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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6 23:18:31瀏覽332|回應2|推薦19 | |
馬總統宣示「讓酒駕者失去自由24小時」,個人極度贊同這理念,但須透過修法,否則有侵犯人權之虞。問題在於應該修什麼法呢? 新聞媒體大多聚焦於修改刑事訴訟法預防性羈押議題,但我認為總統應該不是這個意思!現在可以做的,就代表要有法律依據,或至少要能很快速修法完成的。就比較修改刑事訴訟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說,後者顯然比較容易些,對人權侵害程度也輕微許多。舉例而言,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有以下規定: 第72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10)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譁,妨害公眾安寧者。 第85條(妨害公務之處罰1)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譁,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第19條(處罰之種類) 處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二、勒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 四、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六萬元。 五、沒入。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只要將上開法條構成要件修正納入酒駕行為,並加重為拘留處罰,或以有妨礙公務為前提,縱然不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之醉態駕車交通危險罪,但得經法院裁處拘留,至少讓行為人失去自由24小時,最多120小時。我想這應該比較符合馬總統的原意,至於擬定刑事訴訟法預防性羈押條文修正草案,要怎麼做原本就是法務部職權事項。
刑事訴訟法預防性羈押法條也不是不可以修,但如果從預防角度觀察的話,政府首先應當以身作則而將台灣菸酒公司關掉,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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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