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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陸港澳居民出境 需交付處分書】
2009/12/17 21:04:29瀏覽335|回應0|推薦5

強制陸港澳居民出境 需交付處分書

 【中央社】更新日期:2009/12/17 20:25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7日電)內政部今天通過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修正草案,增訂製作載明處分事實及理由的處分書,送交遭強制出境者,確保其基本權益。草案送政院核定後發布施行。


  基於人道考量,草案放寬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於懷胎5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以及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等特殊原因消失後,始執行強制出境。  


  草案明定,治安機關查獲依法得強制出境的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未依規定強制驅離或遣送離境時,應於查無犯罪事實後,將其解送移民署辦理收容或強制出境事宜。


  治安機關查獲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涉及犯罪行為的後續處理程序中,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無罪或經宣告緩刑判決確定,或於判決確定前經司法機關同意者,得執行強制出境。


  移民署表示,強制出境處分涉個人自由重大權益,為確保受強制出境的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基本權益,且為兼顧人道考量,特別修正相關規定,避免衍生危害人權情況。981217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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