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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杂谈(13)滕朝有的判决书
2011/12/19 06:17:17瀏覽243|回應0|推薦0

 

法治杂谈(13)滕朝有的判决书

 

【连杀3名老人 主犯被判死缓  
南国早报 2009-08-12
记者彭宁莉
  
     
本报南宁讯 (记者彭宁莉)本报于2008年5月28日刊登了《耄耋老人接连遇害 凶手只为千余现金》。

近日,此案有了新进展,主犯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两名被告人均是五塘镇永宁村人,平日游手好闲,为了谋取钱财,他们合谋在村中实施盗窃。

2008年4月1日、4月18日及5月9日,滕业承望风,滕朝有翻墙入室盗窃。被独自留守家中的老人发现后,滕朝有因害怕身份暴露,便用裤绳、鞋带先后残忍地将村中3位高龄老人勒死,并抢走现金千余元。
    
8月6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被告人滕朝有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滕业承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8月10日,因对一审判决不服,两名被害人的家属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请求,并得到了决定抗诉答复书。】

 


2011年11月17日16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号庭进行重审宣判;

“被告人滕朝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滕朝有判决书1.jpg

 

 

 滕朝有判决书2.jpg

 

 

 


此案的最终结果,若从民意的观点来看,影响还不算太大--反正凶手是被“斩立决”了,不管他是因为什么罪名而死的。

但若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却是有些疑问的,需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一些合理的解释。

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是三条人命啊。在39天之内连夺三命,就算是其有悔罪或自首情节,恐也无法与其它的“斩立决”案情判决相容。


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只为千余现金。

 

 

法治是严肃的。不仅看大局结果,更要看其中的细节--一切都要从细节开始。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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