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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31 17:20:26瀏覽162|回應0|推薦2 | |
在刑事程序上,當然要經過三審判決確定,才能定讞李朝卿有罪與否,因為這關乎李朝卿人身自由之基本權。但是在政治上則不須要求如此嚴格之程序,因為縣市長關乎全縣、市民之福址。不然地方制度法也不會在第78條第1項第3款訂定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之縣市長須先予以停職之規定。雖然同條第2項規定,依第3款停止職務之人員,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但既然規定係「得」非「應」,既表示內政部有最終的裁量權。國民黨若不能用黨內勢力壓迫李朝不復職。內政部就要拿出政治擔當,去審酌李朝卿到底適不適合復職。內政部以法條規定,說依法須復職,純屬卸責之詞,亦與當前社會要求政壇清明、廉能風氣相違背。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