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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紅外線影像技術-第1章. 緒言
2014/04/24 20:32:54瀏覽808|回應0|推薦5

近紅外線影像技術
第1章. 緒言
作者:金台寶
1997年5月21日 編著
2002年9月11日 首次重校畢
2005年5月11日 新增緒言
2010年11月5日 改編緒言


 
自序
『近紅外線』,從基礎科學的角度去看它,是一門非常古老的學術,它的源起可以溯自西元1800年英國倫敦皇家學院的赫契爾爵士(Sir. WILLIAM HERSCHEL) 發表太陽光在可見光譜的紅光之外還有一種不可見的延伸光譜,具有熱效應,因而推斷有近紅外線的存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1931-1935),為了從空中偵查敵方兵力佈署的情形,對近紅外線感光底片的研究更是密集而成果豐碩。隨後因為電子影像技術,尤其是近紅外線夜視技術的急速發展,使得人類視覺透過電子科技之助,可以有效的延伸其深度(距離)與廣度(靈敏度),但是早期近紅外線夜視技術的主要應用方向仍然以軍事行動為主,特別是透過超強近紅外線照明燈光之助,利用夜色偵查敵方兵力佈署與進攻敵營,這種近紅外線夜視技術即是『主動式』夜視技術。
在此同時,『被動式』夜視影像技術也不斷地進步與發展,對近紅外線夜視技術而言,既是轉機更是危機,一方面由於『被動式』夜視影像技術可以用絕對的效率取代原本近紅外線夜視技術在夜間偵查的功能,而另一方面『被動式』夜視影像技術更可以有效的對『主動式』近紅外線偵查行為進行反制,因而逐漸減輕其重要性。
雖然如此,近紅外線影像技術在刑事鑑識,刑事偵查、分析,文證鑑定、古物鑑別、分析等方面所發揮的功能非但從來沒有減輕過,反而更因為電子影像技術的急速發展,使得鑑識技術獲得奧援,更能推陳出新,屢建奇功。
近年來,由於治安敗壞,人們基於維護身家性命及財產安全的需要,屬於夜間安全警戒使用的各種近紅外線秘密錄影設備(近紅外線CCD攝影機)應運而生,目前正處於發展巔峰狀態,使得原本沒落的近紅外線影像技術大有老樹逢春的境遇,只是在反制技術更進步的今天,不知道這一波春景能維持多久。
筆者在研讀國外有關近紅外線的研究資料時,感觸最深的是當初致力於近紅外線取像研究的科學家們,他們所想的方法,所用的技術,以現代眼光來看簡直是匪夷所思,有的則近乎愚蠢可笑,有的甚至可以說是無聊絕頂。但是時至今日,他們愚蠢可笑的想法卻成為發展其他科技不可或缺的試金石,也各自有一定的使用範圍,並未隨時代的久遠而沒落,令人不得不佩服外國科學家對自我信念的執著與對科技研究的徹底。筆者面對這些先賢只能用「淋漓盡致」這四個字來表達由衷的敬意。在此同時也深切地反省我國科技之所以不能蓬勃發展,實在是因為在台灣的中國人太過於功利,太重視近利,凡事只求能表現自我,而無遠大恢宏的理想與腳踏實地的力行精神。
任何人都會告訴我們基礎科學是一切科技的根源,前中央研究院院長李遠哲先生在上任時也特別強調台灣的科學界更應該加強基礎科學的研究。但是很遺憾的,筆者一直以為在台灣找不到夠多的肯從事基礎科學推廣、教育與探究的人們。台灣的經濟與科技從加工出口區開始發蹟,數十年來,除了在中文電腦軟體與電腦周邊設備上約略可以與美國、日本等高科技國家分庭抗禮之外,其他需要花費時間與人力研究發展的科技,其成果幾乎掛零。說穿了,只不過是從加工升級變成代工而已,仍然沒有自己獨立的風格與品味。走筆至此,筆者也不禁汗涔涔,而心戚戚了。在為本書寫序的時候,筆者一直強迫自己不要把一些不相干的,屬於意識形態的感想寫進去,可是寫著寫著,就有一種身不由己想傾吐的衝動。
『登高必自卑,行遠必自邇』,這是每一位受過中華民國國民教育的人所耳熟能詳的成語,往往也是許多老前輩在嘉勉年青後輩勵學上進最常用的語句。筆者雖己年近半百,自然不夠資格也不敢自詡為老前輩,而且在心態上仍然充滿著登高與行遠的赤子之心。本書雖是拾人牙慧,但也是筆者讀畢數十篇外文專著與技術報告,以及十餘年實際工作與研究經驗之後的心得,歷時三年完成的心血結晶,其中的甘苦就『一切盡在不言中了』。而最令筆者印象深刻的該是電腦繕打與排版了,為了使本書能順利付梓,筆者幾乎花了一年的時間來從事電腦工作,並因而延誤撰寫下一本著作『夜視影像技術』的時間,深覺遺憾。
在此,特別感謝威崗公司楊先生在初稿的協助繕打,還有內人與子女的支持與容忍。
在整個寫作過程中,唯有『孤寂』,這種特別而最貼近心靈的感受,是永遠無法也無從與任何人分享的。
金台寶寫於1997年5月21日


補序
前中央研究院院長李遠哲先生頂著諾貝爾光環回國,對台灣的基礎教育與本土意識著墨甚深,原以為對台灣可以產生根本的影響。但是令筆者感覺非常遺憾的是在李遠哲先生影響基礎教育的十餘來年,台灣的教育體系中完全找不到強化基礎科學的學程,更遑論對基礎科學的推廣與探究的輔助學程。
在國際經濟社會中,近十來年,台灣的經濟與科技仍然不脫加工、代工與組裝之習氣,或許在外形與功能上有一點自己獨立的風格與品味,然而重新組合包裝一類產品就能稱為「品牌」乎?試問台灣獨力發展的系統與相關的硬軟體何在?再問台灣未來的經濟趨勢如何?
3年前,筆者曾經靠自己的知識及經驗,努力研發數款簡便而易用的「文書檢驗鑑定儀」,其中最主要的一款已經製作出原型機,其他數款需要從國外引進幾種LED光電零件,結果卻因為找不到願意配合的廠商而被迫放棄。因為,他們寧願代工,寧願代理,而不願開發,更不想創新。

金台寶寫於2010年11月5日

再過1年,筆者就要從服務將近40年的職場退休。最近1年多,筆者發現智力體力及記憶力急速衰退,甚至懷疑是否得到阿滋海默症。
筆者研究近紅外線影像技術大約有30年,雖然一直有這種認識:這門學問始終不是主流技術,始終沒有人願意下工夫,更沒有人關心它的源流及發展,但是在感受到即將退休的時間壓力以及個人能力急速衰退的能力壓力之後,就打算做一個切割,把手上所有的技術從2014年停止更新,像windos xp一樣讓它自然停止,但是,已經累積的成果不能就這樣棄之如敝屣,畢竟即使如敝屣,也是敝帚自珍,所以打算一章一章的結算,一章一章的放到blog裡,給將來可能的一天,那個想到要找點資料的渾小子,……。
金台寶寫於2014年4月24日
 
近紅外線影像技術在文書檢驗鑑定方面的使用
1.1. 緒言
從1997年5月21日編著完畢到2002年9月11日重校畢,這本書一直沒能正式出版,其間曾經和出版社談妥,正要把文書稿件送交時抽手,所有的心路歷程實在難以為一一交代,因此就隱忍不表了。
在這裡加上「人人都能成為文書檢驗鑑定專家」做為標題,決不是危言聳聽,而是事實,但是先決條件就是本身一定要修鍊完成基本功夫。這基本功夫是啥?
筆者雖無固定之宗教信仰,但絕不排斥任何宗教,更尊重充滿智慧與意境之論述。星雲大師1992年11月16日在經濟日報27版發表【上求佛道 下化眾生】一文中說道:『……平常當我們提到「菩薩」時,往往就聯想起供奉在寺廟裡的泥塑木雕、銅鑄紙繪的菩薩聖像。一般人心目中總認為菩薩是具有呼風喚雨、點石成金的能耐,常是見首不見尾的神明;其實菩薩並不是神,更不是被供奉起來膜拜的偶像,祂不在遠處就在你我身旁,因為真正的菩薩,是在你我之間那富有慈悲胸懷的人!近代的太虛大師,有中興人間佛教的悲心慈願,就有「比丘不是佛未成,但願稱我是菩薩」的宣言,可見菩薩好叫,比丘難稱。』
星雲大師在文中解釋『菩薩』的來源說道:『所謂「菩薩」一詞,梵文為Bodhisattva,音譯為「菩提薩埵(筆者註:讀音為ㄉㄨㄛˇ)」(略稱菩薩);菩提意即「覺悟」,或指「正覺的智慧」;薩埵為「有情」或「眾生」,因此一般將菩薩解釋為「覺有情」或「大道心眾生」。從而我們可知;菩薩一方面懷抱有阿羅漢出離塵寰,追求真理的出世性格,一方面也充滿悲愍眾生,救拔倒懸的入世熱忱,是介於自度自了的阿羅漢與自覺覺他的佛陀二者之間,為「上求佛道,下化眾生」自利利他的聖者。』
星雲大師繼續說:『我們要發願成為「菩薩」,就要體悟菩薩的性格與精神……菩薩的精神--堅忍與精進:現代是講求效率的科技時代,一切講究速成,如速食麵、快鍋簡餐、電報傳真、活動房屋……但是樹木不可能在朝夕之間成長,人格也不可能在短期之內培養,所謂「十年樹木,百年樹人」。而菩薩追求佛道更是如此,沒什麼終南捷徑,必須堅忍的前進不懈,歷經長期的考驗始能成就,也就是說,菩薩要具有剛毅堅忍,勇猛精進的精神。……』
要想修鍊文書檢驗鑑定專家的基本功夫,請把本書從頭到尾讀清楚、看明白。因為有了基本功夫後,才能如行雲流水般地發揮文書檢驗鑑定功夫,正如「繩墨不改,斧斤自若,而工師之奇巧出焉,行文之道,亦若是也。」
筆者說「人人都能成為文書檢驗鑑定專家」肯定會得罪許多目前及早年在『文書檢驗鑑定』上賣力工作的伙伴們,但不容否認的絕大部分事實是:在台灣,『文書檢驗鑑定』甚至不能被稱為一門科學,因為完全沒有相關『科學的』或『專業的』書籍資料可資學習。一直以來,台灣的『文書檢驗鑑定』專家幾乎都是師徒相承的,就像理髮師、泥水工、彫刻師、按摩師……等等傳統技藝一樣,是由師父進行口耳相傳,在僅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條件下,依徒弟的個人資質把技藝傳承下去,有青出於藍的,當然有更多是畫虎不成反類犬的。於是台灣的整個『文書檢驗鑑定』領域裏幾乎完全沒有科學的或專業的基本訴求,每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雖然他們也有所謂的SOP-標準作業程序,然而他們的標準何來?根據何在?論理基礎何由?
不信?請看以下這兩段專題論述:「至九十一年底,我國實務上常見之筆跡鑑定機關(構)有法務部調查局、刑事警察局、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憲兵學校等四個單位,人數、經費均極有限,其人員養成情況如下(註一三一):法務部調查局負責筆跡鑑定者僅約十人,已是全國鑑定單位最具規模者,因其人員係由調查人員特考產生,其學歷涵括各種科系,如物理、電子、社會、美工系畢業等,採取資深訓練資淺及累積經驗的模式,亦有出國進修學習的機會;警方負責全國筆跡鑑定的只有刑事警察局三位人員,地方均無此類編制,投入鑑識工作均逾十年,因早期尚無鑑識系。多是警察大學刑事系畢業,除了靠經驗累積外,亦提供出國訓練的機會,受限於法令員額,有後繼無人之虞:憲兵司令部刑鑑中心負責文書鑑定僅三人,且尚需負責測謊鑑定,該中心編制有二十三人左右,除十六名專科學校畢業外,其餘有學士、碩士、博士學歷,共分為三組,主要鑑定文書、尿液、毒品、爆裂物。其中有物理組、化學兼生化組、綜合組,每組各有三人。例如物理組主管測謊及文書鑑定等,人員的養成成員多為現役軍人、職業軍人等,除由資深者訓練外,亦曾參加調查局及刑事警察局之訓練:憲兵學校設有刑事實驗教學組(簡稱刑教組),全組有八名教官,以為憲兵學校各類短期班上課為主,其中一名教官辦理司法機關委託鑑定案件,以文書鑑定為主。負責文書/筆跡鑑定、印文鑑定。指紋鑑定只有一名教官負責(註一三二),透過向警察大學教授、刑事警察局鑑識人員請益及自修、進修、交流等方式增進其專業知識。」 ;「目前我國從事鑑識實務工作機構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調查局第六處;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科、法醫室、及指紋室;臺北市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之鑑識中心;中央警察大學刑事科學研究委員會;憲兵司令部刑事技術支援中心;憲兵學校刑教組;各縣市警察局之鑑識中心或刑警隊鑑識組;部份衛生單位及醫學機構亦從事毒品之鑑定工作。各級鑑識機構之設立並無規則或系統可循,且有事權不一、功能重疊、鑑識資源集中北部之現象。雖然刑事警察局正籌設成立鑑識中心,將鑑識科、法醫室及指紋室納編以求事權統一,但在人員、儀器設備和經費方面並無增加,此種變革對於鑑識品質之改善並無實質意義。」
或許有讀者會質疑筆者所引用的是2002及2003年的中古資料,但是如果心有不服的讀者不妨蒐集從2002年到現在2010年,台灣在『文書檢驗鑑定』方面的新技術、新發展,看看有何具體或突出之成果?
1.2. 其他國家(歐洲六國)司法鑑定的規範與制度
筆者所學並非法律系科,對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的精神及適用原則著實外行,毫無評論的立場,透過網際網路查詢到一些其他國家在司法鑑定方面的規範與制度,節錄部分內容供大家參考 。
1.2.1.關於鑑定機構方面
在英國,共有七個較大的鑑定機構(有的稱為法庭實驗室),隸屬於國家內務部,但獨立於公、檢、法三機關之外,自負盈虧,具有獨立性。此外,還有一些民間的各種鑑定機構。這些機構需要具有資格認定,且每年都要進行資格註冊。
在西班牙,有科技員警總部和相應的分支機搆,這是警局內部專設的司法技術鑑定機構,只為警局和法院服務,不收費用,也不接受包括被告在內的其他人委託進行鑑定。此外,還有一些民間的各種鑑定機構,與英國不同的是,這些機構沒有資格限制,可以接受各種機構和私人委託進行鑑定,其鑑定的效力完全由法庭認定。
1.2.2.關於請求調查證據的權利
對同一案件,控辯雙方可以各自委託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鑑定,並向法庭提交各自的鑑定結論。這種做法表明,任何一種司法鑑定都不具有絕對的權威性,鑑定結論必須在法庭上經過質證、辯論後,由法官認定採信哪一種結論。
在英國,當雙方鑑定結論有衝突時,法官只採信一方結論,法庭自身並不搞重新鑑定,充分反映出抗辯式審判方式色彩。大陸法也允許雙方各自委託鑑定,但更側重於由法庭委託鑑定,當雙方鑑定結論有衝突時,如果法庭認為有必要,則可以委託其他鑑定機構進行重新鑑定,同時雙方也可以直接通過法庭委託鑑定人,或者由法庭自行委託鑑定人。……
1.2.3.關於詢問證人、鑑定人
在英國,鑑定人也被稱為專家證人。專家證人既包括鑑定人,也包括其他具有專業知識的人,當這兩種人針對某一專門問題出庭作證時都被稱為專家證人。
歐洲大陸法國家,有些是同英國一樣鑑定人也被視為證人,有些是鑑定人不作為證人,而是以鑑定人的特殊身份出庭接受質證。在這種情況下,鑑定人的身份比普通證人的身份更重要,尤其是當法庭自行委託鑑定人時,其身份被視為一種完全中立的立場,具有更高的權威性。
二者共同點是,鑑定人無論是否作為證人,都必須出庭接受質證,當庭陳述其鑑定結論的根據、理由及其合法性。
1.3. 偽造文書類罪名佔刑事訴訟之大宗
偽造文書類罪名包括:偽造文書印文罪、偽造貨幣罪、偽造有價證券罪等類,俱皆需要進行文書檢驗鑑定確認證據之證明力,以司法院統計處公布之資料:「主要罪名科刑人數排行榜,一審部分八十八年以竊盜罪(320-1,2)最多,傷害罪次之,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第三,……。就近五年來比較,竊盜罪近四年皆居第一,排行序位變動較大者為:……3.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由於行動電話及信用卡興起,變造身分證或冒名使用者增多,故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由八十四年第九位,升為八十五年第七位,八十七年再升為第六位,八十八年則升為第三位。」

筆者撰寫本文的最大心願是:
呼籲文書檢驗鑑定人員:
 必須冷靜客觀地看待所有的人、事與物;
 必須細心檢視、分析與處理所有資訊;
 必須已經確實掌握科學分析的結果,不要輕易去決斷是非;
 積極接受科學鑑識專業訓練;
 面對沒有學術或科學根據的檢驗鑑定方法,虛心探討改善對策,落實以『科學方法』進行鑑識工作。
同時也向所有的當事人,傳達以下的訊息:
 為維護自身的權利,不可誤蹈法網;
 對於受驗證據的檢驗鑑定方法必須確實明瞭,不可輕易妥協,必要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2:就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提出意見;
 遭受不公平對待,一定要據理力爭,把握刑事訴訟法第166條賦予當事人的詰問權;
 如果需要協助,必須尋找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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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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