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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證券化移轉不動產的節稅規劃是否合算,還是值得三思
2008/08/06 16:06:13瀏覽1380|回應0|推薦9

劉裕(化名)是月盛貿易公司董事長,在敦化南路擁有約140坪的辦公室,市價約6,000萬元,公告現值也達2,400萬元。因為月盛貿易公司剛好需要辦公室,劉裕就將敦化南路的辦公室賣給月盛貿易公司,但由於月盛? 膝! q經營不善、年年虧損,雖然資本額有3,000萬元,目前股權淨值只不過500 萬元,若要購買此辦公室實屬不可能,因此劉裕便借2,000萬元給月盛公司,作為購買辦公室所需資金,並由月盛公司按月付利息給劉裕。另一方面,因月盛公司年年虧損,劉裕自覺年紀漸邁,經營觀念跟不上時代腳步,所以當劉裕的兒子劉恆(化名)學成歸國,劉裕便將月盛公司按股權淨值賣給兒! 子! 。

依遺產及贈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財產以贈與論,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該價款並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因此父子之間的財產移轉,只要能提出支付買賣價金的事實,且支付者的資金來源極為明確者,還是可免課贈與稅。

而劉恆向劉裕購買月盛公司全部股權,雖然該公司資本額3,000萬元,但目前淨值僅剩500萬元,最後按500萬元成交,並檢附資金流程及資力證明,由於本案例屬於一親等間的財產移轉,經國稅局審查後,准以「買賣? v? {定,並核發免稅通知函,劉恆才辦理股權移轉。

以本案例而言,被投資公司因無力向董事長劉裕購置房地,乃由董事長借錢給公司,再以此資金向董事長購買房地。若劉裕的身分是華僑,在國內並無固定住所,則公司交付給他的利息可按20%扣繳,而公司列報此利息為當期財務費用,因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為25%,就整體稅負而言,還有5%的節稅效果。

假設劉裕並非華僑,其將資金借予公司,不但有利於公司購置財產,還可將市價6,000萬元的辦公室,以500萬元的股權價值賣給子女。在本案中,劉裕將不動產售予月盛公司,再將月盛公司股權賣給兒子劉恆,雖不動產屬月盛公司所有,但月盛公司最後屬於劉恆所有,等於是透過間接的方式讓劉恆擁有不動產,也是將不動產財產予以動產化或證券化的最佳例子。

但要注意的是,劉裕出售房地產給月盛貿易公司,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及財產交易所得稅,出售股權給兒子要課徵證券交易稅;且不能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移轉,否則還是可能被補徵贈與稅。

再者,雖然劉裕透過節稅規劃,將房地產以證券化方式移轉給兒子,但仍擁有月盛公司2,000萬元債權,若月盛公司償還借款給劉裕,將來劉裕不幸過世後,仍應列入遺產,課徵遺產稅;但若劉裕沒有事先移轉房地產給兒子,將來以繼承方式移轉,只要按公告現值申報遺產稅,且免繳土地增值稅,因此透過證券化移轉不動產的節稅規劃是否合算,還是值得三思。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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