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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3 00:10:22瀏覽3897|回應15|推薦26 | |
本來影視紅星的事情,能不碰就不碰。 可是,太多人希望筆者寫一下,給大家來個「啟發」,在眾人恐嚇之下,只好來個小小的法律意見。 還有一個原因不想寫楊宗緯的原因,就是他的歌聲居然能讓筆者感動,管他是不是29歲,就算是自稱15歲,還是喜歡他的歌聲。 那怎麼下筆,只好應付一下囉! 據了解,楊宗緯應該是變造身分證。 觸犯什麼罪,很簡單啦!就是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證書介紹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 身分證,就是紅字的部份。偽造身分證,最重可以處一年的有期徒刑。 就這麼簡單!各位大大,可以嗎? ................... 不行,哇靠!還要扁人喔!這可是傷害罪耶! 既然如此,再繼續往下寫多一點好了。 刑法寫完,寫刑事訴訟法,這樣可以吧!(一直自言自語中.........) 檢察官偵查犯罪事證後,會有三種作為: 第一,起訴。→據稱檢察官是個女的,聽到楊宗緯的歌聲,實在無法含淚寫起訴書,因此個人認為不太可能起訴。 第二,不起訴。→若犯罪事證確鑿,恐怕也不符合不起訴的要件。(除非被認為是微罪不舉,但是會有爭議,因為有很多更輕微的案子都被起訴,還被判刑,參考其他文章「老大,我出事了!」、「這名女子跟你有仇嗎?」) 第三,緩起訴。 這是什麼? 簡單來說,就是讓被告「留校察看」一段期間,而被告只要在這段期間內安分守己,其所涉嫌的罪就會一筆勾消!正因如此,不但檢察官樂用,連被告也都努力主動向檢察官爭取這項「福利」! 而且緩起訴還可以附帶一些條件,要求楊宗緯配合辦理,例如:
建議承辦檢察官可以要求240個小時的免費演唱服務,時間分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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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