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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4 08:37:16瀏覽430|回應1|推薦8 | |
2010年5月14日,聯合新聞網的一則評論:「另一種死刑的思考」 此篇所論,堪稱平允不偏,惜未論及行為背後的發心,有遺珠之憾。 依佛教的說法,犯殺戒且不可悔,有三要件: 1.所殺對象是人,2.要使其命斷,3.要有殺他之心。例如交通意外致人於死,只滿足前兩項,以無殺他之心故,可悔。 New Orlean的安娜醫師,以一念慈悲,不忍見病患多受折磨,而有殺人之舉。以慈悲心故,最後不起訴結案乃預期之結果。 地不論中西,宗教無論釋耶回,都重視行為背後的發心。 死刑犯,於犯罪時,其發心大扺為貪、嗔、痴(對應財殺、仇殺、情殺),與安娜醫師之發心,實不能相提並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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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