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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了459元的稅款,逕以行政執行查封義務人的財產
2009/04/16 01:17:55瀏覽3213|回應1|推薦1

 

圖一

這是我最近處理的案件,我想把這個經驗寫出來供參考。  

我的家人在 四月十日 收到郵局的函,如上圖(一)

 該函正本收受者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行政執行處,副本給台中縣地方稅務局及納稅義務人。

內容係以郵局存簿儲金不帳戶結存餘額『不足扣押』逕送移送機關憑辦。

納稅義務人收到這復函始知被行政法院執行扣押。如圖二:執行命令 

前提說明:行政執行稅款係459元本稅,其餘為怠金及手續費共計為595元,該違法執行命令係於銀行扣款時始知執行命令。 

起因:稅捐人員對未合法通知,而97年稅款已繳納,竟以行政執行96年地價稅款,而所通知地址房屋早已拆除,而郵局違法為寄存送達,而郵局復函執行處公文用語錯誤,簡言之,就是一堆行政機關人員及郵局接連出錯...所以不到三個工作天,從原本的死不認錯,到發公文更正的更正,回函的回函,道歉的道歉,撤銷的撤銷... 

 PS我想澄清的是為何要對區區幾百元的執行努力,那不是錢的問題,而是面對事情的態度,其實這件事背後還有很多問題可以著墨,但我不是想要有人受懲,所以我就此打住,我只是希望不要讓其他人再受到公權力的無理摧殘而已。 

對於突如其來的執行命令的郵局扣款,任何人都會驚訝,所以向行政執行處查詢,始知法院係以寄存送達為合法送達,而逕為扣押納稅義務人的帳戶。我直接找到該案的行政執行官,但執行官仍一副寄存送達也是合法送達,並未對我所提的問題做合理解釋,反正他就只會說:是合法程序的扣押…,絲毫未有任可檢討的態度。所以我決定自力救濟,以下是本案件的處理情形:

所以我發了第一封至郵局總局的信箱:內容約為

本人從未收到該項地價稅追繳單,寄存送達的投遞地址早已拆除,如何對一空地為寄存送達, 貴局送達方式顯為粗糙。…  

我又發了第二封至法務部的信箱:內容約為

一.納稅義務人從未收到該項地價稅追繳憑單。97129送達不到地址早已拆除,郵局所為寄存送達顯為錯誤,況該房子早已不在,本人根本無從知悉本案。

二.於97年度的地價稅均已為繳納且均能送達至本人居所地,何有增生96年度527(本稅459元加怠金)地價稅, 貴處逕對僅527元稅款為執行,而不知踐行義務人之其他通知方式,則此執行方法太嫌粗糙,亦對造成人民權益受損。

三.試問就區區527元地價稅而須如此大作為嗎?有無符合比例原則?是否有以官逼民呢? 

我打電話給稅捐處問了承辦人員,承辦人員支支吾吾的,只說300元以上的稅款依規定要送執行,那我問她97年的稅款是否已繳納,而不僅地價稅、房屋稅甚至任何的稅捐是否都如期繳納?請問為何強制執行案件如此輕忽未為查明?承辦人員表示係以戶籍地為寄送。

我又問她:請問一下,那個戶籍地的地址是否已辦拆除登記?承辦人員表示:因房屋稅與地價稅是不同人承辦所以不會知道。仍認為這樣的行政執行無疏失,我氣憤的直接掛斷電話,因為我知道,如果沒有投書,行政人員是不會認錯的。 

所以又發了第三封信函給稅捐稽徵處,內容約略為: 

本人從未收到該項地價稅追繳單,經電話查詢始知以郵局為寄存送達,但該房子早已不在,本人根本無從知悉本案。
97年度的地價稅均已為繳納且均能送達至本人居所地,何有增生527元的地價稅,經查係96年地價稅,則:
1.試問97年義務人已繳納數千元的地價稅,則可能不繳納本稅459元的稅款?
2.97年地價稅既已繳納,則 貴局何將96年僅459元稅款逕付執行?
3
.本人通訊地為 貴局所知悉,本人配偶及房子均設在上開地址為何 貴局不為通知其他地址,而逕送至行政執行處,此舉實有以官逼民不思便民之道

4.殺雞用牛刀的收取稅款方式、來懲罰納稅義務人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行政強制執行前應踐行一切程序合法通知納稅義務人後始能用此強制手段,而  貴局竟不為其他通訊地址為送達,逕率斷送至法院執行,實令納稅義務人氣憤。

5. 貴局所寄受之地址早已拆除,  貴局已辦妥拆除登記而無房屋稅問題,則本人實無從收到公文。
6.本人原一按時納稅之義務人,  貴局對依法納稅之義務人,竟如此率斷以區區459元之稅款逕付強制執行、而不為便民或其他方式通知,此舉致納稅人之權益受損及有損人民的感情及名譽、實令人氣憤難平。

郵務士的送達則係未依規定送達,且對查無地址誤寫查無此人,而違法為寄存送達。所以寄存送達的郵局來電致歉。

稅捐處也緊急來函撤銷執行處分。如圖三

寫這種敘述性的很拉雜,也很累,下次我再也不要做這種事了。 

實務上還有許多類似處理的案件,更是困難很多倍,要不是這次相關人員接連出錯,行政機關根本不會這麼輕易就撤銷處分的。

後來的結果,郵局的復函『不足額』扣款係用詞錯誤,應為「足額」,原先郵局經理認為只是字詞用錯的小疏忽,到後來緊急發文至執行處及稽徵處更正。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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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里沙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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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可以選擇,你會買這種保險嗎?
2009/08/16 01:20

繳健保費的時候,政府說這是福利,讓人生病不用憂慮

現在如果失業沒錢續繳保費,健保卡很快就會失效,但失效期間的費用還是繼續算....

久一點還是無法加保,逕自查封財產也是追債的手段之一.

現在如果失業....不光要愁生活費,還得煩惱健保跟國保

"政府不管用任何名目,凡跟人民收的錢,都是稅"

在台灣,一出生孩子就是納稅義務人


你如果滿足,即使今天將丟下一切,你都能夠毫無痛苦地做到。
                     ~宗南嘉楚仁波切
姚風鈴(juie3087) 於 2009-08-17 08:19 回覆:

行政執行有其執行立意及目的,我並不反對該強制執行,而時對行政機關濫用執行,而且行政執行是最後.不得不的手對,本應踐行一切合法通知程序,始可進行,就此項異議手段就是要讓行政機關不要以為人民是笨蛋

這件事情最後退款行政人員還是不懂踐行程序及拖延時間,那個自認無辜接手別人工作的公務員事後態度有比較積極,不過我花了好多唇舌,這種把公務員當成鐵飯碗,天不怕地不怕的人還不少哦

同理繳納健保費,對於無法繳納的人在特定情況下可為免除或是分期繳納

沒有錢就沒法辦事,納稅是人民的義務,不過權利義務是相輔相成的,如果說孩子一出生就是納稅義務人,那麼孩子先得享受教養的權利,但國家對孩子的保護又做了什麼?

納稅是人民義務,但社會福利制度的完備落實才是最重要的

現在貧富差距愈大,所以課稅比例也應有所調整,才能符合實質公平

所以政府在這裡沒有做好...

一起為台灣加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