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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31 19:17:34瀏覽1153|回應0|推薦0 | |
李鴻源說本著「無罪推論」前提,他須讓李朝卿復職。但李鴻源他是法官還是內政部長?他知不知道行政機關在裁處行政罰時,行政法院和刑事法院可以各自認定事實。因為刑事判決要求證據嚴謹度非常高,行政處分及裁罰,因對人民影響力較輕微,所以要求的證據嚴謹度,不像刑事程序。李鴻源以刑事判決的標準,來要求行政程序上所為的決定,根本就是搞不清二種是不同程序。內政部所為是否讓李朝卿是否復職之決定,不僅僅要考量李朝卿從政的權利,更要考慮南投縣民之福祉,是要內政部全面考量,何種決定是最好的決定。不然地方制度法也不會授與內政部最終裁量權,直接規定應予以復職就好。依李朝卿涉貪案件之廣,幾乎已到危害縣民安全之虞。內政部僅以依法須復職,不敢以政治擔當做出對南投縣民最好的決定,根本就是有虧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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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