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3/08/01 09:28:47瀏覽2139|回應15|推薦21 | |
軍檢公布洪案死亡報告 今天是洪仲丘死亡的第28天,此案不但引起社會譁然,甚至動搖國人對國軍以及軍檢署的信心,洪仲丘案專案小組今天 公布「陸軍第542旅洪仲丘下士死亡案摘要說明」,描述洪仲丘因軍中高層立意要修理他,加上戒護人員殘酷虐待式操練,到最後他倒地送醫不治的過程,可看出 軍隊上下交相賊的違法濫權,導致洪仲丘走上註定死亡的不歸路。 報告摘要如下: 102年6月23日19時,陸軍第542旅旅部連洪仲丘下士及宋姓一等兵於返營收假,在該旅新竹湖口第3營區2號門,被待命班人員查獲洪士攜帶照相功能手機及MP3播放器各乙具,宋兵攜帶智慧型手機乙具,除逐級通報高勤官沈威志少將等。 劉延俊明知帶違禁品僅需申誡 旅部連副連長劉延俊上尉依規定為該連資訊安全長,甫於102年6月6日到任,其接獲通知後,恐因此可能遭受懲處, 乃立即協請管理衛哨之陳中尉不要向上回報,直接交由該連處理,惟陳員表示已逐級回報,並稱洪、宋二人受檢時意圖規避且態度不佳,劉延俊除以電話回報連長徐 信正少校外,並於同日主持該連晚點名時,當眾怒責洪、宋2人,「我如果可以關你30天,絕對不會關你15天,如果可以關你14天,絕對不會關你7天」、 「我會以最重的懲罰來處罰你」。劉員明知依「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已於102年5月22日停止適用,同日訂定發布「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士 官應核予申誡乙次至二次處分、士兵應施以禁閉1至7日處分,惟於晚點名後,仍要求該連張姓人事上士查閱懲罰規定,並以電話查詢以往作法,經張員電話詢問旅 部資訊官趙中尉循例答稱「義務役士官與士兵應為相同之禁閉懲罰。」 洪曾竄改體測成績、不當值星班長 6月24日7時許,劉延俊偕同徐信正及該連代理士官督導長范佐憲上士討論,徐、范二人因對洪仲丘曾於102年5月6 日竄改個人體測成績以爭取提早假而遭該連查獲,嗣因洪員表示日後欲考公職,不希望留下污點,始改罰勤7日,洪員事後卻以退伍在即而提出免除值星班長勤務等 情,早已心生不滿,3人均意圖藉此機會教訓洪員,乃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決定利用徐員身為連長,對士官有悔過懲罰之職權,將洪仲丘送至陸軍第269旅之禁 閉(悔過)室予以悔過懲罰,劉延俊並考量洪仲丘即將於102年7月6日退伍,乃命范佐憲儘速召開「士官獎懲作業評議委員會」。迄6月25日17時許,范佐 憲始湊足陳以人士官長等在營士官幹部7人,召開士評會。 范佐憲強勢主導士評會投票 士評會由范佐憲擔任主席,先由張姓人事士援引資訊官回覆內容,宣達:「義務役士官應比照士兵受禁閉1至7日處分」 後,范佐憲即主動提議應對洪仲丘施以禁閉7日懲罰,席間部分委員以洪員退伍在即,提議對洪員施以較輕微之罰勤或禁足懲罰,范則反對稱:「罰勤跟禁足,他 (指洪仲丘)也不會痛啊!」,陳以人因平日與范佐憲交好,復因洪仲丘擔任值星班長時,多次未依其值星排長之要求提早集合部隊而對洪員早已不滿,乃決意力挺 范佐憲,並以「洪仲丘之前罰勤(指洪仲丘5月份因過犯遭懲罰7日)都罰不完,罰勤對他沒有用,要給他禁閉!」等語加以反駁,另有委員提出「269旅禁閉室 倘無空位,亦無法執行禁閉懲罰」之不同意見,范佐憲仍堅持士評會應作成禁閉懲罰結論,並當場表示:「禁閉室空位問題,將請連長徐信正聯繫該旅副旅長何江忠 上校協處,另洪仲丘如受禁閉懲罰,即無法於退伍後報考公職」等語,進而強勢主導士評會投票,肇致與會委員全數同意洪、宋二人均應受禁閉7日懲罰,復因范佐 憲提出士官應受「悔過」而非「禁閉」懲罰,投票委員始於洪員投票單上原書寫之「禁閉」修改為「悔過」懲罰,惟仍維持悔過7日之決議結果。劉延俊身為單位副 主官,嗣後未依規定召開人事評議會,逕將士評會懲罰決議案之會議紀錄於同(25)日20時許呈連長徐信正批核。 不滿洪提及體檢流程需一周 洪仲丘於獲知士評會對其作出悔過7日懲罰決議後,曾於6月26日某時,向徐信正提及「因得知悔過懲罰之執行,須先至軍醫院完成體檢取得報告後,始得辦理後 續簽報旅長核准執行之程序,而一般體檢流程至少需時一週,依此推論,其於7月6日退伍前應可免受悔過懲罰之執行」等語,適同(26)日晚間19時許,陳以 人為確保洪員能於退伍前受悔過懲罰,乃向徐信正提議尋求副旅長何江忠協處,渠2人立即前往旅部向何員請求協處,期間徐信正告知何員有關洪仲丘自認退伍前應 可免受悔過懲罰之執行等語,請何江忠協助詢問269旅禁閉室有無空床位可供執行。 何江忠身為該旅副主官亦兼任該旅資訊安全長,對於102年5月22日公布之「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軍、士官未經核准攜帶民用通信資訊器材出入營區應核 予申誡懲罰之規定當無不知之理,然其為維護幹部領導威信,及防止該旅再有資安違規情事發生,竟漠視上開規定,除向徐、陳二人表示:將詢問269旅悔過室是 否尚有空床位。另要求徐信正應儘快完成洪、宋二人懲罰案上呈事宜。 徐信正於獲何江忠允諾後,返回該連即指示排長尤中尉,於翌(27)日帶領洪、宋二人至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下稱新竹分院)實施體檢。翌(27)日10 時許,陳以人為達成使洪員於退伍前受悔過懲罰之目的,主動向徐信正表示,前因辦理人才招募業務,曾帶領考生至新竹分院,結識該院體檢中心林姓護士,可協調 儘速取得體檢表,即偕同范佐憲於同(27)日11時10分抵新竹分院,旋獲林姓護士允諾:「如果單位有需要,可以盡量幫忙服務」,同(27)日16時30 分陳以人接獲電話通知新竹分院已完成洪、宋二人體檢表,即連繫陸軍第六軍團人才招募小組新竹組黃上士前往領取,並於同(27)日18時30分許交付予該連 安全士官。 何江忠施壓旅部連加速懲處 被告何江忠因先前已允諾代為詢問269旅禁閉室是否尚有空床位,同(27)日16時40分許,利用與269旅副旅長 黃上校同赴聯演中心執行任務返程同車之際,向黃員探詢得知尚有空床位得執行悔過懲罰後(此部分業經查明陸軍二六九旅悔過室共有2間,可容納4人,102年 6月27日16時40分時僅收容2員士官各住一間執行悔過,尚有2空床位),旋即於同(27)日16時43分寄發簡訊內容為「有床位,明天可以關了」。 嗣何江忠同(27)日18時許返營後,得知旅部連尚未呈報洪仲丘悔過案,乃於晚餐期間在該旅餐廳內面告徐信正「如果不趕快把他(指洪仲丘)抓去關,我就抓 你去關!」何員復於同(27)日19時許撥打行動電話予徐信正,再次催詢進度,迨同(27)日20時許仍未見該案上呈,遂在該旅102年第3季士官暨士兵 志願留營評審會開會時斥責徐信正:「旅部連!你們連上竟然有這麼囂張跋扈的人,說要退伍了關不到他,我已經協調好269旅的副旅長,禁閉室有位子,趕快把 程序完備,會議資料上呈旅部,明天早上把他送去禁閉室,你不關他換我關你!」並對石少校稱「人事科!速辦!」徐信正乃於會議結束後,匆忙返回該連攜帶已完 成之洪仲丘懲罰案呈文送至該旅人事科。(中略) 沈威志收到求救簡訊 沈威志於前開核定洪仲丘懲罰移送執行案前,曾於102年6月27日22時34分及35分許接獲簡訊內容為「主任好, 我是旅部連下士洪仲丘,由於我攜帶違禁品被懲處禁閉七日,但我有輕微幽室恐懼症,我不知道我能否撐過這七天,我今天有向心衛中心提出這問題,但似乎沒用, 我甚至懷疑整個程序的正當性及完整性,今天剛體檢完,體檢報告馬上出來,今天心衛中心剛約談完馬上明天就送進禁閉室,似乎完全無視我的身心狀況,我承認我 的過錯及接受我的懲處,我只是不確定以我的狀況是否能熬過這七天,以及質疑整個程序的合法性,另外我今日體檢我看到連上士官長拿著飲料過去813請體檢部 門的人,我不知道是否因為這樣以致於我體檢報告如此迅速出爐,還是因為我是屆退人員為了快速懲處而一切程序即可馬虎且粗糙,這整個程序讓我覺得相當無力及 無奈,迫於無奈只好傳簡訊告知主任這情形,有打擾到主任的地方我感到相當地報(應為「抱」之誤植)歉,謝謝主任!」 沈威志身為單位主官,又曾於國防部服務期間兼任資訊安全長職務,對於所屬呈轉洪員悔過懲罰案,明知士官資安違規僅應受申誡懲罰,況核批該簽呈前一日已接收 閱覽洪仲丘上開簡訊,竟未指示業管查明簡訊反映「身心狀況不佳」、「程序合法性」等異常情形,即配合所屬急於將洪員移送悔過懲罰之心態,率予核定洪員悔過 懲罰案簽呈,縱其批註「一、可。二、請旅參謀主任約談該員為何違反規定,另是否有其他申訴。」復於核批簽呈後之102年6月28日7時1分許轉傳洪員前開 求援簡訊予政戰主任戴家有上校並實施約談,惟均係對洪員執行悔過前之心緒安撫,顯屬虛應故事之作法。6月28日上午10時許,洪仲丘由范佐憲以該單位公務 車送抵陸軍269旅禁閉室。(下為操練凌虐過程,請參見四版) 7/3 17:33 死亡操練後… 7月3日16時23分許,輪由李念祖對洪仲丘等4員禁閉(悔過)生實施體能活動課程時,李員亦疏未注意當時危險係數 已達41,未依規定調整操課場地,亦未對洪仲丘體力透支之情形加以注意,仍依課表對洪員等禁閉(悔過)生實施伏地挺身、仰臥起坐及跑步等體能訓練,迨17 時28分許訓練結束後至悔過室內休息,洪仲丘於17時33分許舉手向當時在安全士官桌之李念祖說「報告班長,我氣喘不過來」,李念祖回答他:「你還可以 嗎?」,洪員說:「我剩三天就要退伍了,我不是開玩笑」李念祖先去找簡易急救箱尋找氣喘藥劑未果,便要洪仲丘先調整呼吸,並走到禁閉(悔過)室鐵門,請黃 冠鈞幫忙找陳嘉祥前來處理後回到禁閉(悔過)室,看到洪仲丘在禁閉(悔過)室安官桌旁,李念祖問洪員有沒有舒緩一點,但洪員未回應,且自己一邊答數「一、 二、三、四」,一邊向外走到餐桌旁,並且大聲喘氣,陳嘉祥來到現場,要洪仲丘自己調整呼吸,並去找其他急救設備,嗣後從禁閉(悔過)室外持氧氣鋼瓶進來, 李侑政也跟著進來,陳嘉祥供氧給洪仲丘,問其是否有好一點,並詢問洪員有無氣喘,其答稱有,陳嘉祥又去找氣喘噴劑,並經其同意後供其使用,在氧氣鋼瓶與氣 喘噴劑交互使用下,洪員情況稍有改善,即坐在長板凳上休息,黃冠鈞及李侑政就去處理禁閉生晚餐、李念祖帶禁閉(悔過)生唱歌答數、陳嘉祥將氧氣鋼瓶放回待 命班。 18:01 醫官趕抵現場 嗣黃冠鈞拿餐盤進入禁閉(悔過)室時,見洪員倒地不起,即前去處理,陳嘉祥見此情形,即至待命班安官桌使用軍線聯絡 衛生連,並以手勢指揮李侑政前去協助處理,且請待命班楊○○排長聯繫衛生連連長及待命班人員聯繫救護車,待其看到救護車後即返回禁閉(悔過)室,期間黃冠 鈞和李侑政協助洪員躺平在地上,並拿枕頭置於洪員頭下,嗣黃冠鈞前往帶領轉診之禁閉生張○○返回禁閉室內,因洪員有躁怒表現、持續罵三字經、抽蓄及胡言亂 語的狀況,陳嘉祥、李侑政及禁閉(悔過)生游○○及宋○○分別壓制洪員的手腳等候醫官,醫官呂孟穎少尉於18時1分趕抵現場,因見洪員手腳不停地揮舞且口 中咒罵三字經等語,已呈意識混亂狀態,隨即聯繫衛生連連長夏上尉,獲指示就近送天成醫院急救,將其送上救護車,俟18時19分抵天成醫院急救時,該院診斷 洪員意識不清且體溫達44度等情,嗣於20時10分轉送三軍總醫院治療,延至翌日5時45分家屬放棄急救,以救護車送返台中家中,同日7時12分不治死 亡。 (轉貼到此) 這篇轉貼得多,就討論少點,簡單回答.. 起訴書釋疑/范4人教訓洪 無法預見致死軍高檢與北軍檢指出,包括542旅副連長劉延俊、上士范佐憲、連長徐信正等人屬共犯結構,將負共犯責任,但罪刑輕於戒護士陳毅勳,因為他們主觀上只想教訓洪,無法預見致死的結果。 在「為什麼要把弟弟送禁閉室?」我已經清楚說明542旅的長官們殺人動機是甚麼?但這一會兒542旅的長官們硬拗說他們只是想整洪仲丘,無法預見他被操死。這麼說到底對不對?子曰:君子疾夫捨曰欲之而必為之辭。啥,他們不是君子,而是軍人,殺人犯..算了,現在只需專心回答如果你只想整人,而被整的人卻被你整死,算不算是殺人罪這個問題, 馬總統去年底槍斃的死囚之一,有個縱火犯洪明聰, 『法務部今天執行死刑犯槍決,其中一名縱火死刑犯洪明聰也在其中,他在九年前的三月間,縱火燒死自己的小舅子和小舅子三個年幼的孩子,因為罪行重大,在 2006年5月25號,被判處死刑定讞,當時45歲的洪明聰酒後和太太爆發口角衝突,竟憤而來到位在新北市鶯歌的太太娘家,將事先準備好的汽油潑灑屋內點 燃縱火,火勢一發不可收拾,當場將當時年僅4歲6歲級8歲的妻弟的孩子,和逃生不及的妻舅給活活燒死,法官在2006年依殺人罪判洪明聰死刑定讞,今年 54歲的洪明聰將在台北看守所執行槍決。』 所以我們知道這個死囚是跟太太酒後口角,憤而去太太娘家縱火整整太太,「火勢一發不可收拾」竟意外燒死其他親戚,小舅子跟他三個年幼孩子(不會有人真以為他故意要燒死小舅跟他可愛的三個小姪子吧),所以我們知道,就算本來只是想整整人,沒故意,卻因之害人慘死,那一樣是要槍斃的。 . 後記: 我其實很喜歡在談時事時附帶談些自己長期關注的奇聞怪事,這裡就再拿陳凱倫的銳寶貝搶奪罪為例,陳銳唆使兩個手下去搶錢,其中之一突然拿出防狼噴劑,使被害人無法抵抗,搶了錢回去分贓。檢察官說這是有用藥劑使人不能抗拒的強盜罪,起訴九年九。可是法官卻說陳銳只是要搶奪,無法預知手底下有人會用藥劑,判一年多。後來證據顯示陳銳有用電話遙控,知道手下用藥劑搶錢,並參與分贓,改判兩年。 咳..別問我不是應該判回強盜罪的九年九嗎? 從陳銳這個案子我們知道,542旅唆使269旅操洪仲丘整他,這像陳銳一開始唆使手下搶奪。可是269旅的陳毅勳操個停不下來,把洪操死。這時就像陳銳因一個無法預知仍在逃的手下用防狼噴劑而變成強盜。我們現在已經知道中間這段狠操的時間,542旅都有人去269旅探視洪仲丘,沒錯,就是7/1跟7/3畫面變黑的時候,范佐憲人就在禁閉室裡。所以要比做陳銳在法庭上騙法官吃狗屎般說他不知情,卻被查到通聯有用電話遙控全程緊盯小弟行搶,從搶奪又變回了強盜。也就是說, 叫唆者的罪與執行者的作為有關,執行者是搶奪,叫唆者就是搶奪,執行者是強盜,叫唆者就是強盜。執行者若是凌虐致死,叫唆者..來!大家一起說,當然就是 凌虐致死囉。 那麼,洪案還能不叫集體虐殺嗎? . 那..那不是只要重判,多幾個月,判到兩年嗎? 噗,人家陳銳、陳凱倫跟馬總統私交甚篤,強盜當搶奪辦,你542旅的這些軍士官比得起喔?去 . 還有,雖然高華柱下台後放砲說542旅應有人交代要修理洪,但我們寧可用自己的常識判斷,忘了誰說「法律就是生活」。如果542旅忙忽了老半天,違法亂紀非要把一個剩七天退伍的下士送禁閉,萬一禁閉室一點都不操,都按規矩,也不搞黑畫面,只能幫BMI33的大胖子減減肥,讓洪退伍時又恢復正常體態..那肯定是把542旅的長官們裝孝維,把他們全氣到中風了。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