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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5 07:55:48瀏覽443|回應1|推薦14 | |
稱 義 與 饒 恕 一般而言,『聖約』的內容皆包含兩個部份,一是當奉行的『誡律』,一是違約時當處的『罰則』。一旦人進入『聖約』中,其一生就得受到『誡律』與『罰則』之檢驗約束,這是對『聖約』應有的基本認識。像上帝與人最早訂定的『伊甸園之約』,其『誡律』僅有一條,即『勿食善惡果』,違約當處的『罰則』是禍延世代子孫的『唯一死刑』。
『舊約』乃上帝於西乃山與以色列民族所簽訂的『專屬聖約』,世上萬族中僅以色列一族適用,因此約之故,以色列民族被稱作『選民、聖民』,以色列以外的民族則統稱作『外邦人』。『舊約』明文規定雅各十二支派的血統子孫世代當奉行的『誡律』,以及違約時該懲處的『罰則』,其『誡律』依頒佈時間的先後次序,概分成『誡命』與『律例』及『典章』。
最早頒佈的是『誡命』,即俗稱的『十誡』,這十條誡命構成『舊約誡律』之“大綱”,接著又陸續制訂了近六百條的“施行細則及懲治條款”,謂之『律例、典章』。譬如,西乃立約當天先頒佈『十誡之第七誡----不可姦淫』以作為“防治性犯罪”之大綱,但區區四個字相當籠統含糊,故於『不可姦淫』之大綱下,進一步詳細界定各種性犯罪之名目與懲處罰則,諸如『同性逆倫、人獸逆倫、近親逆倫、遠戚逆倫、通姦、迷姦、強姦、休妻、再娶----』等等,多達數十條款的規定可說詳盡完備。光『強姦』一事,就考慮到受害女方的身份,其是尚未許配過門的處女或是有夫之婦,兩者善後當然不同!又,女方被性侵地點是人口稠密處,或是無人聞問的鄉野,其處罰輕重相差甚多。
這部詳載『誡律----誡命、律例、典章』的經典,正式名稱叫作《律法書》,是猶太人最神聖重要之『聖典』,也是該民族軍政、宗教、社群生活管理之最高指導方針,後來整部『律法書』被分割成《創世記、出埃及記、利未記、民數記、申命記》共五本,故又曰『摩西五經』。我特別提上這一段,是要強調一點,那就是『舊約誡律』雖因頒佈時間的先後分作『誡命(十誡)、律例、典章』,但在上帝的眼裡,十條大綱與五百多條的施行細則及罰則乃『一體不可切割』。
『十誡』就好比是《律法書》的頭一頁“目錄”,『律例』及『典章』才是《律法書》的“內容”,沒了內容光有目錄是沒用的,只瞧目錄連翻開內頁閱讀都不曾,怎能說讀過這本書呢?每每上帝三申五令要選民守誡時,『誡命、律例、典章』總是焦孟不離,譬如《申命記第五章31節》:『至於你,可以站在我這裡,我要將“一切”誡命、律例、典章傳給你;你要教訓他們,使他們在我賜他們為業的地上遵行』;又如:《利未記第廿六章14~15節》:『你們若不聽從我,不遵行我的誡命,厭棄我的律例,厭惡我的典章,不遵行我“一切”的誡命,背棄我的約---- 』。所以,凡持『十誡不包含在律法內』或『十誡比律例典章還重要』的論調,又或者倡導『如今只要守十誡就成,其餘的律例典章不必守』的主張,皆已然違反上帝視『誡命、律例、典章為一體』的旨意了。
正因為上帝祂那權威不容打折的命令裡,要求以色列民族務必遵循『“一切”的誡命、律例、典章』,能辦到就『成義』,但若觸犯其中的任何一條,那怕是人覺得微不足道的一小條,也等同於干犯整部律法,便落得『不義』的罪名了。由於『成義』必須作到『守全一切的誡命、律例、典章』之地步,根本就是天方夜譚不可能達成的任務,所以,對律法鑽研透徹的保羅才會興嘆『律法本是聖潔公義良善的,但沒有律法,罪就不算為罪,如今有了律法,反倒叫我死』。
既然『守誡律藉行為以成義』是條行不通的死胡同,『舊約』的效力也僅止於『顯明罪』而無法救人『脫罪』,於焉時刻滿足時,上帝照著諸先知的預言,親自降生人間獻自己為犧牲贖罪祭,在各各他山上向四方眾族頒佈了『新約』,一舉打破先前『舊約』造成以色列與外邦之間的隔閡,從此,一條『憑信心靠恩典以稱義』的康莊大道開通啟用,這是條繞過繁苛誡律檢驗的普世萬民得救捷徑(福音是“窄門狹路”乃針對猶太人而言,因基督成了猶太人的絆腳石,但對於外邦人卻是“捷徑坦途”)。『在律法之下就是死,在恩典之下就是生』,『律法』與『恩典』、『行為』與『信心』導致極端不同的命運,新舊兩約根本上的差異就在於此。
那麼,與上帝簽立『新約』的我們,究竟還要不要持守『舊約誡律』呢?剛都說了,『舊約』是以色列民族的『專屬聖約』,本就與外邦的你我無關,自然就沒有守『舊約誡律』之義務了!但實際情況卻不然,的確仍有部份教派要求教徒必須持守『十誡律法』,但這要分兩種情況來解析。
頭一種情況是主張『新約基督徒光憑信心還不夠,仍須兼守舊約律法才能稱義得救』,這是種非常嚴重的異端教導,但持這種觀念的信徒還是有。由於將近六百條的誡律動輒得咎,而只要觸犯其中的一條就算違約不義,正因從無人能守齊而得救,所以上帝才另闢『信心』捷徑,好救人“出死入生”,今新約基督徒若回頭又跑去守律法的話,豈不是“自投羅網、自找罪受、自尋死路”嗎?
也許有人會辯說:『我們教會不是叫我們守那五百多條繁瑣的律例典章啦!只要守十條誡命就可以了』,我說,這是一廂情願的說辭,因上帝看『十誡』與『律例、典章』是一體不可分割的,走入『十誡』就是走入整部律法的審判下,就得承擔與『誡律』如影相隨的『罰則』之咒詛威脅,並無『十誡不包括在律法之內』之情事(不能說,我只看目錄就好,至於書中內容隻字不讀)。 《羅馬書第二章13節》:『原來在上帝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行為稱義派』據此經文宣稱“保羅也主張要守律法”,但這推論太過牽強草率,因觀其上下文,是在述說舊約時代的猶太人,被上帝吩咐要守全律法才得成就義,保羅的結論是『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稱義,因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三20】,接著保羅話鋒一轉,帶出『因信稱義』的新約劃時代真理來。 《哥林多前書第七章19節》:『受割禮算不得什麽,不受割禮也算不得什麽。只要守上帝的“誡命”就是了』。此段經文常被拿來解釋成『割禮是隱射摩西律法,而誡命是指十誡,就連保羅也把律法與十誡作切割,他不也主張律法守不守無所謂,但十誡一定得守嗎?可見保羅也贊成十誡不包括在律法裡頭,因此守十誡並非是在守舊約律法』,乍聽下還真有那麼幾分的道理,然查閱原文後,發現這又是翻譯不當所擺的烏龍,該句尾翻作“誡命”的原文是『entole』,正確應譯成『命令』才對,一般專指『十誡』的『誡命』是另個字『mitsvah』。 參照上下文,《哥林多前書第七章19節》之“命令”,很明顯是指『基督的吩咐與教導』,所以保羅的本意是說:『若本是守慣律法的猶太人來信耶穌後,那人要繼續守律法也無妨;若本不守律法的外邦人來信耶穌後,那更沒理由叫他去守猶太人的律法;新約時代守不守十誡律法已無關緊要,要緊的是遵循基督的命令----信得永生與彼此相愛』。 《馬可福音第十章17~27節》是個耐人尋味的絕妙故事。話說,有位多金的猶太青年楷模跑來見耶穌,他跪著稱呼耶穌是『良善的夫子』,耶穌回了句『你為何稱我是良善的呢?豈不知除上帝一位外,再無良善的了』,耶穌這話是整段故事的關鍵點,祂引述了《詩篇第十四篇1~3節》之大意----『上帝怒斥世人盡皆可憎敗壞污穢邪惡,亞威從天上察看,發現竟無人尋求上帝都偏離祂的道,無一行善連一個也沒有(『善』的原意是『順服上帝旨意』而非『作好事』)』,耶穌藉題發揮不光暗示『除了獨一的天父亞威外,再無人配稱良善的了,既然你稱我是良善的,豈不就是承認我是亞威上帝了嗎?』,更為接下來對話的意外發展預留伏筆。
這位青年才俊來見耶穌的目的,是想求問『我當作甚麼事,才可以承受永生呢?』,若按往例,耶穌總是直接了當地答覆說:『信就得永生』,可參閱《約翰福音三15、六40、六47、十七3》。但這回耶穌似乎換了套說辭,先拐彎抹角搬出舊約時代人欲獲赦得救的“老章法”,那可得守齊一切西乃誡律才配『成義享永生』,所以耶穌照本宣科將『十誡』如數家珍般唸一遍,這年青人聽了喜孜孜搶著說:『這一切我從小都遵守了』。
這年輕人為什麼高興呢?原來,從孩提懂事起,大人們就教他要守誡律才能換得永生,他乖乖地照作,無時不兢兢業業鞭策自己,無刻不努力奉行祖訓誡律,雖然所有認識他的人無不豎起大拇指誇讚他的中規中矩,但他心裡老覺不踏實,三不五時會浮起『到底功課作足了沒有,會不會漏掉些什麼沒守的』之疑慮。沒辦法,超過千條的繁瑣誡規稍不留意就會觸犯,而且同一條款在各門各派的老師解釋下也不盡相同,害他每天神經緊繃,唯恐一不小心犯誡就前功盡棄。(原本正宗的摩西律法約五百多條款,但經過文士與法利賽人妄自添加上“人的吩咐”,猶太教的誡規在耶穌那個時代已擴充達千餘條,令這位年輕人的負擔更加沉重) 當這位年輕人聽說國內新掘起一位神人,盛傳其不單道理講得動聽異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主張,甚至還會行百般的神蹟異能,醫病趕鬼更是一把罩,年輕人一聽便急欲前來拜會這位明師,要向他討教一直困擾著的『永生』難題。此刻他高興這趟跋山涉水沒有白跑,眼前這位聲名如日中天的傳奇教師,從他口中得到的答案,和我原先所聽所想的一模一樣,心中大石總算放下,他欣慰畢生沒有走錯路,從小刻苦律己的付出沒有白費,永生已如探囊取物般穩當了。
哪知耶穌唸歇十誡,聽了少年衝口而出『這一切我從小都遵守了』時,耶穌似乎沒有止話結束的意思,祂接著又對少年說:『你還缺少一件,你還得去變賣所有的產業分給窮人,然後還要來跟從我才能獲得永生』,這位家財萬貫的年輕人一聽傻眼了,『老師,您前面講的“守誡命”我知之甚詳也從不怠慢照作了,但後面您突然加進來“散盡財富與出家跟隨”我怎麼從不知道,也從沒人告訴我這也是獲得永生的必要條件呢?』。年輕人此刻的心情有如從九天雲霄墜地般,臉色大變掉頭走人,留下滿場錯愕及『這樣苛刻的條件,誰還能夠得救啊!』的哎嘆聲。
各位發現沒有,耶穌好像存心刁難這位人品端正極難能可貴的青年模範生哩!隱約叫人覺得,耶穌壓根兒想挫挫這位年青才俊的銳氣,擺明不想讓那欲靠行為換永生的人得逞,就算是到口煮熟的鴨子也硬是要給它飛掉嘛!當這位年青官長大言不慚地說:『這一切誡律我從小都遵守了』時,已然抵觸了上帝所發《詩篇第十四篇1~3節》之『沒有良善的人(或作“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的控訴,保羅依此寫下重要的《羅馬書第三章》,作為『因信稱義』的引言。 保羅強調『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上帝的面前稱義』,約翰也認為『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犯過罪,便是以上帝為說謊的』【約壹一10】。但此刻自視律己甚嚴、自認舉止無瑕的少年貴冑,現就在上帝成了肉身的耶穌面前嗆聲道『我從小就守全了義』,等於反控上帝說謊冤枉世人----明明我可以守全誡命,上帝怎說連一個也沒有呢?才剛剛,耶穌不是才說:『除上帝一位外,再無良善的了』,意思是除了從上頭來的耶穌能守全律法被稱為良善外,凡血氣之人沒有一個能通得過行為的檢驗而成全義的,如今一個毛剛長齊的小伙子竟膽敢誇口說:『我從小就照作了』,莫非耶穌說謊了、《詩篇第十四章1~3節》是上帝胡說八道亂寫的,否則怎還有人自稱從小就守全誡律了呢? 別怪耶穌何以如此不近人情地去踐踏一個那樣潔身自愛的幼小心靈,而是從中看出『自以為義』是如何地令上帝難堪與厭惡,因這是“甩上帝耳光”的不要命舉動!既然,人都可以靠己力從出娘胎一輩子守誡換永生了,那豈不是嘲笑耶穌幹嘛多此一舉上十字架嗎?因此,有預知能力的耶穌才故意刁難,明明邊唸十誡邊板手指頭,十指扳完卻不打住,硬是額外添加兩條明知這年輕人辦不到的事,就是『去散盡家財孑然一身後,還要跟我浪跡天涯餐風露宿去』。向來輕描淡寫『只要信就得永生』的耶穌,這回故意堆砌起超高門檻的障礙,擺明要讓人越不過,好令那意氣風發自以為行為表現滿分的人“深感挫折絕望”。
耶穌故意要讓想藉行為換永生的人深陷絕望,但這只是過程、只是手段而非目的,上帝又不是虐待狂,相反的,上帝救人之心若渴。在眾人一片哎嘆聲中,耶穌輕吐了句:『在人所不能的,在上帝凡事都能』,耶穌存心惡整少年官長,好讓人放棄一切『守誡以成就我們的義』之念頭後,祂真正的目的,是要身陷無助的人們坐收『上帝替人成就祂的義』之漁利便宜,這才是整段故事的高潮結尾,保羅寫下《羅馬書第三章19~28節》來呼應耶穌的用心良苦。 基督訂下『信就得救』的新遊戲規則,『守誡賺永生』的老方法被三振出局,從此,永生被當成“禮物”而非“工價”,要白白送給『信德之人』而非『品德之人』,此事容不得人討價還價,因此,那存著『除信心外,我還要做什麼才能得救呢?』的人,要特別引以為戒,因不管怎麼地全力以赴求行為表現,祂永遠嫌不夠,就算人真的滿足了條文字句之要求,還是得小心在躊躇滿志自以為義的當兒,冷不防祂會丟出『還缺少一件----然後還要----才成』的故意刁難,擺明了就是不讓你過關,結果搞到得救比登天還難,畢生活在『永遠還缺少一件』的陰影下。
如果,人現在就知道缺的是那一件的話,有清楚可期的目標去奮鬥爭取,都還好辦!但若是要等到當頭對面交帳的時候,才被劈頭告知『你還缺少一件』的話,可就沒機會再行補救了,只能眼睜睜看著永生擦身而過,那才悲哀可怕,希望讀者能體會出我在說什麼!上帝看羅列於行為冊上密麻如織的善行美德,永遠少一項,這道理姐妹應比弟兄懂,因女人看塞滿衣櫃的漂亮衣服,永遠少一件!
對飽讀儒家孔孟思想的華人基督徒而言,那『修身養性』之傳統美德反成了『因信稱義』之絆腳石,一如堅持『守誡行善』祖訓的猶太人,死也不肯接受『光信就能得救』之超級簡單道理一樣。從耶穌與多金少年的對話中,耶穌根本毫無『守誡賺永生』之意,祂反而是在調侃『行為無助於得救』,甚至存心刁難好絕了『行為派』之期望,目的只為導引無望之罪人朝信心仰望之路奔去。 看到這位人品高尚的年輕人,就這樣頭也不回地走掉,真叫人扼腕嘆息,他如果話講一半就好了,只要前面那句『夫子,我知你是良善的』就夠了,只要『口承認心相信耶穌是那唯一良善的上帝』就足已讓他獲享永生了,幹嘛還多嘴問『我當作什麼事才可以承受永生呢?』----『信』就夠了為何多加個『作』字呢?這位輸在起跑點上的好青年,不正是一大票主張『光信還不夠,還得靠行為表現才能得救』的“多嘴基督徒”之借鏡嗎?
難道還看不出來嘛!『還缺少一件』是因人而異的,那位參透萬事的審判官,就專挑你作不到的那件來作為『你還缺少一件』的呈堂起訴證供。人品如此好、行為將近滿分之年輕人,耶穌都故意要讓他鎩羽而歸了,你這表現差強人意,總在及格邊緣游移浮沉的人,想表功過關還是省省吧!現瞭解『守誡律靠行為換永生』的不確定性與嚴重性了吧!
※ ※ ※ ※ 今天,主張守或不守『十誡律法』的基督徒,都同樣知道『不可拜偶像、不可說謊、不可偷盜』,但前者是懼於『誡律罰則』之約束懲處,深怕觸犯時會引致嚴厲的咒詛,甚至失去救恩永遠沉淪;後者乃基於『信仰良知』的自由心證,猶恐『聖霝憂傷』而節制所行,現在看出『律法』與『恩典』之下心態的差別了嗎?
我為什麼要長篇嘮叨『行為與信心相互為敵』呢?又為何對雅各一黨不留情面地抨擊呢?正因凡叫新約信徒回頭持守『十誡律法』的,就如同推那人“入罪入死”般,枉費基督曾捨命代贖,付重價救人脫離律法轄制的美意,但不明就裡的傳道人,卻反其道而行,將群羊又給連拖帶拉給栓回律法下,自以為是敬虔,哪知反害群羊從恩典中墮落又“出生入死”了,《雅各書》最大的敗筆就在此。
於『牧人審判』那一幕中,我瞧著在我身邊不遠處等候唱名待審的初代使徒們,但始終吸引我注意的是,並肩站在一塊的約翰與雅各,因雅各一臉的悔恨及連聲的哎嘆,與在旁垂首安靜候審的約翰成了鮮明的對比,致令我對雅各十分好奇,所以我一直盯著他看。
當雅各發覺我直揪著他瞧時,他就側過臉來幽幽地向我吐出一句話來,他用非常懊惱的語調說:『唉!虧我還大言不慚地勸人不要胡亂教導,以免舌頭多有閃失,將來要受更重更嚴厲的審判』【雅三1~2】,他邊說邊搖頭。就在雅各悔恨交加的自責聲中,我終於瞭解對他所挑起延續兩千年的『信心』與『行為』之爭,該如何仲裁休戰落幕了!(雅各雖鑄下教義分歧、教會分裂之大錯,但由於其忠心殉道,於『一死抵萬過』的前提下,他於『牧人審判』中僥倖過關未下火坑) 基本上,雅各錯在沒將『稱義』這個法律會計專有名詞的真正意涵給搞清楚,這也是頗具法學素養的保羅,之所以被耶穌欽點委以重任的最大原因,初代眾使徒中,就數保羅最能把『稱義』的法理曲直給詮釋明白。兩千年來,『行為派』把『成義----靠行為成就人的義』與『稱義----憑信心成就上帝的義』給混為一談,造成教義分歧、教會分裂的悲劇,所以本文有必要釐清『稱義』的本質,還原『稱義』的真實面貌。
切勿因『稱義』乃入門基礎知識就藐視輕忽不以為意,說句不客氣的話,大多基督徒只把『稱義』當口頭禪掛嘴上,那真正明白『稱義』原委的少之又少。當知那位自稱『是“始”也是“終”』的,祂口中的真理一樣也帶此特性,人以為最粗淺易懂的入門道理,有可能也是最艱澀高深的終極奧義。當『成聖、稱義』等基礎開端道理懂了,『復活、審判』等末端深奧事也差不多迎刃而解了!
『稱』的原意即『算是、視為、歸類於----行列』,其在古代法律上的意涵是『實際上嫌犯確實犯下案行是罪有應得罪無可逭,嫌犯知道一旦上了法庭就必死無疑,因此渴想活命的他,只有趁尚未開庭正式過堂審訊前,透過管道向審理法官表示深切的悔意並乞求法外施恩,法官獲悉後心生憐憫,便依職權裁定結案不起訴,該嫌犯名義上就被算是無罪、被視為義人、歸類於自由人的行列』,故『稱義脫罪』於整個司法運作程序上,根本與嫌犯『無不無辜』或『行為良不良善』無關,完全取決於嫌犯有否悔意、曾否開口乞憐,及審判官是否願動慈心而網開一面而定,為此保羅才以『恩典』來形容『稱義』,以『悔改相信』為『稱義』之鑰,在保羅書信的思想架構裡,『稱義』與『饒恕、恩典』三者是密不可分的。
另外,『稱』在古代商業會統簿記上的意涵則是『使之成為某人的名下產業』,意思是『土地房舍、牲口、奴婢、有價物件的買賣轉移,業經官方公信單位的公證後,登錄在某人的帳本或財產清冊上,就此歸屬於某人的名下』。因此,稱義之人的名字被登錄在『羔羊生命冊』上,已經過公證程序認定歸屬於上帝所有,牢靠地成為上帝法定之產業。
以賽亞據此寫下那令人動容的聖諭,『凡為攻擊你造成的器械必不利用,凡在審判時興起用舌攻擊你的,你必定他為有罪,這是亞威僕人的產業,是他們從我所得的義,這是亞威說的』【賽五十四17】;保羅也呼應說:『誰能控告上帝所揀選的人呢﹖有上帝稱他們為義了,誰能定他們的罪呢﹖』【羅八33~34】;而著作年代久遠難考的《約伯記》,更描述那被上帝看為義之人,在跨出牢獄恢復自由後,於人前高喊著『我犯了罪,顛倒了是非,但誰能奈何我啊!』之歡欣模樣【伯卅三26~28】。 不知大家看出否?就古代司法程序而言,『稱義』的有效運作時機,必須嫌犯趁正式起訴過堂審理前就開口乞憐,否則一旦拖到開庭日,被押上犯人席聆訊聽判時才認罪求饒,頂多也只能換來“減刑”而非“無罪釋放”。所以,『稱義』乃上帝替罪人疏通一條『私下撤銷控訴、庭外和解開釋』的救拔管道,請玩味“私下、庭外”所透露出的弦外之音。
上帝規定『只要信,就稱之爲義、使之出死入生』的用意,是想給深具悔意的嫌犯,一個趁尚未正式起訴前就私下先道歉認錯,以尋求庭外和解撤銷告訴的機會。既然,連『起訴』這道最初始的法定程序都免了,又何來『搜證』及後續連串的『羈押、庭訊』與『終審定讞、入監服刑』呢?故于法理上被宣判『不起訴處分』之處分者,便視爲“無罪”之身,雖然大家心知肚明他真的有犯行,但誰叫他懂得『搶先庭外和解』的訣竅門路呢?這也就是『明明罪大惡極,但因信就成爲無罪義人,享有直上天堂不必羈押陰間等候審判,自然也就不會被判處終生監禁地獄死牢』的原理。
這項與人切身相關的『因信稱義』原理,您非懂不可!否則,『不付代價無條件白享』的陽光,始終被層『有那麽便宜簡單嗎?』的烏雲給擋到。還記得《馬太福音第十八章21~35節》裡,耶穌對彼得那番『饒恕七十個七次』的教導嗎?注意!耶穌所打比方中的王,尚處在拿帳本一一核算清點眾僕人們的欠債金額之階段,都還未到達全面正式發出追檄令的地步,這時一個毫無償還能力的欠債僕人,聞風被事先帶來私下見王,由於僕人的主動俯跪求饒,加上王本就慈悲心腸,只一句『免了』的口諭,當下那積欠未償的天文債務全數一筆勾消,這就是『稱義』的最佳典例。
只要在法庭尚未執行拘捕收押動作前,搶先自首懇求寬恕就得赦免,而且不管犯下的是多麽滔天的大罪,都一概『免了』,否則一旦興訟對簿公堂,進入正式開庭審訊的話,縱然小至隱藏心底的犯意,也難逃上帝拿放大鏡的挑剔檢驗。這裡就是在提醒說,『稱義』必須趁人還活著時運作,否則,拖到氣絕離世亡魂被收押陰間後,就失去“獲判無罪”之良機了,當然,仁慈的上帝還給嫌犯第二次俯首認罪的“減刑”機會,那下到火場裡才悔悟的亡魂將於白色寶座大審時獲判“刑滿出獄”,但到那時至少都已被關在火燄陰間裡痛苦服刑超過千年以上了,想投機的人當惦量一下,心硬個數十載換來千多年的火煉銷化,究竟值不值得?
『認罪乞憐』在整個『庭外私下和解獲赦』之過程中扮演至關鍵的角色,而慈悲爲懷的王寬大到,只要求僕人作到『低聲下氣承認欠債』而已(可參閱《路加福音第十八章9~14節》之『法利賽人與稅吏的禱告』),至於僕人獲赦自由後,是否真能洗心革面,以後還會不會故態復萌又再欠債,王似乎不太計較,不然何必留下『一而再、再而三、無數次的饒恕』之尾巴呢?如果,先前的悔改相信是否真心,必須拿後續的行爲表現來證明的話,頂多饒恕個一兩次就得了,何必無數次地饒恕呢?擺明了,脫罪豁免重獲自由後,行為表現依舊會很差、會很不濟,所以才必須再三不斷地饒恕,不是嗎?
用嫌犯脫罪重獲自由後,是否有好行為來檢驗昔日的悔悟是真或假,其實也蠻多問題的!那蒙特赦出獄的人,因著人性的軟弱、肉體罪律的猖獗、環境與魔鬼的百般誘惑,再再令有心想悔改的人,卻身不由己地重蹈覆轍再三犯錯,所以萬不能以“日後的壞行為”來武斷裁定那人“先前的認罪悔改”是假的,為此『饒恕七十個七次』才有道理。
『七十個七次的饒恕』之重點是,只要那得罪你的人肯自承過失開口乞憐,不必管那人事後是否真的改頭換面重新作人,在他開口求你原諒的當兒,你就得無條件地赦免他。很清楚的,耶穌並不是教導說『我把你留校察看,往後表現如果良好的話,我屆時才把舊帳一筆勾銷』,如果強調以『日後行為』來驗證『先前悔意』的話,根本就不必『七十個七次的饒恕』了!上帝如果真的要求『因信稱義重生後不得再犯罪』的話,祂就得在人認罪悔改那當兒就接人離世上天堂,而不是把人丟在世界與鬼魔的引誘下,任人飽受肉體血氣與人性罪律的試探。
務必注意!《聖經》廣泛使用『稱為、歸入、算是、名列、使之』等應用於法律會統簿記的專業術語,就是強調『一信就稱為義、就歸入基督名下、就算是上帝兒女、就名列羔羊生命冊上、就使之出死入生』,講究的是『帳面上有登錄就成了』,而不要求『名副其實』,言下之意,『請以好行爲來證明真信心』已然抵觸『稱、算、使之成爲』的基本精神。若您搬出施洗約翰的名句『結出果子與悔改的心相稱』來反駁,我只能說:『施洗約翰出道為人施水洗那當兒,尚未開啓新約恩典特赦施霝洗之門』。
『稱義』的重點,在於打自基督復活吹霝氣那刻起,凡聽信福音者立即登錄『羔羊生命冊』上,在法理上此人就正式歸屬天國的一員,受天國憲章保障其權益,至於他的行爲有否呼應新身份,並不是重點。我再強調一次,『稱義』的生效在於登錄帳冊那瞬間,而非得經一段時間的觀察考核通過後才獲准生效。只要帳本有登記就算數,藉以凸顯必死無望的死囚,之所以能特赦逍遙法外呼吸自由空氣,全賴『恩典----不配得、不應得、不勞而獲的白得禮物或好處』,一旦畫蛇添足配套附加道德行爲表現作爲檢驗資格時,就已然違背『稱、算、使之成爲』這類法定術語的精髓了!
讀者千萬別誤會,我可不是鼓吹『稱義後盡情犯罪沒關係,反正上帝一定會七十個七次無止盡地寬容』,我只是強調,全知的天父知曉祂那暫待世上的軟弱兒女們,須得面對多方的引誘試探,所以才把『稱義』的法碼侷限在『口承認、心相信』的當兒,而非要祂兒女先經過一段時間的觀察考核後,那行爲表現合格的才稱之爲義,『浪子回頭』的故事也帶有這個意思。
全身髒兮兮的浪子一回家,父親可不是叫他先去徹底洗刷乾淨後,全身香噴噴時才給他披穿上好的袍子,爲父的接納浪子的骯髒本樣,迫不及待地直接將『義袍』披穿浪子身上以“遮蓋”其汙穢,那愈明白『稱義』真理的人,愈能體會天父無盡的慈愛,也愈能推己及人去饒恕人。當感恩的思緒在心中不斷湧流翻騰時,反而削弱了肉體血氣想要放縱的念頭,那頭狂野的情慾猛獸,以前縱使綁上好幾百條的『誡律、罰則』也拴銬不住,如今只靠『讚美、感恩』就能讓牠慢慢馴服。
『饒恕』是講臺的重點主題之一,但傳道人似乎沒有把『要獲得饒恕的先決條件是先俯首認錯』給講清楚。往往鬧糾紛起爭執的雙方,我們光勸戒被傷害的一方要主動去原諒人,要求吃虧的一方要忍氣吞聲不可計較,一句『伸冤在上帝』就想將事件平息,若那傷痕累累流淚愁苦之人無法釋懷,大夥七嘴八舌再扣他一條『不饒恕人就別想上帝會饒恕你』的大罪名,結果那人心在淌血苦不堪言,就這樣,上帝那『公平正義』之屬性被犧牲了,教會負仲裁之職責被慢瀆了。
注意《馬太福音第十八章》的26及29節,是不是兩次提到『欠人債的要先愷切墾求債主的寬容』,我強調的是『饒恕要在得罪犯錯的一方,先主動承認虧欠求寬容之後才運作』,所以,教會內之弟兄姐妹間的糾紛,那犯錯理虧之人若不先道歉的話,被傷害的一方並無義務去饒恕,否則上帝就該以身作則,從此對祂那一票不長進的兒女睜隻眼閉隻眼,一味地溺愛絕口不提管教,反正兒女認不認錯都沒關係,父親一定會原諒啦!
既然,上帝對人是『赦免必於認罪乞憐之後』,那麼,教會內的爭端仲裁也該比照辦理,若上帝不原諒那死不認錯之人,祂又怎會要求信徒一味饒恕拒絕道歉的對頭呢?同時,一旦人自承過犯時,不管罪孽有多深,上帝都必寬容,因此不管我們被傷害的有多大,只要對頭前來認錯求恕,我們都得原諒他,因上帝是這樣原諒我們的,我們也該這樣寬恕別人才對,如此才符合經文的總體描述,也兼顧了『正義』與『仁愛』。至於教會如何制裁那『死不認錯拒絕道歉』的頑劣人呢?請讀《馬太福音第十八章15~17節》就明白了。 注意!獲得上帝寬恕享新生自由的人,雖不會因失腳再犯而被逮回去蹲牢房,但卻會因『不同理去饒恕別人』,而被取消先前的特赦回復罪身。也就是說,『稱義』的名份雖不致因『行為過犯』而失去,卻會因『鐵石心腸(不饒恕人)』及『離道叛教、褻慢聖霝』而遭裁撤。(《希伯來書第十章26、29節》之『故意犯罪、褻慢聖霝』,並非指道德行為上的違法出錯,而是指《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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