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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傷假」包含哪些
2019/05/21 12:08:28瀏覽440|回應0|推薦0

法令依據:

1.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2.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說明(請務必注意內容中之但書)


一、何謂「因職業災害而致」?包含:

1.因工作環境不良、長期維持某姿勢或動作等引發職業病(需經職業災害門診科認定)

2.工作時,因事故、不慎、器具操作不當等,非故意的行為導致傷病。

3.上下班/公出/出差途中,但不包含違反交通規則、順道處理私事之途中。

4.休息期間,在職場因事故、不慎、操作不當,等非故意的行為導致受傷。

5.休息時間外出「用餐」等各種「日常生活所需之活動」,但不包含處理私務。


二、何謂「不能工作」

1.凡住院、門診、復健、休養皆是(全日或時數),以醫師證明為憑(須註明應休養期間),但雇主得對醫囑提出申覆。

2.如在外有兼職、副業且正常或部分上班,則不符合「不能工作」之條件,不能申請休養公傷假。


三、公傷之認定

1.不申請勞保給付:多為3天(含)以內,由公司認定。

2.申請勞保給付:由勞保局認定。故,如遇需超過4天(含)以上公傷假者(可申請勞保公傷補助),一般業者會先以病假(半薪)處理,待勞保確認後再補發半薪,如勞保局未通過,則算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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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inyoungcom&aid=126848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