聲。

那怎麼下筆,只好應付一下囉!

據了解,楊宗緯應該是變造身分證。

觸犯什麼罪,很簡單啦!就是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證書介紹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

類之證書、介紹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身分證,就是紅字的部份。偽造身分證,最重可以處一年的有期徒刑。
就這麼簡單!各位大大,可以嗎?
...................
不行,哇靠!還要扁人喔!這可是傷害罪耶!
既然如此,再繼續往下寫多一點好了。
刑法寫完,寫刑事訴訟法,這樣可以吧!(一直自言自語中.........)

檢察官偵查犯罪事證後,會有三種作為:

第一,起訴。→據稱檢察官是個女的,聽到楊宗緯的歌聲,實在無法含淚寫起訴書,因此個人認為不太可能起訴。

第二,不起訴。→若犯罪事證確鑿,恐怕也不符合不起訴的要件(除非被認為是微罪不舉,但是會有爭議,因為有很多更輕微的案子都被起訴,還被判刑,參考其他文章「老大,我出事了!」、「這名女子跟你有仇嗎?」)

第三,緩起訴。

這是什麼?

簡單來說,就是讓被告「留校察看」一段期間,而被告只要在這段期間內安分守己,其所涉嫌的罪就會一筆勾消!正因如此,不但檢察官樂用,連被告也都努力主動向檢察官爭取這項「福利」!

而且緩起訴還可以附帶一些條件,要求楊宗緯配合辦理,例如:

  • 寫悔過書→沒意義。
  • 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還沒成名,沒錢。
  • 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可以派楊宗緯到各地免費演唱,讓人民感動一下,可行。

建議承辦檢察官可以要求240個小時的免費演唱服務,時間分配如下:

  • 公益團體→60個公益團體各2小時,共120個小時
  • 母校(國小、國中、高中、軍校、大學、研究所)→各2個小時,共12個小時
  • 老媽→20個小時,孝順為齊家之本
  • 檢察官→都有檢察官把神轎請到地檢署門口,請楊宗緯來唱歌,也還剛剛好,2小時
  • 總統府→欠缺感動,須要淨化心靈,10個小時
  • 哥斯大黎加→8個小時,希望能用歌聲喚回邦交
  • 對岸→60個小時巡迴演唱,用歌聲反攻大陸
  • 筆者→我只要8個小時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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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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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102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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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chin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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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問是非的盲目偶像崇拜令人心寒
2007/06/25 14:52

鮮師您好:
本人忝為法律人,也教過書,在此甘犯眾怒,提出不同看法.
敝人不解為何從帥校長到芸芸眾生(甚至老師),都覺得楊宗緯是可堪憫恕的
就實務觀點來講,楊某正符合去坐牢(判幾個月但不宣告罰金或緩刑)的條件:
1.如只是一個普通老百姓,蠢到為使自己年輕點以厚植演藝本錢,來變造年齡證件,情有可原;但楊某已念過法律(大三退學至少刑法都唸過了吧!),總不能說就是因為唸的爛所以才退學吧!他的行為正足以說明該人法治觀念淡薄,乖戾不受教導致中輟,明是知法犯法,故作無辜狀,全不可信,罪加一等!!
2.第二次考上大學聯考,若媒體報導屬實,說是他同時仍上法律系及彰師大,後仍覺法律不合興致而選師大.well,就算他是個在法律面前心虛的傢伙,但是可笑的是法律不過是最低標準的道德,為人師表應該要求更高吧!!!今天即便假設本國刑法視偽變造特種文書為無罪,然楊某公然撒下瞞天大謊,正是最壞的(教育)示範!想不到彰師大眾夫子仍力挺,社會上盲目的眾學子依然瞎了般的迷戀此人,這國家確實要亡了!是非不分到此程度,"夫復何言"??
3.附帶一提,我記得十數年前我們還沒畢業時,大家其實都還是唸死書的法律人,根本也沒去過法院(那時候不時興參觀法院,老師會說:那是各位以後安身立命之所,現在何須參觀?那是老百姓參觀的!),而訴訟法從來教不完,更別提實務探討.老實說從來沒人教過我們"傳票"是啥東西,但我想不會有任何一個大三程度的法律人,會覺得不經傳喚可以自己去司法或檢察機關報到;楊某無厘頭的作秀,自以為是表演坦承不逃避,但實際上只是更暴露出此人簡直是沒救了!!這人根本從來不知何謂"正道",專以偏門為樂,其心態與行事從沒正過,但台灣就是分辨不出這種人,非要以為像他這種是無害的人,社會才會一亂再亂無法收拾!!
 
我知道包含您在內,許多人都會覺得我小題大做又毫無憐憫之心,一點也不想給"年輕人"機會..但是,最後我要說的是:
1.依照他的"真實年齡",他一點也不年輕了
2.其實在司法實務上,檢方和院方看法律的角度是有很大差異的。目前本案緩起訴,但是我敢說,如果有任何一位檢座不帶任何一絲感情,就平鋪直敘的寫一篇楊某起訴書,則任一位公平的青天,即令給他緩刑,期限亦會拉長,並好好在判決中教訓之。星光大道根本未限年齡,那麼楊某根本何來可堪憫恕的條件呢??他偽造根本不是為參賽,只是為逞其無聊之私慾,甚至另有內情(可在司法程序中查證再交代),則為何連今日之法律人,都會沒有大前提,只有小前提就可導出結論,認為他是可堪憫恕??只要法官不是其他案件判決累到昏,絕對都是持與本人相同見解,那就是他的偽造事出無因,無從憫恕。
3.法官最基本的要件,是不會被任何感情因素影響。即令這國度裡對法官有諸多抹黑及誤解,我至少敢說北部地區大部分法官是清廉認真,背負著國家的使命。法官不會因為楊某唱歌好聽就被感動,請搞清楚,楊儒門那樣才叫可堪憫恕,楊宗緯的唱歌好聽與他的偽造證件全無關係。我不認為我們只應要求法官冷面無情公正廉明至此,我認為所有法律人都應這樣理智的不被任何感情因素誤導的看事情,這樣我們才能漸漸去導正社會上其他可教之材;否則,我們只能永遠消極的做一群毫無法治觀念的三流國民,永遠喟嘆"歐美是歐美,我們就是做不到"!!


J教授(kf0630) 於 2007-06-25 15:29 回覆:

不錯啊!寫得意見也是擲地有聲。緩起訴的制度,也就是說他錯了,但罪不至於使用法律加以處罰,並透過配套措施,讓其錯誤的行為受到相對應的懲罰。

至於過去到底怎麼不當,因為我也搞不清楚,所以並未去論述。相信你的意見,可以作為許多有類似作法的朋友,一個再次反省的機會。

本部落格的文章均以輕鬆的筆法,介紹一些法律上的知識,並不會太著眼於問題真正的論述,所以難免與一些網友的堅持有所落差,尚祈見諒。


Berkeley妹妹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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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2007/06/19 01:57
你的時間分配建議深得我心, 如果唱片公司願意出錢, 叫他也來加州巡迴一下, 保證爆滿!!

閃電狼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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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別生氣!
2007/06/16 23:56

不過…上次新聞裡判緩起訴、服勞役60小時的檢察官

還長得不錯倒是


迅如閃電,攻若密雨;狠似惡狼,心懷仁俠………

J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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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60個小時了
2007/06/15 23:59

跟我預估的240個小時少了3/4。所以,原本筆者可以分到8小時,這時候只剩下2個小時,請不要再跟我分了


J教授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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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感受我也尊重
2007/06/14 00:09

我蠻喜歡聽他的歌,這是一種感覺!至於人品如何?不熟悉,也沒辦法評斷,

娛樂事業的目的就是要娛樂民眾。


閃電狼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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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6/13 23:25

他的歌聲我本來是沒有聽過的啦

但…此事件一爆出來…我聽了一下…也不過爾爾…

當然…我是不會唱啦(這點可以拿來指責我,說我沒資格批評他沒錯……)…而且也許他的唱法是現在新人類的唱法啦…

不適合我這種L世代的人…

不過…再怎麼說…竟然可以感動您???

就這種程度??


迅如閃電,攻若密雨;狠似惡狼,心懷仁俠………

J教授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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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加入UDN會員
2007/06/13 16:12
先登入為會員,屆時我才能將分到的八個小時,分給你一個小時

唐小心
這實在太妙
2007/06/13 14:04

可不可以也分我家一個鐘點??

 

連我不綜藝的老爸也開始罵媒體太過份欺負小老百姓~~


J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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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佛慈悲
2007/06/13 12:47

雙贏,不小心三贏,加上本部落格猜對了,

以後開放猜名牌專欄,歡迎各界喜好樂透采者,

不定時前來本部落格取經


J教授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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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很深入
2007/06/13 11:44

這些問題,讓我懷疑你到底是準備念法律系,還是已經就讀法律系的學生?

因為問題都很深入,而且很切中要點,只是怕網路上的朋友看到我們的對答,會昏倒。

所謂「虞」,依據說文解字,是指可能性,這個部分不必想太多,與企圖沒啥關係。

「足生」跟「致生」,一個是危險犯,一個是實害犯,前者只要有危險性就成立犯罪,一個是有實際上的損害才成立犯罪。

舉例來說,

一個人一手拿著打火機,一手拿著汽油桶,然後緩緩地將打火機朝汽油桶移動→「足生」

一個人一手拿著打火機,一手拿著汽油桶,然後將打火機點燃汽油桶,導致房屋燒毀→「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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