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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5 00:13:46瀏覽280|回應0|推薦0 | |
這筆釋字,因為聽到太多不同的案例, 曾經因教師法「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受到被停聘、解聘、不續聘、不得聘任處份的老師們,其中受「不得聘任」(終身不得擔任教職)處分的老師,有許多可以回到學校了@ @ 影響到的兩個案例: 但釋字702並沒有明確說明因性侵案而受處分的老師能否回校, 但是經某位專業的諮商師朋友提供資料說明, 「教師法第14條第一項,狼師條款為第8、9兩款,涉性侵害或性騷擾情節重大行為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有關機關調查屬實`,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性侵犯的累犯率太高, 目前狼師還是被禁止復職的, 各位有沒有比較安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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