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5/07/17 10:59:20瀏覽196|回應0|推薦7 | |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 阿嘉伯 今天要碎碎念本網站的事件 網路上有一種人 去其他網友處看她的詩詞圖片 結果呢 把自己喜歡的 擅自竊取 存到自己的部落格照片簿裡面欣賞 雖然沒有PO在自己的部落格 但是未經當事人允許 私自複製存檔 此舉已造"偷竊"的刑事罪 若經當事人舉發 刑事案件是不得和解
|
|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