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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家庭暴力防治
2014/07/19 17:14:29瀏覽744|回應7|推薦66

成立緣起

 

臺灣地區在民國74年以前,家庭暴力僅被視為個別、少數的現象,且受暴對象亦未予特別加以區分;748月,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強制介入安置第1件兒童保護個案,為本府著力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之起點,茲就其發展階段分述如下:

 

(一)開創期

78年設置兒童保護專線及婦女保護康乃馨專線,為日益增加的兒少保護與家暴案件,提供求助與諮詢管道,正式開啟本府專責性保護工作的序幕。

 

(二)推動期

82年及85年相繼發生震驚社會「鄧如雯殺夫案」與「彭婉如事件」,引起各界對婦女安全保護議題之重視。鑑此,臺北市政府於8512月成立「臺北市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推動小組」,結合公私部門各相關領域菁英投入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模式及網絡運作,並於警察局信義分局1樓成立「婦女保護中心」,設置24小時婉如專線,奠定24小時熱線工作模式。

 

(三)整合期

867月合併兒童少年保護中心為「24小時保護中心」,陸續整合康乃馨專線、兒童保護專線、老人保護專線,提供市民24小時免費專線0800-024-995。同年11月內政部全國保護您專線開線運作,臺北市政府配合中央政策設置於保護中心內,至此完成臺北市政府家庭暴力之單一受案窗口,該24小時保護中心遂成為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的前身。

 

(四)法制期

86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公布實施,同年12月本府假臺北市立中興醫院成立「臺北市性侵害防治中心」。87624日「家庭暴力防治法」經總統公布實施,88年家庭暴力防治法全面施行,臺北市政府遂合併24小時保護中心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稱防治中心)。

 

(五)發展期

96531日臺北市市議會第10屆第1次大會三讀通過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組織規程及編制表,96911日成立為本府二級機關。

防治中心被定位為專門專責處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之機構,故其成立象徵臺北市政府透過跨局處合作展現保護弱勢市民及捍衛基本人權的決心,提供受到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的市民單一求助窗口,結合社政、警政、醫療、教育、司法等單位提供緊急救援、安置、醫療、輔導與法律等協助。

 

服務理念及工作主軸

 

服務理念

 

臺北市政府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8條第1項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6條第1項規定,成立專責處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之機關,並結合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戶政、司法等相關單位及社會各界力量,協力建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網絡,以全面保障市民之人身安全,期以「打造零暴力、零侵害之生活空間」為終極目標。

 

七大工作主軸

 

本府針對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訂定七大工作主軸,係遵照家庭暴力防治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以及有關地方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事項,各局處依所轄職務訂定年度計畫辦理之,以下列七大工作主軸為本府政策方向,由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定期督導:

(一)提供被害人求助管道

(二)提供被害人緊急協助

(三)提供被害人後續輔導及協助

(四)加害人之治療輔導

(五)推廣各項防治教育宣導活動

(六)辦理專業人員訓練

(七)其他與家庭暴力、性侵害有關措施

 

*****

 

家庭暴力事一種犯罪

*家庭暴力罪(逮捕、拘提、羈押、緩刑、保護管束、處遇計畫)

*違反保護令罪(拘提、拘提、羈押、緩刑、保護管束、處遇計畫)

 

家庭暴力的暴力型態

身體上不法侵害

精神暴力

性 暴力

經濟控制

 

施暴者的特質

1.來自於家庭暴力的家庭,本身曾受虐或目睹施暴。

2.以自我為中心,具有權威性的性格,喜歡控制別人。

3.自我價值感低,覺得無法控制生活。

4.工作不穩或失業。

5.生活壓力大而不知如何處理。

6.情緒控制差,或情緒控制有困難者。

7.孤僻性格,缺乏朋友,自我封閉者。

8.認為男尊女卑,崇尚大男人主義的人。

9.不安全的依附行為。

10.強迫觀念、衝動、過度執著。

11.有酗酒或毒癮者。

 

面對家庭暴力的因應之道

(勿以消極或逃避的態度因應)

冷靜

逃離現場

驗傷就醫

保存證據

撥打110(現行犯)113

準備隨身包(包括可以過夜的家庭)

 

通報窗口

24小時通報及諮詢轉線

→責任通報人員: 2396-1996分機2262271999

→民眾:113保護專線 (中央層級)

→通報表傳真電話:(02) 2396-0177

 

通報事項

被害人基本資要(姓名、地址、電話等)

安全連絡人、監護人或親屬的姓名與連絡電話

犯罪事物之人事時地物資訊

傷況描述

初步安全評估或要求緊急處理事項

 

線上通報

https://ecare.mohw.gov.tw

 

暴力發生有甚麼資源可以用

家防中心 (各縣市社會局,衛福部,內政部等)

警政機關 (警察局及派出所)

衛生機關 (衛福部、醫院、診所等)

教育機關 (學校等)

戶政機關

司法機關

勞工機構 (譬如職訓中心等)

民間單位 (現代婦女基金會,勵馨基金會,天主教善牧基金會,兒童家扶基金會等等)

民政機關

原民會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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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lter's world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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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推廣
2014/08/13 10:58
不知台灣在家庭暴力宣導進展如何?
寧靜姐(inyi) 於 2014-08-13 11:07 回覆:

我知道的只有台北市社會局有持續宣導,也有徵求這方面的志工。

我相信各地方政府的社會局都有徵求各類志工,我昨晚還上網站看了一下。我因為沒有開車也沒有機車,所以很多想做的工作都不能做。老了,真的有心無力!


筆記阿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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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立法很正確
2014/07/25 09:19

鄧如雯殺夫案在當年造成社會極大同情與震撼

林阿棋記得是名殯葬流氓  將鄧之全家暴力傷害  實在匪夷所思 .

 

寧靜姐(inyi) 於 2014-07-25 13:01 回覆:
我有一個印象是,林阿棋把他兒子,約一歲左右,放在洗衣機裡轉,讓鄧如雯氣瘋了。

**J I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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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息思想...
2014/07/23 21:25

姑息思想讓家庭暴力行為..為所欲為.....變本加厲..

被害人總是在害怕因為用法律反制行為而失去對方的思維上

以及在讓自己提心吊膽痛苦生活下..之間保持低調

寧靜姐(inyi) 於 2014-07-24 00:53 回覆:

大家都認為[清官難斷家務事],所以姑息一些家暴的人。

有些加害者,因為[家暴保護令]而被激怒,更加兇狠。

這篇的意義是告訴大家,家暴是犯罪的ㄧ種,可以拘提及羈押的。

最近的新聞,有一個90歲的阿嬤要離婚竟然離不成,這阿嬤的人權在哪裡呢?那個不讓她離婚的老公,也算是精神虐待吧!


寧靜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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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2 00:18
鄧如雯殺夫案是指1993年10月27日發生在臺灣的一起刑事案件,鄧如雯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最後殺害了丈夫,在受審過程中,受到婦女團體的支援,最後被判刑三年。並促進《家庭暴力防治法》於1998年6月24日立法通過,使中華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民法保護令的國家

寧靜姐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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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2 00:12
鄧如雯一家因地緣關係,與附近經商的大其二十餘歲林阿棋相識。阿棋曾多次性侵鄧如雯母親,並施暴造成鄧母住院。林阿棋進而在鄧母住院無法保護兒女時,多次性侵當時就讀國中三年的鄧如雯,進而導致鄧如雯懷孕生子。在林阿棋逼迫下,鄧如雯與其同居,並飽受林阿棋施暴。鄧如雯不堪其毆打,帶孩子回家躲避。林阿棋進而上鄧家破壞,以及毒打鄧父。經報警及友人的調解下,為了家人的安全,鄧如雯同意與林阿棋結婚。

此情況在婚後並無改善,林阿棋仍施暴於鄧如雯與孩子,並對鄧家進行人身恐嚇與財物破壞。於 1993年10月27日,在得知林阿棋對鄧如雯之妹性侵未遂後,受不了多年來長期家暴的鄧如雯在林阿棋喝醉酒入睡後,用鐵鎚與水果刀將林阿棋殺死。事發後,鄧如雯打電話給林阿棋之妹,請她代為自首報案。

1994年,刑事部分板橋地方法院一審法官於本案進行調查完成後,因鄧如雯與其小叔通姦之說查無實據,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及衡量鄧如雯婚後之處境及殺夫時之心理狀態,判決鄧如雯以義憤殺人之行為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民事部份法官則以其身陷囹圄,不便行使親權為由將子女判由二伯為子女監護人。方時報紙僅以小篇幅報導,社會視其僅為一婦女不堪長期受暴而殺夫之尋常案件,而未對此案予以關注。婦女團體等社會團體聲援上訴,並要求仿照美國羅瑞娜(Lorena Bobbitt)閹夫案,讓鄧如雯接受精神鑑定,同年於台灣高等法院之刑事二審程序,三軍總醫院精神科出具鄧女案發當時精神極度耗弱鑑定證明,法官認符合精神耗弱條件,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同時期世界婦女高峰會議於台北舉行,此案剛好被不少婦女團體討論,報紙亦大篇幅報導,社會開始正視家庭暴力問題。民事部份,經由庭外和解,二伯將小孩歸還鄧如雯。服刑一年半後鄧女假釋出獄。

另由於林家有大筆財產,故有人[誰?]質疑鄧如雯殺夫動機不單純。然以林阿棋生前便給予其大筆財產,及此案發生後至今鄧如雯仍未動用林阿棋所授予之財產來看,鄧如雯殺夫與財產因素無關。

出獄後,鄧如雯改易名字,與其母及子女遷離臺北。而林阿棋之二哥則深信林阿棋係愛鄧女而死,且鄧女之殺夫行為必有外人協助,並深盼鄧女能至林阿棋之埋葬地點上香。

事件影響

在傳統華人社會中,婚姻與家庭暴力問題觀念主要為「法不入家門」及「清官難斷家務事」,1990年開始,台灣學者及婦女團體積極對此議題進行考查,並成立「庇護所」此類中途之家,保護家暴受害者。1993年發生之鄧如雯殺夫案,引起更多人重視家庭婚姻暴力問題,這些婦女團體更參與《民法親屬編]》、《性侵害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修訂

1996年,正當相關法令仍處於修正階段時,台灣社會又發生彭婉如命案,立法院遂於1998年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


我是查德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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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1 14:26

現代人精神壓力大,常常會需要情緒的出口

除了正常的宣洩管道外...有時候小孩、婦女也容易變成目標

所以家庭暴力的防範要從很多方面做起!

寧靜姐(inyi) 於 2014-07-21 18:03 回覆:

主要還是要大家認清,家暴是犯罪的行為,可以拘提....等等。

還有,叫大家雞婆一點,要幫忙通報!

我當志工時候,有聽別的志工講,急診室偶爾會收到家報患者。

我覺得被家暴的人,最可憐是沒有安全的地方住,因為不可能住警察局和醫院,必須有一個可以信任的人暫時給她地方住。

你這麼年輕,大概不清楚當初[鄧如雯殺夫案],引起社會共鳴,一致要求不要判刑!

台灣是亞洲「最早」有家暴防制法的國家!


山楓 @ 薪火相傳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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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0 23:33
很有用的資訊。但願透過各方各樣的努力,家暴可以減少,被害人可以脫離困境,展開自己的天空。
寧靜姐(inyi) 於 2014-07-21 01:36 回覆:

這是我們志工的研習課程,我覺得非常有用,所以打字貼上來。

在家暴中,任何人都不能當一個旁觀者,要[雞婆]一些,幫忙通報,才能救助一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