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記:轉貼盛治仁用司法把台北市長候選人意圖使其不當選的送去關以後發表的文章:
盛治仁/一個是事實,一個是言論自由… 【聯合報╱盛治仁】 控告馮光遠先生其中的一個官司日前判決定讞,終於獲得勝訴。努力了兩年多,花錢花時間又傷神,就是為了要爭一個是非。台灣的媒體和公共論壇討論事情的方式,尤其在選舉期間,事件真相往往在第一時間無法釐清,只能透過後續的司法調查或訴訟去還原真相或尋求公道,但是這兩年多來的經驗,得到的卻是很複雜的感受。 這次的訴訟勝利,是因為被告用侮辱性言詞罵人,其實這個部分相對反而不重要。我比較在意的是,當時針對「夢想家」的一些指控,如圖利廠商和「開一次會領出席費兩萬元」等等不實說法,雖經三次發回更審,最終檢察官還是以言論自由保護與可受公評之事為由,予以不起訴處分。基於民主素養,我雖然尊重並接受結果,但是不能認同。 台灣到現在大家會感覺沒有是非,好像每一件事情都是公說公有理,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對言論不用負責。世界上所有的自由都有相對應的責任,言論自由當然也不例外。跳開法律的邏輯,「夢想家」的事情,從第一天跟社會大眾的說明開始,就是事實的真相,迄今也完全沒有改變,當時卻被嚴重抹黑。可是如果連這樣明確的指控都能成為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難怪我們一般民眾對於絕大多數自己未涉入的事情都無法了解,因為總是有兩種說法存在,一個是事實,一個是言論自由。 司法檢調單位要保障言論自由的出發點是好的,我們也絕不願意台灣再回到以言論和思想入人於罪的白色恐怖,所有的觀點和看法,不論是否偏激,都應該被保護。但另一方面,言論自由也不是商品,或是作秀的工具,正因為其可貴,更應該要珍惜善用,讓社會上惡意抹黑和侮辱性的言詞,負起相對應的責任,才能夠讓社會有正常合理運作的軌道。 司法體系應該深思,現階段的台灣,在言論自由的保障和言論責任的擔負上,應該找到什麼樣的平衡點,這將決定我們的社會是一個什麼樣的社會。有些看法引用國外經驗,認為讓言論市場自由論辯,真相必能浮現,但不一定在台灣適用。因為一方面部分媒體政治立場分明,對事件不會平衡報導,另一方面國外公民社會成熟,亂說話的人其實會有各種有形無形的制裁,決不會有今天在媒體亂講話,明天還能繼續談的現象。數年前有位用雙關語開林書豪玩笑而涉及辱華的ESPN記者,隔天辭去工作,就是一個顯例。而相關民事訴訟如獲判有罪,賠償金額也都是天價,這些都是台灣跟國外經驗不一樣的地方,還是需要司法來釐清真相並仲裁爭議。 許多人面臨類似情況,多數覺得事情既然發生,就是自認倒楣或息事寧人,為自己圖個清靜,但卻是變相鼓勵不負責任的言論持續發生。我希望更多人面對此情況時,能選擇勇敢地面對,願意到法院將是非談清楚。至少能夠讓毫無根據的說法,必須在法律面前交代當時言論的基礎何在。越多人願意這樣做,就越能制約無根據的抹黑與指控,或是侮辱性的言詞充斥於社會。目前還有跟馮先生的好幾件訴訟正在進行中,我會繼續堅持下去,盡個人的力量,去貢獻於這個運作軌道的建立。這個風氣的改善,跟藍綠完全無關,台灣的公共領域過去幾年來被抹黑傷害的對象不分藍綠,如果能夠有效改善,或能有助於整體亂象的減緩。 (作者為前文建會主委)
法官判盛治仁兩點,名譽如狗屎豬糞這是真的,但說盛治仁是人渣公務員則傷害他的人格。鄉親啊,大家看到沒?我認為法官為什麼認同盛的名譽如狗屎豬糞?因為他根本不是告他所最在意的事:
在意的是,當時針對「夢想家」的一些指控,如圖利廠商和「開一次會領出席費兩萬元」等等不實說法
這一告下去,請看審計部的調查報告:
(夢想家弊案)有逃避監督、金額不清、違法 核銷等情形。報告還點名兩個晚上就燒掉二億多元的夢想家音樂劇,不但先指定廠商再辦理採購程序,且未評估室內外演出差異,致經費由三千五百萬元暴增至二億 二千九百餘萬元,「影響政府節約形象」。審計部查核指出,文建會期補助民間提案活動,部分涉分批公告採購,規避政府採購法及補助機關監督,甚至還有違法拿 非活動期間的憑證核銷,補助比率也超過規定;部分補助地方縣市的活動,還發生重複執行的情形。
看到沒,盛治仁如果真的敢告這段,搞不好變成誣告喔,原本我以為看到馬總統這個人渣公務員,貪污特別費時拿別人大額發票核銷,事後還得從地下黑洞找出一堆小額發票補證只是偽造文書,這已經夠叫人開眼作舌了,但是這裡我看到盛治仁在那個貪腐夢想家弊案裡,可以逃避監督、金額不清、違法 核銷都沒事,還能「規避政府採購法監督,違法拿非活動期間的憑證核銷,補助比率也超過規定;部分補助地方縣市的活動,還發生重複執行」這樣都還能平安下台,一點也不用被司法追訴,讓老百姓兩億三千萬的民脂民膏這樣平白消失,這樣還不打緊,盛治仁竟然還敢一再重提夢想家弊案而不知恥,甚至告到馮光遠去坐牢,簡直比那個人渣公務員還叫人感到驚異,
法官想必也是人同此心,這種人的名譽,如果不像狗屎豬糞,甚麼樣的人才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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