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6/06/28 07:41:39瀏覽249|回應0|推薦2 | |
民主制度中,選舉應該定期舉行,如果做得不好,人民用輿論以及選票唾棄他還有他的政黨。這個憲法有規定。 如果所託非人,當選的傢伙十惡不赦,在位一天人民便痛苦一天,不得以即使社會動盪政治不安,也只好將他罷免。這個憲法也有規定。 罷免乃是選舉的補救手段。 那麼,為何選舉相對容易,罷免相對困難?前者只要相對多數,後者卻要三分之二四分之三? 原因很簡單:民主社會中,選舉必須定期舉行,卻無法負擔動不動便來一次罷免! 所謂的門檻「比較高」,應該高出多少才是合理?這我不懂。但是,罷免的門檻比選舉高,這個道理應該大家都懂吧?不然當初制憲修憲的學者政客都是豬頭? 都是豬頭,這也不無可能,說不定當初是為了維持威權體制、為了鞏固半開放的假民主,所以才有了這麼高的罷免門檻。所以身為選民,我們要有獨立思考的能力,絕對不能說「某某 人說....所以我也覺得.....」。這是題外話了。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