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9/06/30 22:10:01瀏覽1932|回應1|推薦0 | |
記者鮑建信、蘇福男/高雄報導〕劉姓車主將愛車借給張姓友人使用,國道飆時速170公里,超速60公里,被吊扣汽車牌照,地院調查手持雷射測速槍有誤差值,超速有可能低於60公里,即不符吊扣牌照規定,判決撤銷原處分;對此,當初告發的國道五隊表示尊重。 據了解,去年11月17日晚上,張某駕駛劉女小客車,途經國道3號南下408公里處,被警員手持雷射測速槍測得時速170公里;由於超速達60公里以上,依法吊扣車主汽車牌照3個月。 劉姓車主不服聲明異議,指測速槍既為機器的一種,應容許有誤差,並非完全準確。 她說,違規地點限速110公里,扣除誤差值,本件超速即有可能低於60公里,則不符合吊扣汽車牌照規定,請求撤銷原處分,改為不罰。 郭姓警員作證指稱,當時測距444公尺,且雷射測速槍比雷達測速準確,因雷射是以紅外線光束測量速度,雷達是以電磁波,較易受干擾,並提出檢驗合格證書,但不否認有誤差值。 承辦法官調查,雷射測速槍乃由手動操作的器械,本身並非完全準確無誤,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確有每小時2到3公里的誤差值,認為車主主張有理由,判決撤銷原處分。 |
|
( 休閒生活|生活情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