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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設反光標誌,鄉公所要賠償
2009/05/21 14:35:59瀏覽811|回應0|推薦3

【記者蔡政諺/高雄報導】高雄縣大寮鄉鳳屏路分隔島護欄前未設置菱形反光標誌,導致黃姓縣民夜間經騎機車撞上分隔島死亡,高雄地院認為鄉公所有疏失,不過黃姓縣民沒戴安全帽,且未注意車前狀況,也要負60%過失責任,依國家賠償法判決鄉公所賠償黃的妻小共134萬元。

48歲黃姓男子前年9月1日晚上8時40分騎機車經高雄縣鳳屏二路自來水抽水站前,因路中央分隔島未設置菱形反光標誌,因煞車不及,撞上分隔島前護欄,頭部受傷送醫不治。事後,黃的太太與兒女依國家賠償法,要求縣政府與大寮鄉公所要連帶賠償330萬元。

訴訟時,高雄縣府與大寮鄉公所互指對方才是道路管理機關。縣府指依「高雄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發生車禍的道路是「市區道路」,管理機關屬大寮鄉公所;但大寮鄉公所認為是「省道」,反指管理機關是縣府。

另外,大寮鄉公所認為車禍發生當時路燈夠亮,視野寬闊,即使沒有反光標誌,也不影響行車安全;鄉公所並指,黃姓縣民未戴安全帽酒後騎車,疏於車前狀況,本身有過失。

法官認為,肇事路段分隔島護欄前,縣府施工時原本設有反光標誌,完工後交由大寮鄉公所管理,卻又未重新設置,導致黃姓縣民夜間經過撞上分隔島死亡,黃的死與未裝設反光標誌確有因果關係,鄉公所應負過失責任。

法官說,黃出禍前雖喝了酒,但酒測值是0,因此沒有酒駕的問題,不過黃未注意車前狀況,又沒有戴安全帽,本身也要負60%的責任,判決縣公所分別要賠償黃的太太66萬7200萬元、女兒40萬元與兒子28萬元;縣府非道路權責機關,不必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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