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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6 15:39:01瀏覽361|回應0|推薦0 | |
A252-以和平共存行電腦司法(A228&248&M50) JCW, 2009/04/04.版權所有. ★☆★☆★ 超快速交通車: 用滑鼠左鍵點一下就可進入 ▼ (1). "未來世界的政治主張" 原稿,請看:https://city.udn.com/61613/forum 世聯WodFed城市 (2). "未來世界的政治主張" 整理後稿件,請看:http://blog.udn.com/jcwang00/article 世聯城的部落格 (3). 說笑雜項,請看:http://blog.udn.com/jctheoldman 用膝蓋想部落格 (4). 接龍創作,請看:http://blog.udn.com/JC00 外太空的009部落格 ~~~~~~~~~~~~~~~~~~~~~~~~~~~~~~~~~~ "共存(Co-existence)" 就是 "和平共存(Peaceful Co-existence)" 的簡稱。 我曾經在第A13號拙作裡談起共存,說:"我人講求的道德是以真、善、美為基準的;凡是思想和行為有欠真、欠善、欠美之處就是失德。這「道德以真、善、美為基準」其實是錯的;從古到今誰真正的能夠做到既真、且善、又美?千準萬確的道德基準應該是「共存Coexistence」"。 然則,何謂共存呢? "共存" 有兩種解釋:其一是政治性的,其二是一般性的。 [政治性共存 (並非本文要討論的題目) ]:"政治性共存" 並不是本文要討論的題目;但是,我人有切實認知它的必要!它在維基百科網站 "和平共存的五原則(Five Prin-ciples of Peaceful Coexistence)" 一文中有詳細的英文說明;其中文本則極簡略,摘錄如下: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PROC)提出的國家外交綱領性政策。其具 體內容為: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 共處。 1953年,當時PROC的總理周恩來在會見與PROC存在著領土糾紛的印度政府代表 團時,第一次正式向國際社會提出。 1955年4月29日,中印雙方簽署《中印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及交 通協定》,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寫入序言。這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第一次寫入正式 的國際檔。同年6月28日,中印兩國總理發表聯合聲明,聲明指出[1]:"最近中國和 印度曾經達成一項協定。在這一協議中,它們規定了指導兩國之間關係的某些原則,這些原則是:甲、互相尊重 領土主權;乙、互不侵犯;丙、互不干涉內政;丁、平等互利;戊、和平共處。兩國總理重申這些原則,並且感 到在他們與亞洲以及世界其他國家的關係中也應該適用這些原則。如果這些原則不僅適用於各國之間,而且適用 於一般國際關係之中,它們將形成和平和安全的堅固基礎。而現時存在的恐懼和疑慮,則將為信任感所代替"。 其後,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在很多國際場合被多國代表共同接受為處理國與國關係之 準則」。 [政治性和平共存是冷戰期內傾蘇邦國發展出來的論調]:維基百科的 "Peaceful coexistence - Wikipedia" 說 (JCW譯):Peaceful coexistence was a theory developed during the Cold War(中文) among Soviet-influenced Communist states that they could peacefully coexist with capitalist states. This was in contrast to antagonistic contradiction principle that Communism and capitalism could never exist in peace. ("和平共存" 是冷戰期(1940~1990)間傾蘇的共產主義邦國發展出來的,認為它們可以與資本主義國家和平共存的假說。此說適與共產主義與資本主義絕對不能兩相和平存在之兩相矛盾敵對之說相反)。The Soviet Union applied it to relations between the western world and in particular, the United States and NATO countries and the nations of the Warsaw Pact.(蘇聯應用此說於西方國家,尤指美國、北大西洋公約組織、以及華沙公約諸國)。Debates over differing interpretations of peaceful coexistence were one aspect of the Sino-Soviet split in the 1950s and 1960s.(對此和平共存的意見相左為造成中蘇在1950至1960年代分道揚鏢原因之一)。During the 1960s and early 1970s,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its founder, Mao Zedong, argued that a belligerent attitude should be maintained towards capitalist countries, and so initially rejected the peaceful coexistence theory as essentially Marxist revisionism.(及至1960至1970年代,PROC,在建國者毛澤東領導之下,主張對資本主義國家保持敵對,是為揚棄馬克斯主義的修正主義說)。However, their decision in 1972 to establish a trade relationship with the United States also saw China cautiously adopting a version of the theory to relations between itself and non-socialist countries in the developing world.(然則,以PROC在1972年間建立對美貿易關保此事觀之,顯見PROC已審慎地對開發中地區的非社會主義國家轉取它的和平共存走向)。From that point through to the early 1980s and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China increasingly extended its own peaceful coexistence concept to include all nations.(自此至1980年代,PROC用它繼續增強的和平共存觀念與各國相處)。Peaceful coexistence, in extending itself to all countries and social movements tied to the USSR's interpretation of communism, quickly became modus operand(中文) for many individual communist parties as well, encouraging quite a few, especially those in the 'developed world, to give up their long-term goal of amassing support for an armed, insurrectionist communist revolution and exchange it for more full participation in electoral politics.(和平共存觀念之遍及各國,以及蘇聯的共產主義社會主義化,迅即成為眾多共產政黨的操作模式,且使甚多、尤指在已開發國家內的共產黨派、放棄其長久以來的武裝暴動共產革命而轉向爭取民選政冶……下略)。 由此可見此一 "和平共存" 之說,在文化水準日高、理知漸顯的我人類的心目中,乃是自然會出現,自然會被接納的思想。 [一般性共存]:一般性共存也就是我們人類 "人與人之間" 的和平共存;它的說明可參閱 "何謂共存What is Co-existence? - gppac.net",Kumar Rupesinghe著(見原文第51項) ";其開章明義的說明(JCW節譯)抄錄於下。由此,可見其原則其實與政治性共存極為相似。 「Learning to live together (學習共同生活), to coexist (共同存在), to learn to accept difference (學習接受不同之處), and make the world safe for difference will be one of the great challenges for the 21 Century (而 "使世界有所不同而仍安全" 將為二十一世紀 行將面臨的諸大挑戰之一). Coexistence is a term that has been used synonymously in several contexts (共存此詞在有關文件中咸作類語方式的使用) and used as a key phrase in the emergence of a number of great social and political movements (而且每用在記述種 多重大社會及政治行動的場合裡). The key characteristic in the definition of the word coexistence is its relation with its 'others' and the acknowledgement that an 'others' exists (共 存此詞定義的重點則在於 '與他人之關係' 以及 '認知他人之存在')」。 [共存並非深奧的哲理之說]:由上述,可見共存並非深奧的哲理學說,實行亦衹要求具體、務實而已。歐美各國,甚至鄰近的日韓生活教育也向來皆本於共存,有拙作為証: [ 引述"M50- 華洋教孩子的不同" JCW, 2009/03/24.版權所有 ]~~~~~~~~~~ 在小學念書的孩子回家說:在學校被同學欺侮了;又被罵,又挨揍。 華人家長:你就避著他些;要不,就去告老師……你不敢,我就陪你去。野蠻人才動手。 洋人家長:來,我教你拳擊(Boxing)。他再欺你,只要他先動手,你就警告他;他要真動手,你就真揍他;老師來問,你就據實以告。 這是德育的差別。=== * === *** *** *** *** *** *** 我早在談論 "未來世界的政治主張" 之初就說過 "我人從古傳承下來的道德以真善姜為基準……這是我人的原錯。我人應該以共存為道德的基準!";有下文為証: [ 引述 "228- 道德 vs 共存 (引用A#13) JCW, 2009/03/25.版權所有"]: 二十年前我初寫 "原錯" 曾飴笑於同窗某君等二人;原稿因電腦故障已遺失,此為舊題新寫,難測會得到何等樣的批評。 基督教有 "原罪(Original Sin)" 之說。本文,我的 "原錯(Primitive Mistake)" 此說既非宗教之說,與它的 "原罪之說" 更毫無關聯;先此申明。 現在,我先把原罪的資料源 "Original sin - Wikipedia, the free encyclopedia,中文本" 裡的簡要摘錄如次:原罪(Original Sin,亦稱Adam and Eve sin.),或稱原罪論,是部分基督教神學家提倡的神學理論。他們認為:人從出生的那一刻起就有罪;人一律帶有與生俱來的罪性,這種罪是無法消除的,而且會一代傳給一代,永不停止,這種罪就是「原罪」。原罪來是來自人類的祖先亞當和夏娃(見Fall of Man)。原罪的存在將人類和上帝隔絕,使人類終生受苦,不得解脫。但是,聖經裏卻從沒有出現過原罪、罪性或原罪論等字眼。据說原罪這個概念並非來自聖經的教導,而是來自4世紀一位神學家奧古斯丁。有些基督教學派對“原罪”有不同的理解;他們反對原罪論,認為人有原罪是不公平的,但上帝卻是公平的,所以不可能會有原罪出現。總之,我認為它只是一項根本就無從論証的 "說法" 而已。我並不支持原罪之說;表過不贅。 有歷史文件為証,我華人兩三千年前的先祖就教人以修治平 (正心、誠意、修身、膂家、治國、平天下) 和四維 (禮義廉恥) 八德 (忠孝仁愛信義和平) 去立身處世,奈始終都有 "世道衰微、人心不古、一代不如一代" 之嘆。故,我中華雖自認向為文明古國、禮義之邦,其實多有道德淪亡之實。有感於此,我竟不自量力,要來追根究底挖掘究竟我人的原始錯處是什麼。此處這個原字卻非比前述 "原罪" 那書裡面所指 "與生俱來" 之意。我不能否定遺傳之說,但深信凡涉思想、行為諸事須是不會遺傳的。罪犯的子女犯了罪絕非出於遺傳,卻應該是該子女出生後所受他那罪犯尊長、近親和旁人的,有意無意,有形無形的言教身教所致。 人,在誕生入世之剎那起就時刻分秒都存在於廣義教育之海中,受所薰陶;他週遭的人,即令素行不良,也絕;大多數只會教他向善而不會教他作惡的。然而這世界裡竟然一向會謀不閉而大興,盜竊亂賊而時作,而且一年甚於一年、一代甚於一代的在向 "好" 的反方向不斷的加速演進中。那究竟是何以致之?……..其答案真是所謂 "用膝蓋也可以想出來" 的:一定是道德教育有問題;也就是我人廣義教育之海中、歷代傳承遺留下來的文化病毒(Virus)、"德育病毒" 毒害了我們! 我人講求的道德是以真、善、美為基準的;凡是思想和行為有欠真、欠善、欠美之處就是失德。這 "道德以真、善、美為基準" 其實是錯的;從古到今誰真正的能夠做到既真、且善、又美?千準萬確的道德基準應該是 "共存Coexistence"。 宇宙間一切生物並無道德觀,人也沒太大不同;它們向來就以 "物競天擇" 的競求生存為手段和目的。"物競天擇" 即所謂 "生存競爭(Survival,我擅譯作競生)"。這 "競生" 與 "共存"並不相同:為競生,我一定要活得比你久、比你好;普天之下為了有我就儘可以沒有你,你什麼都不須在我考慮之列;所以,競生根本不及那個仁字、義字;所以,競生,在真善美的道德之前,根本就是不道德的。求共存,則,人既要考慮到他自己,也要容別人與他同存共在;他必須要明白:"我固然不能平白要你難受難堪,我雖然理該容忍你、容納你,但是,為了我自己,容忍、容納必有限度。以食為例吧,我可以只吃半飽也不可以看你空肚子挨餓、甚至餓死;然而,你要是想殺了我來吃,則不論你是餓極了或是饞瘋了,我就一定可以拼命抵抗,即使因之傷害了你也是無妨的"。 我們無需爭論人性究竟是善抑惡;"唯利是圖、貪得無厭、欺弱怕弱" 就是人性、天性。古今天下的人,其實誰都懂得共存,但是祗在他不得不,而且在對他有利時纔會真的要共存、要與必要者共存;哪真的有肯隨時隨地、不論環境條件和週遭形勢、都要大家統統來一起跟他共存的。這是德育失誤使然:德育要人做他做不到的,違反人性、違反天性的真、善、美;因之,人對己待人的言行受到限制、內心存有 "想要和平又覺得不可要和平" 的矛盾。以共存為道德基準的德育則不要求人違反人性、天性,而以 "違反共存就是不道德的行為、違反共存就是就是罪" 為原則;於是,法治的原則就可以簡化到 "違反共存者死"………於是,人纔會懂得須自我節制,才會知道不得不自我節制。人皆須知道要自我節制,天下才會有真正的、和平共存的太平日子。 "寬己恕人" 這古訓是對、還是不對?它跟 "以共存為道德基準" 的德育有何關連?……誰搞明白了,誰才可以來談論 "未來世界的政治理想"、誰才有資格來做未來世界的國民。 === * === *** *** *** *** *** *** [ 結論 - 以和平共存為原則的行電腦司法]:政治的目的是治國平天下;治國須亂止,天下平才可能完成 "天下一家、世界大同",我人類最崇高的理想。 要止亂,就得有完好的司法。人行其事的司法做不好,基本上就是有那個 "情" 字使然;有情就會牽扯到欲。七情六欲,人之大患。 我人古云 "法律不外乎人情",又說司法要 "情、理、法" 兼顧……為何要顧及 "情",而且要把 "情" 列為首顧呢?豈非大錯之源!再說那個 "理" 字:理就是事實和真理……法律不就是專講真理而以之量諸事實的東西嗎?有了法律還要兼顧什麼 "理" 呢:橫理、歪理、杜造之理嗎? 電腦是不通情也不講理、而只依法行事的、無情的畜生 (Inhumane Beast);我人的司法官和量刑者就是需要它。我人用 "以共存為基準的道德" 立法,交給那無情的畜生去執法,豈不是再妥當完善不可的、絕對能止 "一切亂事" 的方法和手段嗎? 我人對此還有什麼可以異議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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