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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0 01:50:47瀏覽535|回應0|推薦0 | |
新古屋以及中古屋,很多頂樓的住戶會占用屋頂的空地(法規用語:法定空地,是全體住戶共用的地,不能獨占),有的甚至在頂樓建多間房間對外招租。那些會占用頂樓的屋主,絕大多數都會「封住」「通往頂樓的樓梯」,另建一個新的樓梯。 也就是說,頂樓的所有權人枉顧底下樓層的住戶性命,把未來其他住戶需向上逃過火災或地震的救命通道,全滅了! 這麼「泯滅良心」的「頂加房屋與樓梯」,通常,所有權人跟其他居民有糾紛時,一定會被努力檢舉。 但為什麼全臺灣到現在還存留著這麼多的頂加?連封掉的樓梯都無法恢復原狀? 是因為這些所有權人都會故意不在家,只要屋主不在場(若屋主常會上法院『無故』告人),就沒有人(包括警察與里長),沒人敢作主幫忙公務員上樓拆頂加與新樓梯,加上公務員也怕被告,所以全臺灣這麼多的「違法害命的樓梯與頂加」,就這樣一直存在。 什麼是「違法害命的樓梯」呢?例如:整棟公寓有七層樓,一層有一戶,或是一層有二戶或二戶以上,每一戶是不同姓的家庭,不是同一家族住在一起。而頂樓(七樓)的屋主為占用屋頂建頂加,就把原來通往屋頂的樓梯在七樓就打掉或封掉,另外在他自己七樓屋內建一座新樓梯上屋頂。這種在自家裡面自建的新樓梯,不准其他樓層住戶使用的新樓梯,就是「違法害命的樓梯」,使得二至六樓的住戶無法上屋頂,一旦五樓失火,最慘的是六樓,六樓住戶無法向下逃生,也無法往上逃生,只能在家等死。運氣好的話,火勢在五樓就撲滅。衰的話,就燒死!(若日後有人遇到這樣情況,建議頂樓下的其他樓層家屬一定要堅持告死頂樓!因封住通往屋頂的樓梯,跟謀財害命沒兩樣!) 除非,立法委員敢立法「屋主x次不到場讓公務員拆頂加與違法害命樓梯,就斷水斷電且罰大錢」,罰款的金額數目要跟酒駕一樣,這樣立法之後,保證全臺灣的頂加數量減少,且不會有人封掉「通往屋頂的公共樓梯」。 不過,大家想也知道立法委員不可能這樣立法,說不定他們手上的產權,就有很多是頂加與封屋頂樓梯的房產。 透天厝的房屋,因為只有一戶,隨便那一戶的住戶怎麼玩都沒差,反正倒霉是屋主的一家人。但是,擁有多戶的公寓大廈就不能這樣玩,不能過度違法,更不能為占用頂加而建「違法害命」的新樓梯。 頂加的房屋,很少是自用,多數被屋主拿來「出租賺錢」。有出租頂加的頂樓,住的人也不是屋主,而是承租的外地人。頂樓有自住的屋主,大部分都不會建頂加,除非家庭成員眾中不夠住才會占據屋頂來建頂加,但自住這種情況很少,都是屋主住在他處,才會胡亂在該棟房屋的頂樓進行亂違建一通! 頂加的房屋租金,不見得會很便宜,有的還比「合法房屋」貴! 有的頂樓屋主,為了能「高價」出租頂樓(而頂加房間,是另外出租給他人),填寫坪數的數字,會加入頂樓的坪數,坪數灌水嚴重。如果是第一次在外租房的人,很容易上當而起糾紛,不想花時間上法庭的房客,只好被坑! 如果,沒有立法清楚的條列規定,也就是沒有任何法條去強制要求「占用屋頂,建頂加」的屋主斷水斷電,「頂加違建及違法害命的新樓梯」的違建房屋數量,只會增加,不會減少!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改這麼多次,只能防君子,不能防小人!真的要有用處,只能依法提告!然後官司打個二、三年還打不完,一點效率都沒有!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強制力很低,連某些住戶養的「毛小孩」(貓狗)常常大吵大鬧吵人,都處理不了,更不用說那些為「拿到領養獎勵金來領養流浪的毛小孩」的人,領養後,卻不是把毛小孩養在自家,而是養在住戶們共用的「空地(法定空地)」及「防火巷」,有的還養在「人行道」,讓環境髒臭就算了,還常讓毛小孩吵人安寧!這種明顯觸法的行為,受不了的人,卻只能想辦法提告!(要讓我知道哪些里長與議員挺這種很瞎很便宜行事的領養方式,就是讓民眾領養後,養在人行道、防火巷、消防通道等的公共用地,然後讓毛小孩髒亂環境與晚上半夜吵人,使得住宅區失去安寧與乾淨,絕對會把事情放大而招告天下,然後讓大家用投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不動毛小孩的嚴重吵鬧噪音及毛小孩占用公共用地生活的問題,當然也管不動「頂樓屋主占用屋頂來建違建」的問題,更管不動防火巷堆積雜物與車輛(包括機車與腳踏車等),所以某市長提防火巷的自治條例草案被「市議會的議員們打槍二次」,造成公務員無法可行政,卻被新聞歪理成「被市長駁回」,根本是天大的謊言!連小小的行政新聞都歪掉,各位覺得「依法,防火巷要淨空」的成功率有多大呢?覺得「頂加、違法害命的樓梯」能處理恢復原狀的百分比有多大呢? 個人是很悲觀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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