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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28 12:04:37瀏覽1126|回應7|推薦5 | |
引用文章若珍主張服刑 司法能招架?【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 有個年輕人,請教在法律系當教授的律師老爸:「甚麼是司法呢?」法學教授語重心長的說:「孩子,司法是老子混飯吃的工具,不能直接給你答案,說個小故事,懂不懂要看你有沒有智慧了。」 有兩個人掉到煙囪裡,一個人很髒,另一個人很乾淨。那麼,誰會去洗澡呢?兒子說:「當然是那個身上髒了的人!」你錯了,那個乾淨的,看到髒的人,心想:『我身上一定很髒。』所以是乾淨的人跑去洗澡。身上髒的人,看到對方身上很乾淨,反而沒去洗澡。 我再問你,他們兩個人,又掉到同一個煙囪。你說,這回誰會去洗澡?兒子心想,我可不是笨蛋:「哈,當然是那個身上乾淨的人跑去洗了。」律師老爸笑了笑,又錯了。身上乾淨的人,發現上次洗的時候並不髒;而身上髒的人則相反。他頓悟了上次乾淨的人為什麼急著洗澡的原因。所以這次是身上髒的人跑去洗澡了。「嘎!」兒子下巴差點合不起來。 最後一個問題,他們倆人第三次從煙囪掉下來,誰去洗澡?兒子氣了起來:「當我是馬總統嗎?」大聲回答道:「當然是那個身子髒掉的人!這還用問?」法律系教授露出詭異的笑容,緩緩的說:「你看過兩個人掉到同一個煙囪,一個髒了,一個卻很乾淨的事情嗎?」教授吞了口口水:「這個就是『司法』。」,年輕人如悟證道:「我也明白了,這就是『智慧』。」 陳長文在文章裡問道:「首先,如果當天健康評估結果是要入監,那吳淑珍可不可要求複檢呢?如果不能複檢,那吳女士會不會主張法令對基本人權保護不周,提出抗議?反之,台中監獄拒絕收監。執行檢察官有沒有請求複檢的權限呢?」 有人說:「陳律師的這個問題很犀利...但是這麼問是甚麼意思呢?」這麼問,是『還好培德醫院評估吳淑珍不要入監』的變相說法。如果當天評估要入監,吳淑珍就提複檢,第一次評估的醫生要迴避,再進行第二次評估。這個時候,應該要有律師在場,才能主張吳淑珍的法律權利。經過三次評估,上訴最高評估單位,發回更評,最後定讞可以入監,又匆匆過了十數年。吳淑珍總是會老的,於是,由法務部長上呈總統,提起非常評估,再回歸原始評估流程,最後還是不用入監。陳長文律師本色,幫馬總統縱放吳淑珍找出來的理由,端的是厲害無比,勝過滿朝馬屁佞官和所有媒體名嘴。 「不對呀,陳律師也有問『台中監獄拒絕收監。執行檢察官有沒有請求複檢的權限呢』,這又作何解?」陳律師這段話是空話。我們只需用同理心,站在檢察官的角度問:「天底下難道只有你馬總統...不,台中監獄會當好人,我檢察官就非當壞人不可?」請問檢察官跟吳淑珍有私仇嗎?關吳淑珍他能拿獎金嗎?還是可以升官呢?你檢察官法務部的同事台中監獄都說不關了,你有必要去得罪同事嗎? 再往下想,那就更加乖乖不得了了。台中監獄拒收阿珍,馬總統都只能尊重了,你一個小小檢察官是哪根蔥啊。『不怕馬總統再噗文臉書,說他對你很憤怒嗎?』 有人問:「那陳律師又提『應收監卻拒絕收監』或是『不應收監卻予以收監』的這個問題,不是再再表明他是很客觀公正的看待馬總統放吳淑珍的事件嗎?」 陳律師要大家去看去年大法官剛針對監獄行刑法作成釋字第六七七號解釋,我是愈看愈迷糊。那篇釋憲文是針對受刑人是關滿當天中午可以回家,還是再隔一天中午才回家的問題所做的解釋。講的是國家『不應收監卻予以收監』的問題。高山仰止,景行行止。高明的律師,連烏龍轉桌的本事,都要搬出大法官釋憲法條為之。陳律師,人家吳淑珍明明是國家『應收監卻拒絕收監』的啊!煩請您找出正確的案例,別再混淆視聽了,好嗎? 陳律師把『應收監卻拒絕收監』或是『不應收監卻予以收監』混在一起談,要幫馬總統放吳淑珍,破壞法治基石,樹立貪污犯連一天的不用關的典範說項。如果循陳律師的邏輯,等大法官解決完『應收監卻拒絕收監』或是『不應收監卻予以收監』的疑義,是否還要再解決『應評估卻拒絕評估』或是『不應評估卻予以評估』的問題呢? 有人搔了搔腦袋:「那現在已經評估完不予收監了,應該要先釋憲檢察官『應請求複檢卻拒絕請求』或是『不應請求複檢卻跑去請求』的問題才對!」 哈佛法律系的老師請同學們『對其他國家司法不公的問題,發表個人意見』, 非洲同學:甚麼是『司法』? 歐洲同學:甚麼是『不公』? 美國同學:甚麼是『其他國家』? 中國同學:甚麼是『個人意見』? 台灣同學:甚麼是『對~~』? 陳律師擺明了是要大家『見樹不見林』。提出一堆問題,看似複雜難解,事實上,這全是律師混飯吃的手法罷了。馬總統放吳淑珍,真正的問題,在於台灣人始終弄不明白的『對與錯』這個問題上。拜託,陳律師,別再問出個『應該對卻說不對』與『不應該對卻當是對』的題目,把台灣老百姓搞得暈頭轉向,腦袋打結了... 從國際社會的角度來看,中國人管理的四個地方,所使用的法律根本原則,可以條列如下: 中國: 一切禁止,包括法律允許; 新加坡:一切禁止,除非法律允許; 香港: 一切允許,除非法律禁止; 台灣: 一切允許,包括法律禁止。 不過,關於台灣的那條原則,只適用在台灣某些不是一般人民的人身上。而台灣的一般老百姓,請參考那一個中國的原則。 陳長文律師在文章最後,做了如下的結論,他說:『法務部等單位應該從吳淑珍案,整理出通案面問題,例如建構收監與否的周延判斷程序,包括拒收的案例、類型?救濟程序?最後如何處置?健康轉趨穩定後,如何返監服刑?等等。現行監獄行刑法規範密度顯然不足,亟待修正。馬總統、法務部長以及司法院長守憲守法,固不能介入個案,但對於上述通案的司法改革卻是絕對責無旁貸的。』 有人問:「關於陳律師的這段結論,又該如何看待呢?」就把台灣使用法律的原則,加上幾個字,使成『台灣: 一切允許,包括法律禁止。如果遭惹非議,就當成是法律不周延,請法務部研究辦理。』 陳律師說了大半天,到頭來,馬總統不關吳淑珍,竟然是台灣法律的錯!把陳律師結論裡的法律術語,翻成白話,就是:『唉,法條不夠嚴謹,才關不了吳淑珍的。大夥就平心靜氣,坐下來好好商議,如何把吳淑珍的個案視同通案。馬總統干預司法,干涉吳淑珍個案的問題,不就全都解決了嗎?』 陳律師這招,其實培德醫生也早就用過了『萬一收治了吳淑珍,她要是死了,我這個醫生,豈不是大大的該糟嗎?』治不了吳淑珍,讓她死在牢裡,真正說起來,是誰的責任呢? 可以生而生,天福也;可以死而死,天福也。可以生而不生,天罰也;可以死而不死,天罰也。----列子沖虛經。 有人說:「難怪陳律師這招,看起來好眼熟?」沒錯,馬總統日前把中國視同對岸或大陸,一口氣就把被中國江平,趙磊欺負,被韓國,菲律賓瞧不起的國際間國格問題,直接當成是國內事務。馬總統主管外交、國防;國內事務,請找行政院研究辦理。 馬總統不干預個案。有的個案他不干預,不想干預,無心干預;有的個案,他有隱而未顯,強大的影響力,他就會讓下屬仰承上意,好使其看起來,不是他干預。 馬總統干預完個案。如果挨了罵,會先裝可愛,裝無辜,好比抿嘴微笑,重複說著「謝謝」之類;裝不過,就佯裝自己也很生氣,再觀望一陣,看看風頭;實在不成,就只得請能言善道,專掰大水庫故事的大律師出手。馬總統會說:『唉,大家都誤會了,放了吳淑珍,樹立貪污犯不用關的典範,這不是干預個案。典範也者,有一就有二,風行草偃的意思。請大家准照陳律師的說法,就把個案視同通案...嗯,既然這是通案裡的第一個個案...那還有甚麼好客氣的?』 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金剛經。 嘆曰: 司法像月亮,每天不一樣,該關時不關,不該放又放; 阿珍若想關,母豬能上樹,做夢也不行,嚇死馬總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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