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討論汽機車改裝排氣管是否製造噪音之前,首先我們必須先了解什麼是「噪音」?「噪音」的定義為何?
噪音管制法
依「噪音管制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所以想當然爾,汽機車改裝排氣管之音量是否構成製造「噪音」,其判斷基準即在於超過「管制標準」!因此,接下來就要來探討噪音管制法所規定的標準到底在哪裡?
依「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同條第3項規定:「使用中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項目、程序、限制、檢驗人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所以從第11條第3項我們可以小結:使用中的機動車輛之噪音管制標準,在噪音管制法裡面是沒有詳細規範的,應該是放在另訂的行政命令裡面,所以我們必須往下一層的命令去探索(按:我國法律結構屬金字塔型,最上位是憲法,第二層是法律,第三層是命令)。
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
依環保署、交通部會銜訂定發布之「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第2條第1 項規定:「使用中車輛噪音管制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不定期於停車場 (站) 、路旁、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港區或其他適當地點執行原地噪音檢驗,必要時會同有關單位辦理。」,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原地噪音檢驗係指車輛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量其原地噪音量。」,這裡我們又有了新發現:使用中車輛量測噪音值,是針對原地噪音進行檢測,而且是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檢測。這下可好!噪音「管制標準」不但沒找到答案,卻又冒出「一定引擎轉速」這個新問題!沒關係,讓我們繼續探討下去。
不過「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中有一些規定值得我們注意!該法第4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執行使用中車輛噪音檢驗,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測方法為之。」,第2項規定:「前項檢驗結果應交付受檢驗人。」,由此可知,量測使用中車輛噪音,是有「規定量測方法」的,不過在這裡我們還不知道「規定量測方法」是什麼(後面會有答案),而檢驗的結果依規定是要交給我們受檢驗人的(按:這是一定要的,才能作為反告監測人員的證據)。
另外該法第五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執行使用中車輛噪音檢驗,應由配帶有關證件之稽查人員為之,必要時,並得穿戴背心或臂章。」,第六條規定:「依本辦法執行使用中車輛噪音檢驗之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格並取得合格證書。」,所以我們接受檢測噪音之前,務必要確認稽查人員的證件,可不能讓阿貓阿狗來亂檢測;同時我們也不能排除噪音檢驗人員其實沒有取得合格證書之可能性(以前就曾發生過警用測速雷射槍未通過國家標準之缺失),所以這也是為未來保留告噪音檢驗人員的證據。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
言歸正傳,接下來我們再看到環保署、交通部會銜訂定發布之「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第2條第2款規定:「二、原地噪音標準值:指車輛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出之原地噪音量。」,同條第5款規定:「五、使用中車輛檢驗:指主管機關不定期於停車場 (站) 、路旁、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或其他適當地點,對車輛噪音情形所為之檢驗。」,看到這裡大家一定快受不了了,為什麼中華民國的法律要訂得如此囉哩叭嗦,看半天看到第三個法規還是沒有我們要的答案!(按:或許這就是吾等法律人存在之價值吧!?)重點來了,依該標準第3條規定:「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如附表。」,終於,管制標準出現了!依該附表規定(以下以125c.c.機車為例),第一期標準的使用中車輛原地噪音的標準,是新車原地噪音檢驗值99dB(A)加5 dB(A);第二期標準的使用中車輛原地噪音的標準,也是新車原地噪音檢驗值99dB(A)加5 dB(A);第三期標準的使用中車輛原地噪音的標準,是新車原地噪音檢驗值94dB(A)加5 dB(A);第四期標準的使用中車輛原地噪音的標準,是新車原地噪音檢驗值94dB(A)加5 dB(A)。(按:其中另有規範某些年度後出廠之車輛,不能高於當年度「新車型審驗上限值」,該上限值目前還在確認中。)
CNS 5799 D3058
依照其附表備註所示,噪音量測方法是以CNS 5799 D3058進行測試。看到這裡,大家應該已經頭暈眼花了,但是打起精神,重要的量測方法就在這裡。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機動車輛噪音量試驗法」(總號5799 類號D3058),依所附檔案共有14頁,在此僅介紹重點,有興趣的人請慢慢研究,有心得並請分享。
1、第1頁的3.4規定:額定引擎轉速(rated engine speed): 引擎製造廠所規範最大輸出淨功率(rated maximum net power)對應之轉速, 以下以S代表該轉速。(按:這個很重要,這個S就是測量時「一定引擎轉速」的計算基礎。)
2、第2頁的5.1.2規定:測試前車輛須以適當方式暖車至車輛製造廠規定正常行駛狀況。
3、第4頁的5.3.1規定:測試時須無雨, 溫度介於0℃至40℃, 在微音器高度之風速(含陣風)小於5m/s。
5.3.2規定:背景噪音應與量測值相差至少10 dB(A)以上, 如二者差值介於10 dB(A)~16 dB(A)之間, 則量測值應扣除依圖4 之補正值校正之。
5.4規定:測試時以微音器對準音源為原則, 並加裝風罩(windscreen)。
4、第5頁的6.2 引擎轉速設定,這個是重點中的重點!
6.2.1規定:汽車引擎轉速設定在(0.75 S±100)rpm。
6.2.2規定:機車若S > 5000 rpm, 則引擎轉速設定在(0.5 S±100)rpm。
6.2.3規定:機車若S ≤ 5000 rpm, 則引擎轉速設定在(0.75 S±100)rpm。
6.5規定:連續三次有效測試結果之差異, 須小於2 dB (A)。備考: 原地噪音測試期間引擎轉速、風速或背景噪音等超過規定範圍時,該次視為無效測試, 不列入紀錄。
小結:依上面提到的所有資料,我們可以整理出一些頭緒與步驟,也就是當我們不幸被攔停要求檢測車輛噪音時,我們可以提出下列質疑。
1、下雨不可測、風速過大不可測;背景噪音需先測出以供補正校正。
2、量測人員需佩帶證件,並須為領有合格證書之人。
3、量測人員需先提出受測車輛之引擎最大輸出淨功率對應之轉速,無法提出則不可檢測。
4、受測車輛(如機車),如無引擎轉速表,無從設定受測引擎轉速,則當然不能檢測。
5、測試期間引擎轉速、風速或背景噪音等超過規定範圍時,該次視為無效測試, 不列入紀錄。
結論: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機關必須遵守,無須多言。然而行政機關常常為達其目的,不擇手段,甚至違法行事,屢見不鮮!既然行政機關難以保證其公務員時時刻刻遵守法律、依法行政,則人民自當了解法律,並運用法律以自保。汽機車改裝排氣管並未違法,是我們一再陳述的「事實」,但汽機車改裝排氣管的確難保不會製造噪音,但行政機關如欲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對於汽機車改裝排氣管以胡亂檢測並開單處罰,則為法律所不許。本文之目的一方面即在於使熱愛汽機車改裝的朋友們能夠充分了解法律,以在面對不當舉發或檢測時能勇敢捍衛自己的權益;但另一方面,本文亦不贊成損及他人的改裝方式(如排氣口過高噴人、無防燙蓋、超大聲砲管等),雖然政府機關對於汽機車改裝品尚未有一致性法律規範,然而透過改裝族群及製造廠商的自我規範,未嘗不能達到效果!此亦是本文所希望促成的目標。後續系列文將針對「改裝」不全然違法作詳盡說明,並舉出申訴及異議成功之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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